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餅、糕點翹楚品牌「稻香村」南北商標紛爭又起。
因北京一位消費者「錯買」蘇州稻香村糕點,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下簡稱北稻)近日召開媒體溝通會,稱已向法院起訴控告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下簡稱蘇稻)商標侵權,要求蘇稻「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和針對北京稻香村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4月11日,北稻通過郵件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發來回復,指出此次提起訴訟的緣由是蘇稻「廣泛使用與北京稻香村商標高度近似的扇形『稻香村』、無邊框『稻香村』標識及『稻香村』牌匾,導致消費者在購買北京稻香村產品時『錯買』事件頻發」。
以「糕點泰鬥」自稱的蘇稻不甘示弱,發表聲明稱蘇稻是「稻香村」品牌的真正源頭,是糕點食品類「稻香村」商標的唯一持有者,認為北稻的訴訟行為是「商標被許可人反訴權利人」,是「鳩佔鵲巢式的不正當競爭」。
頗為關注此事的北京市一位商標申請代理機構業內人士向澎湃新聞表示,「稻香村」商標之爭存在歷史遺留問題和法律爭議等多方面因素。但從持有商標情況來看,蘇稻在糕點食品類擁有「稻香村」字樣商標的專用權,之後北稻在糕點食品類註冊的「北京稻香村」字樣商標與蘇稻已持有的商標存在近似的情況。
4月14日下午,為求證「稻香村」字樣商標在註冊中存在的問題,澎湃新聞多次致電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但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北稻常務副總經理池向東此前在媒體溝通會上的講話中,也未否認「稻香村」商標之爭存在「歷史的、現實的、法律的、市場的複雜原因」。他希望蘇稻「能堂堂正正地從各個方面以『蘇州』字樣作為區別標識,使北京稻香村和蘇州稻香村的產品不致混淆,讓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
安徽省知識產權局專家顧問、中天恆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軍分析認為,從目前情況看,北稻、蘇稻均在糕點食品類持有「稻香村」字樣商標,導致該商標糾紛的一個主要原因可能與蘇稻未規範使用商標有關,但北稻沒有權利主張蘇稻添加「蘇州」二字用以區別標識。
引起爭議的蘇稻無邊框「稻香村」商標。網絡資料「稻香村」商標之爭在北稻、蘇稻兩家食品企業間已持續多年。據公開報導顯示,該兩家食品公司就「稻香村」商標產生的糾紛於2009年已凸顯。
今年3月20日,北京當地媒體報導了北京一位消費者購買了一盒「稻香村」糕點,發現並非「京味」的北稻所產,引發投訴。
3月31日,北稻就此專門召開媒體溝通會,宣布其正在就蘇稻商標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自此,北稻和蘇稻間的「稻香村」商標之爭再次爆發。
4月11日,北稻向澎湃新聞發來相關資料顯示,從2015年9月開始,北稻再次就蘇稻商標侵權行為分別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及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
北稻未提供起訴書等相關資料,尚不得知其在本次訴訟中的具體主張。據媒體此前報導,此次北稻連續四次提起訴訟,向蘇稻共索賠近4000萬,並要求蘇稻在所有門店牌匾上加標「蘇州」字樣以與北稻區別。
從北稻提供的資料顯示,此次提起訴訟可能是因蘇稻「廣泛使用與北京稻香村商標高度近似的扇形『稻香村』、無邊框『稻香村』標識及『稻香村』牌匾,導致消費者在購買北京稻香村產品時『錯買』事件頻發」。
北稻常務副總經理池向東認為,蘇稻的行為「想利用消費者對北京稻香村品牌的忠誠,竭力造成與北京稻香村商號和商標近似、相似,並以此擴大自己產品銷售的意圖是十分明顯的」。
論北稻和蘇稻的品牌影響力,中國統計服務中心(CSISC)發布的2014年月餅品牌口碑總指數顯示,「稻香村」位列榜首;該機構發布的2015年月餅品牌網絡口碑指數顯示,北稻指數為7.78位列第三,蘇稻僅為1.62排名靠後。
澎湃新聞注意到,北稻所指蘇稻扇形「稻香村」標識,蘇稻曾於2006年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註冊該商標,其後於2013年被北稻提出商標爭議後註冊失敗。目前該編號為第5485873號的「稻香村」扇形商標處於無效狀態。
就北稻指控蘇稻使用未註冊的扇形「稻香村」商標一事,北京一位商標註冊代理機構業內人士表示,只要不違反商標法禁止使用的條款,法律規定未註冊商標可以使用。不過蘇稻不能在使用未註冊商標時打上已註冊商標標識「R」,否則就必須根據其所持有商標標識使用。
蘇稻稱北稻覬覦其商標:「鳩佔鵲巢」還反訴權利人面對北稻的再次訴訟,蘇稻叫屈稱,「商標被許可人反訴權利人,匪夷所思」。
蘇稻於4月1日發表聲明稱,蘇稻是稻香村品牌的真正源頭,是糕點食品類「稻香村」商標的唯一持有者。
4月12日,蘇稻公司總經理助理裘元開向澎湃新聞表示,蘇稻在商品分類第30類3006群組餅乾、糕點類,持有的第184905號和第352997號兩件「稻香村DXC」字樣商標,分別於1982年和1988年就已經申請註冊成功。
裘元開表示,北稻申請獲得註冊的「稻香村」字樣基礎商標第1011610號,申請年為1996年,所在的商標小類是第30類中的第3007群組。「商標局當時認為群組不同,所以商標不類似,可以共存」。
「這就是在蘇稻握有『稻香村』商標的同時,商標局還會通過北稻『稻香村』商標註冊的原因。」裘元開稱,彼時,蘇稻仍在第30類中的第3006群組申請註冊扇形「稻香村」等商標,但北稻對此提出異議,理由是第3006群組商品與第3007群組相類似,結果蘇稻的商標未獲註冊。
裘元開認為,北稻在第3007群組獲得註冊商標後,仍覬覦蘇稻註冊商標所在的第3006群組。2010年,北稻在3006群組糕點等相同小類上申請註冊了「北京稻香村」字樣商標(第8104706號),經過多年異議最終獲得註冊,此舉嚴重違背了商標法基本原則。
前述蘇稻聲明中稱,北稻曾兩次被蘇稻授權在糕點上使用稻香村商標,雙方籤訂許可合同並於商標局備案,聲明共同維護稻香村品牌。但北稻之後又申請註冊「北京稻香村」字樣商標,蘇稻認為北稻「明顯侵權的註冊商標竟然被通過了……實際上是鼓勵鳩佔鵲巢式的不正當競爭,挑戰、動搖了我國商標註冊制度和保護制度,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
對於蘇稻所指問題,北稻在回復澎湃新聞的資料中未做回應。
通過商標網查詢,北稻自稱持有的第1011610號「稻香村」字樣商標於2013年12月19日處於「無效宣告中」,隨後收到異議,又於2015年5月5日進入「無效宣告評審實審裁文等待實審裁文發文」狀態。
另一件北稻持有的爭議商標第8104706號「北京稻香村」字樣商標,也已於2015年2月12日進入「無效宣告中」狀態。
蘇稻的352997號「稻香村DXC」商標。網絡資料事實上,北稻、蘇稻雙方均持有「稻香村」字樣商標專用權,原因錯綜複雜。
公開信息和蘇稻官方網站信息顯示,前述蘇稻所持的註冊於上個世紀80年代的「稻香村DXC」字樣商標,原為保定稻香村食品廠所註冊。
當時全國以「稻香村」命名的食品公司多達十餘家,北京稻香村在北方知譽度頗高。
2004年,保定稻香村以55萬元轉讓費將該商標轉讓給蘇稻。2010年,保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未經過國資委報批、評估等程序,無償轉讓後獲得,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為由,將蘇稻訴至法院,要求返還「稻香村」商標。經蘇稻上訴後法院裁定,得以維持該商標在蘇稻處的專用權。
澎湃新聞通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網查詢發現,涉及蘇稻的商標共109件,其中涉及「稻香村」字樣的商標18件,分屬3個商品分類號中。
4月11日,北稻向澎湃新聞提供的「商標持有情況」資料則顯示,該公司持有的商標共127件,其中包含「稻香村」字樣的商標52件,分屬25個商品分類號中。
按照規定,註冊商標時需選擇商品類別。在我國,商品共分為45類。其中北稻、蘇稻雙方爭議較大的「稻香村」糕點類商標屬於第30類。該30類中還分為3001至3019等19個小群組,群組內部分商品之間存在類似或與其他分類號內商品類似。
《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稻香村部分爭議商標。網絡資料「如果拋開北稻和蘇稻各自品牌的影響力,從法律層面上來看,蘇稻擁有糕點類『稻香村』字樣的商標專用權,這個商標主要保護的是『稻香村』三個字。」北京一位商標註冊代理機構業內人士向澎湃新聞表示,在商標註冊過程中,與已獲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無法被其他企業再註冊。
澎湃新聞注意到,除前述「無效宣告中」的第8104706號商標外,北稻在第30類3006群組糕點等商品類別,還持有一件「三禾(彩圖)北京稻香村」字樣的第13907103號商標。商標網信息顯示,該商標於2014年1月提出申請,於2015年6月10日完成註冊。
「這件商標和蘇稻持有的3006糕點類『稻香村DXC』商標是近似的,」該業內人士表示,「稻香村這種知名度較高的商標,而且還存在歷史遺留的問題,在原有的商標上加以識別標識,近似商標或許是可以獲註冊成功的。」
「但北稻之後在蘇稻已持有的『稻香村DXC』商標同類商品群組或近似群組註冊『北京稻香村』字樣的商標,附加了地域名稱『北京』二字,這讓人無法理解,也不支持。」該人士表示,因為只有原產地證明商標才可以附加地域名稱,而「北京稻香村」商標屬於普通商標並非原產地證明商標。「早期可能存在商標審核混亂,導致類似情況發生。但在2014年5月1日新商標法實施後審核更加嚴格,還出現這樣的問題,是對商標法的褻瀆」。
為了解「稻香村」字樣商標在註冊中的相關問題,澎湃新聞多次致電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但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安徽省知識產權局專家顧問、中天恆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軍分析認為,從目前雙方的糾紛的焦點來看,在北稻、蘇稻均在糕點食品類持有「稻香村」字樣商標的情況下,導致該商標糾紛的一個主要原因可能與蘇稻未規範使用商標有關。但北稻沒有權利主張蘇稻添加「蘇州」二字用以區別標識。陳軍所說「蘇稻未規範使用商標」,是指其使用的扇形「稻香村」等商標未經註冊。
「這個案件後期很可能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陳軍表示。
(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