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幹警說法典第34期】王文然:繼承權的喪失及寬恕制度

2020-12-17 澎湃新聞

青年幹警說法典

繼承涉及家庭財產的傳承,事關千家萬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進一步完善了繼承權喪失的條件,同時正式增設有關繼承寬恕的法律規定。

01

條文變遷

我國現行《繼承法》第七條規定了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四種情形,即「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民法典》增加「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情形。

《繼承法》中並沒有對繼承人寬恕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民法典》在此基礎上豐富並完善了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如果繼承人對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同時,還增加規定受遺贈人比照上述繼承權的情形喪失受遺贈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三款)。

02

條文解讀與適用

1.繼承權的絕對喪失。即無論被繼承人是否有寬恕的表示,都會導致該繼承人繼承權的喪失。即便被繼承人對其進行了寬恕並在遺囑裡指定其作為繼承人,該部分遺囑內容仍屬無效部分,該繼承人繼承權相關遺產份額應當按照法定繼承在其他繼承人之間分配。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在繼承人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這兩種情況是屬於繼承權絕對喪失的情形。

所謂的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不論繼承人是出於何種目的、何種動機,有無既遂等情形,只要繼承人行為構成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就將依法喪失繼承權;而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則需要考慮其實施犯罪的目的,此處僅限為爭奪遺產。

2.繼承權的相對喪失。即繼承人雖然有喪失繼承權的行為,但是後期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如果繼承人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行為,是屬於繼承權相對喪失的情形。

遺棄被繼承人是指具有撫養、贍養能力的繼承人,對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繼承人拒絕承擔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行為;虐待被繼承人是指對被繼承人進行精神或者肉體上的折磨、摧殘被繼承人的。儘管我國《刑法》中規定了遺棄罪、虐待罪,但是此處的情節嚴重並不以構成刑事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為必要條件,只要繼承人的遺棄、虐待行為經過綜合考量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既屬於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偽造遺囑指繼承人為爭奪遺產,假冒被繼承人的名義製造虛假遺囑的行為;篡改遺囑指繼承人為了爭奪遺產而將被繼承人生前立有的遺囑內容作有利於自己的篡改行為;隱匿遺囑指繼承人故意隱匿遺囑,導致被繼承人的意願部分或者全部無法實現的行為;銷毀遺囑指繼承人擔心遺囑內容對自己不利,而將被繼承人立好的遺囑進行銷毀的行為。對於繼承人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考慮其行為導致遺產遭受損害、繼承遺產的成本、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無法表達的程度等因素綜合認定。

繼承人實施欺詐或者脅迫的目的在於使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但對於其實施該行為的結果利己還是利他則在所不問。同時此處的遺囑應當是有效的遺囑,如果該遺囑為無效遺囑,即使繼承人有欺詐或者脅迫等行為也不符合本條款所規定的情形。

3.被繼承人寬恕的認定。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即是繼承寬恕。繼承寬恕有著嚴格的限定條件。首先,繼承人應當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才能予以寬恕,這是前提條件也是基礎條件。其次,本條款對被繼承人作出寬恕的意思表示方式、對象、場合均未明確規定,但是從文義解釋角度出發,被繼承人的寬恕屬於單方行為,即被繼承人作出寬恕的意思表示即生效,無需該意思表示到達繼承人,被繼承人可以採取書面、口頭等形式明示寬恕繼承人,也可以通過特定的行為默示寬恕繼承人,例如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

03

制度設計的意義

日耳曼法諺云:「染血之手,不能為繼承人。」 繼承權喪失制度是「任何人不得於其不法行為中獲利」原則的體現,是對繼承人不法或不道德行為的一種民事制裁。

繼承權與身份密切相關,相互具有繼承關係的家庭成員,即便發生矛盾衝突也是「打斷骨頭連著筋」。對於犯錯之後已經悔改的家庭成員,給予其認識錯誤、改正錯誤的機會,也是給家庭一個恢復和諧親情關係的機會。

該制度在法律層面的正式確立,不僅給繼承人提供了改過自新的機會,力促家庭成員和諧關係的構建,也從規則設計角度體現對被繼承人真實意願的最大尊重, 體現了法律懲罰價值向尊重被繼承人意識自治價值導向的轉化,同時也強化了法律的正向引導價值,積極促使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能夠改過自新。寬恕制度並不是對違法行為的縱容,因為寬恕的門檻並不低,必須付諸悔改行動,直至獲得被繼承人的諒解。相反,寬恕制度鼓勵犯錯者積極改正,回歸社會正道,反映了正確的價值觀,同時也使得法律制度既有剛度也有溫度。

(作者:執行局法官助理 王文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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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青年幹警說法典第34期】王文然:繼承權的喪失及寬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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