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叔老伴很早就去世了,王叔一人拉扯兩個兒子長大。可是,兩個兒子對王叔的態度截然不同,大兒子大王自從工作後就很少回家、很少聯繫王叔,小兒子小王一直在王叔身邊,悉心照顧父親。王叔立了一份遺囑,將其遺產的三分之二給小王,剩餘三分之一留給大王。王叔在臨終前告知兩個兒子遺囑在保險箱,囑咐要在王叔離世後才能打開。大王知道父親一直比較疼愛弟弟,因此自己偷偷打開保險箱,將遺囑藏了起來。王叔離世後,兩兄弟一起去打開保險箱,發現裡面沒有遺囑,大王就稱沒有遺囑,那就按法定繼承分配父親的遺產。小王認為是哥哥拿走了,除了他們兩兄弟也不會有其他人打得開了,但是大王一直否認,這可怎麼辦呢?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法》規定: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此次《民法典》繼承編針對該項規定,新增了「隱匿」行為,即: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所以,案例中大王將遺囑隱匿的行為,足以使其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