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遺囑,繼承權喪失後,沒有想到最後居然可以恢復,是什麼原因

2020-12-12 徐新華律師

我們知道,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當然這種權利繼承人是可以書面形式明確放棄,這是繼承人的主動行為,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繼承權也會被動喪失,喪失繼承權的原因歸納起來就是繼承人做了不該做的事情,而且情節嚴重。

一、導致繼承權喪失的五種情形。民法典明確規定以下五種情形會導致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一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是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是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是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是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二、繼承權喪失後不得恢復的情形。如果因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繼承權喪失後是不得恢復的,原因很簡單,這是嚴重的刑事犯罪行為,而且是直接針對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其目的就是為了爭奪遺產而不惜剝奪他人的生命,這不僅是法律打擊的對象,更是社會倫理道德所無法接受的,如果在這種情形下還能恢復繼承權,這豈不是助長此類犯罪!

三、可以恢復繼承權的情形。除了上述故意殺人的情形,其他三種情形下,法律也沒有一棍子打死,還是給這些犯有嚴重過錯的繼承人悔過自新的機會,當然也不是自動就可以恢復,要看該繼承人的悔改表現,如果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換句話說,在這類情形下,是否恢復繼承權,最終還是要看被繼承人是否願意。#繼承人篡改遺囑還有繼承權嗎#

相關焦點

  • 注意,篡改遺囑被查出喪失繼承權
    以前看雍正王朝,民間傳言雍正是篡改遺詔才得來的皇位。不管是不是,反正可以看出,改遺囑確實可能獲得巨大的利益。那麼改遺囑就沒有風險嗎,要不能有機會人人都想改了。事後,軍軍拿出銀行卡和偽造的遺囑,對哥哥亮亮說,父親決定把所有的財產留給自己。亮亮看著軍軍,非常生氣的說到,弟弟你做的實在是太過分了,一點不考慮老人的心願,還篡改父親的遺囑。軍軍卻不以為然,說哥哥憑什麼這麼說,有什麼證據,有本事去告我。
  • 民法典生效後,隱匿遺囑可能導致繼承權喪失
    老人與弟弟生活在一起,原先老人說要立遺囑將房產留給我。但是現在老人去世了,弟弟說沒有遺囑,會不會弟弟把遺囑藏起來了。隱藏遺囑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到底有沒有遺囑,遺囑去哪裡了?這是遺產繼承案件經常面臨的疑問。
  • 法官說法典⑱ |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後,還可能恢復嗎​
    法官說法典⑱ |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後,還可能恢復嗎​ 2020-12-01 12:0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哪些情況會導致繼承權喪失,繼承權喪失有哪些法律後果?
    老周的答覆:繼承權喪失,是指因繼承人的某些行為導致其繼承權被剝奪的後果。根據《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權喪失有四種情形分別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 天津遺產、遺囑繼承權可以放棄嗎?
    首先遺產、遺囑的繼承權,是可以放棄的。但放棄繼承權也分兩種,一種是主動放棄繼承權,一種是被動放棄繼承權。今天法岱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為大家分析一下被動和主動放棄繼承權的區別。先來講一講主動放棄繼承權。無論是指定繼承人還是法定繼承人,均有權拒絕放棄相應的繼承權,這屬於其合法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剝奪。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面的民事法律行為,一經做出就發生效力,對意思表示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允許任意變更。但是,放棄繼承權並非絕對的不能撤銷。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時候,繼承人要求撤銷其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應予準許。
  • 民法典時刻|增加喪失繼承權情形,並設「寬恕」制度
    ,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現有《繼承法》僅規定了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沒有對使用欺詐、脅迫手段的繼承人予以懲戒。《民法典》增加了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以及第四項中「隱匿」遺囑的嚴重情形,作為繼承權喪失的事由。同時,針對該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設定了「寬恕」制度。均體現了《民法典》保障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有利於完善繼承權喪失制度,維護社會的道德人倫和家庭秩序。
  • 喪失繼承權可補救?《民法典》讓改惡從善者得「寬恕」
    在生活中,難免出現部分家庭子女不孝順的情況,而一些父母在設立遺囑時,也不會將財產留給不孝順的子女,哪種情形會喪失繼承權?如這些子女能夠改過自新,盡心贍養,得到父母的寬恕,喪失了的繼承權還能再恢復嗎?舉個「慄子」01老王有一子一女。
  • 這幾件事千萬別做,小心喪失繼承權!
    繼承權喪失是指本來具有繼承資格的人因犯有某些嚴重違反人倫道德的罪行,或有嚴重的不道德行為,而喪失作為繼承人的資格,不再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如果以後確有悔改表現的,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定其喪失繼承權。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屬於情節嚴重。
  • 這些行為或導致喪失繼承權
    甲整日遊手好閒,為得到遺產,將父親關在房間禁止外出和飲食,脅迫其父設立遺囑將遺產全部歸甲所有。
  • 【青年幹警說法典第34期】王文然:繼承權的喪失及寬恕制度
    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民法典》增加「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情形。《繼承法》中並沒有對繼承人寬恕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 注意,出現這些情況繼承人可能會喪失繼承權!
    繼承權大家都知道,這是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但是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的某些不當做法也會導致自己繼承權的喪失。那麼大家知道繼承權喪失的相關法律規定有什麼嗎?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吧!1、什麼情況下會喪失繼承權?
  • 民法典倒計時|成說新法解讀之繼承的喪失及恢復
    ,除在第1125條第3款明確了受遺贈人有該條第1款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之外,在第1款中增加了「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情形,並且對繼承人有第1款第3項至第5項行為,但確有悔改表現並已獲得被繼承人寬恕或被繼承人事後又將其列為繼承人的情形,作出了不喪失繼承權的規定。
  • 繼承編之作了這些行為你會喪失繼承權!
    可是,兩個兒子對王叔的態度截然不同,大兒子大王自從工作後就很少回家、很少聯繫王叔,小兒子小王一直在王叔身邊,悉心照顧父親。王叔立了一份遺囑,將其遺產的三分之二給小王,剩餘三分之一留給大王。王叔在臨終前告知兩個兒子遺囑在保險箱,囑咐要在王叔離世後才能打開。大王知道父親一直比較疼愛弟弟,因此自己偷偷打開保險箱,將遺囑藏了起來。
  • 每周一典:增加喪失繼承權情形,並設「寬恕」制度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本條是關於繼承權喪失的規定。現有《繼承法》僅規定了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沒有對使用欺詐、脅迫手段的繼承人予以懲戒。
  • 哪些人喪失繼承權,具體有哪些情形?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意味著該繼承人不再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分割的權利,但喪失繼承權是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的,並不是說可以人為的覺得某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哪些人喪失繼承權,具體有哪些情形?他死後,留下大筆遺產,沒有留下任何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他的親屬都想繼承他的遺產,哪些人享有繼承權?哪些人喪失繼承權?江蘇江豪(靖江)律師事務所邵如陽律師解答: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知識要點: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雖然繼承人的是一項法定權利,但是有下面這些情形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可能會喪失: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故意殺人是一種嚴重的暴力犯罪行為,因此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都會喪失繼承權
  • 兒子不盡孝會喪失繼承權?來看看什麼情況下子女會失去繼承權
    張德順是大崗村村民,常年在外務工,2013年6月一直臥病在床的父親立下公證遺囑一份,內容是自己的房屋及院子歸兒子所有,存款18萬歸妻子李新鳳和張德順共同所有,李新鳳是張德順繼母,張德順儘管父親生病的時候未在身邊,但是承擔了父親的醫療費和喪葬費。
  • 關於繼承權的那些事!法定繼承人有哪些?沒有遺囑也能繼承嗎?
    簡單來說,涉及到繼承相關的,未出生的胎兒同樣擁有繼承權,享受繼承的權益。二、合法的財產繼承。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注意是合法的私有財產,才可以依法繼承,如果是非法所得是不存在繼承的。
  • 立遺囑能否剝奪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江平作為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繼承權。因此,江柳茂的遺囑部分無效,應當為江平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剩餘部分由江柳茂的朋友蘇某繼承。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江柳茂的遺囑是否可以剝奪其未成年人江平的繼承權。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 丈夫後,女方與他人同居是否喪失繼承權?
    丈夫因病去世冬,張某翠花30歲丈夫因治療無效因病去世,張翠花和他3歲的兒子獨自生活由於家裡沒有男人,需要照顧孩子,生活非常艱難。公公婆婆有三個兒子,每家都有孩子要照顧,因此公公婆婆幫不了張翠花。在諮詢律師後,他得知丈夫去世後,他留下了5棟遺產房和一些其他財產,他和他的孩子是丈夫的法定繼承,即繼承財產,房屋本身和家庭中的子女也至少擁有一半的繼承權。張翠花的嶽母、嶽父和兩個大伯兄弟認為,張翠花在丈夫因病去世一年後與他人同居,不再是他們的家庭成員,她無權繼承張翠花丈夫的遺產,以6萬元的價格賣掉了5棟房子和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