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情侶分手後,訂婚彩禮要退還嗎?

2020-12-21 澎湃新聞

[以案釋法] 情侶分手後,訂婚彩禮要退還嗎?

2020-06-13 04:5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彩禮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中國自古以來的婚姻習俗。一般是指男女雙方戀愛關係確定以後,按照當地習俗男方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表示締結婚姻的意思。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訂婚給付彩禮,並不意味著雙方一定會走進婚姻,即使已經結婚,在婚姻關係存續很短時間內,雙方解除婚姻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因彩禮產生糾紛而對簿公堂的現象屢見不鮮。

那麼彩禮要不要退還呢?

基本案情

李某(男)和張某(女)2014年9月,經大學同學介相識並戀愛。戀愛五年之後,2019年10月,兩人在家人的見證下舉辦了簡單的訂婚儀式。

按照當地習俗,李某家給了張某108000元的聘禮。之後,兩人在喀什市某小區內共同按揭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訂婚之後,張某和李某一起生活在喀什市附近的出租房內。

今年1月開始,二人經常因為感情糾紛發生爭吵。今年5月,雙方決定以後不再一起共同生活,但是因為聘禮的事情,兩人多次發生爭吵。

李某

聘禮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財產的行為,既然現在二人並未辦理結婚手續,張某就應當將所收的全部聘禮返還給我。

張某

聘禮是李某自願贈與我的,雙方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不應當返還。

經雙方協商,法院判決被告張某返還原告李某彩禮錢款88000元。

法官

我國在法律上未設婚約制度,就其性質而言,婚約只有道德約束力,沒有法律效力,訂婚也並不是結婚的法定必經程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約期間一方按照風俗習慣給付另一方的彩禮,在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以前,給付方可以要求返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當事人請求返還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的彩禮,如果未婚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此時財產權利雖已轉移,但是產生財產轉移的原因未發生,當事人所期待的結婚目的未能達到,那麼受贈人就缺乏佔有財物的合法原因。當接受贈與的一方拒不返還贈與財產時,則構成不當得利。可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

作者/喬 橋

原標題:《[以案釋法] 情侶分手後,訂婚彩禮要退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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