我們知道,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當然這種權利繼承人是可以書面形式明確放棄,這是繼承人的主動行為,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繼承權也會被動喪失,喪失繼承權的原因歸納起來就是繼承人做了不該做的事情,而且情節嚴重。
一、導致繼承權喪失的五種情形。民法典明確規定以下五種情形會導致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一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是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是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是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是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二、繼承權喪失後不得恢復的情形。如果因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繼承權喪失後是不得恢復的,原因很簡單,這是嚴重的刑事犯罪行為,而且是直接針對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其目的就是為了爭奪遺產而不惜剝奪他人的生命,這不僅是法律打擊的對象,更是社會倫理道德所無法接受的,如果在這種情形下還能恢復繼承權,這豈不是助長此類犯罪!
三、可以恢復繼承權的情形。除了上述故意殺人的情形,其他三種情形下,法律也沒有一棍子打死,還是給這些犯有嚴重過錯的繼承人悔過自新的機會,當然也不是自動就可以恢復,要看該繼承人的悔改表現,如果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換句話說,在這類情形下,是否恢復繼承權,最終還是要看被繼承人是否願意。#繼承人篡改遺囑還有繼承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