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類學是一門交叉學科嗎?

2020-12-04 中國社會科學網

  法律人類學是一門交叉學科嗎?這個問題並沒有「法律人類學」這個名稱看上去那麼簡單和明確。不少學者甚至直接給出了否定的答案。比如,美國人類學家卡羅爾·格林豪斯表示,「法律人類學乃人類學的一項分支研究」;德國法學家沃爾夫岡·費肯傑認為,「不管是法律人類學,還是人類學的法律研究都屬人類學的分支領域」。那麼,他們得出這一觀點的理由是什麼?與法律經濟學、法律社會學等典型的交叉學科相比,法律人類學的特殊性在哪裡?要回答這些問題,須從知識社會學的角度對法學與人類學互動關係進行一番歷史性的考查。

  法學是一門早熟的學科,它的歷史可以追溯至2000多年前的古羅馬時期。11世紀,法學成為世界第一所大學(博洛尼亞大學)最早且唯一的學科。進入19世紀以後,研究「政治」「經濟」「精神」「思想」的學者們仿照自然科學建立了一門單獨統一的社會科學。而後,他們又通過「分門劃界」的方式對「人類社會各種現象」進行肢解,為不同學科劃定了邊界。因而,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等學科的建立依據來自於對研究對象的切割。雖然「人類社會各種現象」包括法律現象,但這種現象早已為法學所佔據,所以創建伊始的社會科學各學科均不約而同地迴避了法律問題。但(文化)人類學並沒有與兄弟學科一道參與這場資源切割。人類學脫胎於海外殖民運動所興起的科學旅行與探險活動,其研究對象是作為「異族」或「他者」的所謂「原始社會」。既然「原始社會」完全是人類學的「領地」,所以人類學實際上成為了一門綜合性的社會科學。它研究包括政治、經濟、宗教、親屬制度在內的「原始社會」的各種現象,自然也就不會迴避法律問題。20世紀20年代,幾部法律民族志的出版標誌著人類學正式踏入法律研究領域。法學與人類學自此開啟了互動與交流。

  20世紀40年代,盧埃林與霍貝爾實現了法學家與人類學家的首次合作。他們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構建出關於印第安部落科曼契人的習慣法體系,被譽為「當代人類學法學研究的一個開端」。1963年,格拉克曼做客耶魯大學法學院「斯託爾斯」講座,成為該講座歷史上邀請的首位人類學家。據格拉克曼回憶,為了準備此次講座,他特別參考了法學家卡多佐的代表作《司法過程的性質》,並在發言內容上大量使用法言法語以求獲得法學院師生的認可。1966年8月,溫納·格倫基金會在奧地利瓦爾騰貝格城堡舉辦了史上第一次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法律人類學會議,除了霍貝爾、格拉克曼、博安南、蘿拉·納德等人類學家與會以外,赫爾馬·凱伊、吉爾特·范德·斯廷霍文、雷蒙德·維迪爾等法學家也受邀參會。1981年,格爾茨同樣接到了「斯託爾斯」講座的邀請。在這次名為「地方性知識:從比較的觀點看事實和法律」的講座中,他首次將闡釋人類學的方法用於法律問題的分析,為法學院的專業師生們展示了文化人類學家的法律深描。與此同時,《今日人類學》《當前人類學》《人類學雙年評論》等人類學刊物也越來越多地刊出研究法律的作品。由此也可以看出,法學和人類學也不斷進行著對話與互動。那麼,為什麼還有學者堅持認為法律人類學並非一門交叉學科呢?

  問題可能出在研究方法上。法律經濟學、法律社會學之所以常常被認為「可以構建出一個確定的研究領域」,並不僅僅在於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研究法律問題,還在於他們是用經濟學或社會學的方法研究法律問題。更為重要的是,經濟學或社會學的研究方法已經獲得了法學的認可和採納。所以,不同學科實現交叉的關鍵不在於研究者和研究對象的交叉,而在於兩個學科在研究方法上的共享。反觀法律人類學,其最為基本的研究方法並沒有為法學所接受。比如,就盧埃林與霍貝爾的合作而論,從表面上看,他們共同使用了法學的案例研究方法,但支撐此項研究的關鍵卻是典型的民族志式的田野調查。由於他們調查的對象是不懂英語、沒有文字的印第安人,霍貝爾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學習印第安人的語言,而後才花費了更多的時間進行深入調查和訪談。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盧埃林只用了十天的時間參加了霍貝爾的田野調查。對於習慣了城市生活的法學家而言,人類學的核心研究方法——田野調查費時費力,難以模仿。田野調查的特點在於長期性、參與性、深入性。通過田野調查,人類學家可以親身體驗當地的實際狀況,形成一種直觀的感受,可以檢驗、否定、糾正已有的假設,並最終形成一種特有的理論解說模式。沒有田野調查的法學家很難與人類學家取得共鳴。再加上,法律人類學長期關注非西方社會,其成果也基本上以不成文的習慣法分析為主,對於法學的吸引力似乎只存在「獵奇」的意義,難以實現真正的比較或對話。

  一門學科是否屬於交叉學科絕非無關緊要的性質判斷問題。學科分立或交叉在實踐中會阻礙或促進知識的生產和創新。就當代中國而言,想要促成人類學與法學實現真正的交叉與融合,需要這兩個學科的共同努力。一方面,人類學的研究視野應當從少數民族、鄉村地區習慣法擴展至當代城市地區的法治建設,從只關注民商事糾紛和刑事案件擴展至憲法、行政法以及國際法。此外,人類學還應當進一步發揮自身優勢,重點關注與法律相關的儀式、象徵,畢竟格爾茨的闡釋人類學曾經對中國法學產生過重大影響。另一方面,法學在定量分析的基礎上可以適當地抽取典型案例展開定性分析,還可以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嘗試更加重視前因後果的「擴展個案」「情境分析」等方法,從而在某種程度上慢慢接近人類學式的田野調查。只有這樣,兩門學科才可以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對話與合作,培育出真正的交叉學科,增進我們對於法律的認識和理解。

  (作者單位: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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