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辦發〔2009〕109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科學技術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科學技術廳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8號)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文〔2009〕18號)精神,設立湖北省科學技術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省科技計劃項目的評估論證等具體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
(二)增加研究提出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推進科技創業投資體系建設的職責。
(三)增加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的職責。
(四)加強科技進步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職責,優化科技資源配置,推進全省科技創新體系建設。
(五)加強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六)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省科技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科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研究提出全省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確定全省科技發展的布局和優先發展領域,組織編制全省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推進全省科技創新體系和科技服務體系建設。
(三)組織擬訂全省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制定和組織實施省級科技計劃。
(四)負責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負責省級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科技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優化配置的政策措施,負責預算歸口管理的省級科研機構的財務預算管理。
(五)組織提出全省高新技術及產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及相關政策措施,牽頭組織推進全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和管理工作,牽頭組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
(六)研究提出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計劃,推進科技創業投資體系的建設。
(七)組織制定科技促進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政策措施,並負責組織實施,指導全省農業科技園區建設。
(八)組織制定科技促進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並負責組織實施,組織推進全省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
(九)組織實施全省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負責全省有關國際科技交流、合作項目的審批。
(十)負責全省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科技統計和指導全省技術市場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制定全省科普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合理配置科技人才資源的政策和措施。
(十二)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科學技術廳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文稿;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和信訪、保密、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等政務工作;負責科技宣傳工作,承擔相關新聞發布工作。
(二)人事處(省院士辦公室)。
承擔機關、直屬單位的幹部隊伍建設和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承辦推薦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工作;承擔在鄂院士有關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省自然科學研究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省科技創新體系建設辦公室)。
擬訂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科技改革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推進全省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組織擬訂全省科普工作規劃;承辦相關科研機構組建和調整的審核工作;負責省級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審核工作;組織實施全省軟科學研究計劃;組織有關科技發展的重大調研;研究提出合理配置科技人才資源的政策措施。
(四)發展計劃處(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科技動員辦公室)。
組織編制全省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含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計劃),協調規劃和計劃的實施;擬訂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和科技經費管理辦法;組織協調科技條件平臺建設;組織全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組織重大科技專項的評估論證;負責省級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工作和國家重點新產品計劃項目申報工作;負責科技統計工作;承辦省國防動員委員會有關科技動員工作。
(五)條件財務處。
提出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負責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措施建議;編制本部門歸口管理的各項經費的預算和決算,並監督預算的執行;參與擬訂省級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經費管理辦法;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六)基礎研究處。
擬訂全省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省基礎研究計劃和有關專項科學研究計劃;參與編制省重大科學工程建設規劃;負責省級重點實驗室、省野外科學觀測基地建設工作;組織申報國家基礎研究計劃項目、國家實驗室和國家重點實驗室;管理在鄂國家實驗室和國家重點實驗室。
(七)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
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相關領域重大科技專項計劃、技術創新計劃和政策引導類科技計劃;牽頭組織推進全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指導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大學科技園等高新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承擔省高新技術產業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農村科技處。
擬訂科技促進農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農業重大科技專項計劃、技術創新計劃和政策引導類科技計劃;推進農村科技進步和農業科技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重大科技成果應用示範;指導全省農業科技園區建設。
(九)社會發展科技處。
擬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社會發展領域重大科技專項計劃、技術創新計劃和政策引導類科技計劃;促進生物醫藥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工作;組織推進全省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
(十)科技成果處。
承擔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負責社會力量設獎登記與管理工作;負責科技成果登記、評價(鑑定)、推廣、技術進出口等的組織管理工作;擬訂科技保密管理辦法,承擔省科技保密管理的具體工作;擬訂促進技術市場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全省技術市場管理工作;承擔省政府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對外科技合作處。
組織擬訂全省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辦涉港澳臺科技合作與交流事宜;承擔全省科技出國團組和邀請來鄂科技團組的審批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設立機關黨委辦公室,承擔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科學技術廳機關行政編制為84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不含兼職),紀檢組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5名(含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科技動員辦公室專職副主任、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離退休幹部處處長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9名。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省知識產權局。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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