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女生飛來峰被害案景區被判賠17萬
【浙大女生飛來峰被害,景區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判賠家屬17萬】備受關注的「浙大女生景區被害案」又有新進展。
2019年11月,浙江省高院二審維持被告人熊志城死刑原判。隨後,被害人譚某某的父母委託律師將涉案靈隱景區管理處起訴至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1月5日,南都記者從被害人家屬代理律師柳斌處獲悉,家屬起訴景區案一審宣判,景區因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被判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7萬餘元。
同日,譚某某的父親譚先生向南都記者表示,他對一審的結果很失望,「是否上訴將與律師商議後再做決定。」
浙大景區遇害女生家屬起訴景區案一審宣判,總計賠償17萬元
「飛來峰沒有任何監控設備,特別是蓮花峰沒有任何警示標誌、防護設施(如護欄等),此處有唯一缺口,懸崖下落差有三十幾米,如有防護設施我女兒也不會輕易的讓兇手推下懸崖。」
譚先生曾在2019年11月向南都記者透露,事發後自己提出只要景區公開賠禮道歉,夫妻倆可放棄賠償,但事後景區並未積極溝通,隨後二人委託律師將涉案靈隱景區管理處起訴至西湖區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譚先生告訴南都記者,該案當天9時許在西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未當庭宣判,「但我對最終審判結果持樂觀態度。」
原告代理律師柳斌告訴南都記者,庭審現場,雙方圍繞景區管理者是否在設施設備設置、人員管理、制度落實方面已盡安全保障義務,並且管理者的上述問題是否與被害人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係展開,發表了各自觀點。
2021年1月5日,柳斌向南都記者提供的判決書顯示,西湖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景區管理者未能正確應對遊客的情況反應,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存在瑕疵和過錯,在避免被害人死亡的損害後果的發生上存在一定缺失,未盡以上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杭州西湖景區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123940.15元;杭州西湖景區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當天,譚先生告訴南都記者,他對判決結果很失望,「判了被告只承擔百分之十的責任,明明被告保安未培訓上崗,又沒按規定巡查,而且有遊客向保安報告,景區都沒有反應。」
此前浙大女生在靈隱飛來峰被厭世男子殺害
南都此前報導,2018年11月15日,一則尋找浙大失聯畢業生譚某某的尋人啟事引發廣泛關注。尋人啟事顯示,譚某某系浙江大學2013級本科畢業生,2018年暑假從英國留學歸來。
該女生平常學習成績優異,案發前正在杭州找工作。南都記者了解到,當年11月12日,譚某某曾與大學室友約好第二天晚上一起吃飯。但次日晚,譚某某並未出現,大學室友打電話一直聯繫不到譚某某,於是通過浙大輔導員老師撥打了其父的電話,告知了譚某某的家人。
2019年7月26日,杭州中院通報稱,經審理查明,案發前,被告人熊志城參與網絡賭博從而欠下大額債務,因無力償還感到生活無望,進而產生厭世情緒。
2018年11月上旬,熊志城竄至杭州市,並連續多日至西湖風景名勝區飛來峰景區,欲在自殺前殺人墊背,尋找作案對象,天黑後方離開。
同月13日,熊志城進入飛來峰景區,在蓮花峰山頂附近遇見獨自遊玩的被害人譚某某,即持隨身攜帶的尖刀連續捅刺譚某某胸腹部數刀,並將譚某某推下附近的陡坡。後熊志城爬至陡坡下,對譚某某進行猥褻,並不顧譚某某的哀求,持尖刀切割譚某某頸部等部位數刀,致譚某某死亡。
2019年7月26日,杭州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和強制猥褻罪,二罪並罰,判處被告人熊志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年11月11日,浙江省高院二審維持死刑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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