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黃女士意外得知,自己承租經營開設在晶融匯購物中心的健身房,在未籤訂撤場協議和得到通知的情況下,已經被打拆一空。黃女士稱,2018年10月,她與成都洋展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籤訂承租和服務合同,租賃3樓商鋪打造成健身房。但在2019年裝修開業後不久,洋展購公司就因自身原因準備撤場。洋展購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正常經營條件,所以不同意重新籤訂轉讓合同。在雙方就賠償等問題協商不一致時,洋展購以黃女士未繳納房租等費用,嚴重違約為由,要求健身房退場,從而發生了未告知而拆除的一幕。
黃女士的健身房目前已經被拆並打圍
健身房:
正常開業僅3月遇上甲方退出
撤場協議還沒談好,就被拆了
黃女士告訴紅星新聞,2018年9月25日,她與成都洋展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洋展購」)籤訂了為期3年的商鋪承租和服務合同,在晶融匯購物中心二期三樓,開設了一家健身房,並於2019年3月開業。
從黃女士提供的合同上,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甲方,即洋展購,租用業主方英菲尼(成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菲尼)晶融匯二期整棟,而黃女士則是與洋展購籤訂承租合同。
黃女士公司收到的通知
黃女士表示,2019年6月,也就是健身房正常營業3個月左右,她得知洋展購要退出晶融匯。去年七八月時,商場的其他商家開始陸續接到重新籤訂合同或者清退的通知。「12月底,也有人聯繫我,說重新籤合同的事。」但在此前,她就提出,自己入駐後,洋展購併沒有履行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服務內容,例如幫助商家品牌展銷、促銷等事宜,商場餐飲業務也使得健身房內部下水道油煙嚴重,使用受限,多次向洋展購去函要求協商溝通未果等問題。
因此,黃女士認為,除了租金,自己每年還要繳納10萬多元管理服務費,卻沒有享受到相應服務。即使要重新籤訂合同,也需要先與洋展購理清未履約合同的問題,但黃女士公司多次致函洋展購要求履約和賠償,也沒有得到正面回復。而被要求籤訂的轉讓合同,黃女士說,籤約條件不平等,無法接受。因此2019年底,她便提前發函告知,暫停繳納了2020年第一季度的費用。
2020年4月,健身房開始恢復營業。黃女士表示,一方面有工作人員聯繫洽談賠償問題,但對於黃女士提出的賠償條款,雙方並未達成一致;另一方面,黃女士從3月起陸續多次接到洋展購的解約通知,表示黃女士未支付租金、管理費等費用,嚴重違約,要求其健身房撤場,甚至提出要停止水電供應。「5月8日,健身房還有客人在,直接就停電了」。
直到2020年7月,在多次接到要求退場的函後,黃女士的健身房停止營業,陸續搬走部分東西。「但我沒有交還鑰匙,因為撤場協議還沒有談好。」黃女士說,10月15日,她意外得知,在自己沒有收到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健身房已經被打拆,「洗澡的鍋爐、熱水器,一些大型電器,都還在裡面,沒有告知我們要拆,讓我們搬走。」黃女士說,她找過管理方,對方表示是洋展購負責打拆騰退,他們只負責收回,而洋展購一方依然遲遲避而不談。
10月16日,紅星新聞記者在晶融匯二期三樓看到,原本的健身房已經被打圍上鎖,無法進入,從門縫裡可以看到裝修已經全被拆除,僅剩窗簾還能看到健身房的信息。
另一承租方:
接到甲方單方面解約通知
並告知若不撤場將採取停電等措施
位於一樓的老友記奢侈品店,與黃女士公司遭遇類似。該店的公司法人代表梁先生表示,公司與洋展購籤訂合同,自己一直按時每月支付費用,從未拖欠。從今年3月,他就接到洋展購的單方面解約通知,表示因「業務調整,需收回承租店鋪」。6月18日、24日,再次接到洋展購單方面解約通知,表示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證金和賠償下年應交租金總額50%作為違約金。若不撤場,將採取停電、強制停業等措施。
老友記收到的通知
但梁先生認為,自己一直按時足額繳納相應費用,並無違約情況,洋展購單方面解約卻只退賠年租金50%,與自己的損失相差甚遠。
因此,收到洋展購和業主方催促撤場的通知,梁先生所在公司都回函表示,自己並無違約,也無合同法定約定的解約情形,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被停電後,老友記自行發電營業
梁先生表示,10月15日,在解約通知要求撤場的最後一天,店鋪被斷電,「商鋪租金我們一直都有繳納,15日還在合同期內,就被停電了。」梁先生說。
洋展購:
不存在強拆
健身房未支付房租等費用,違約在先
10月17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繫到洋展購公司翁姓負責人,對方表示,與黃女士健身房解約並拆除裝修,是因為從今年年初,黃女士便沒有繳納任何房租、水電等費用,已經違約在先,洋展購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發送過催繳通知和解約通知,但健身房一直在經營當中。對於黃女士提到的與洋展購合同糾紛協商未果,提前通知會暫停繳費的函,該負責人表示未收到。
「不存在強拆。」該負責人表示,因業主方對商鋪有裝修要求,所以才在公證處、第三方公司的見證下,對物品進行封存(後拆除裝修)。
同時,該負責人證實,洋展購確實是因合同原因,要撤出晶融匯。「不管我們是不是提供了管理服務,基本的房租水電費用,他們應該繳納。」該負責人說,即使租賃民用房,不繳納水電費也會停水停電,「這很正常」。
該負責人表示,在黃女士公司欠費多月的情況下,仍在反覆提出高達百萬金額賠償的不合理要求,作為即將撤出的企業,沒有辦法接受。
對於一樓商鋪老友記被強制停電、要求搬離的情況,該負責人表示,成都已經沒有正式辦公人員,但據他所知,該商鋪仍在正常履約合同內,因此對該情況暫不清楚。
律師看法:
守約方可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
向違約方主張自身權益並要求其賠償損失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宋宏宇律師認為,洋展購從業主方公司整租商場,按一般理解應當籤訂了租賃合同,而洋展購將其中一部分轉租給健身房的公司,故洋展購與健身房公司之間籤訂的屬於轉租合同。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轉租合同的租賃期限超出租賃合同的,超出部分無效。因此首先應當明確,雙方爭議的事實是否發生在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是,那麼雙方行使權力、履行義務,均應當按合同約定執行。
若合同有效,那麼本事件中,根據健身房公司的說法,洋展購公司在合同期內並未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未提供電商服務、營銷推廣服務,下水道存在問題,以及後來的斷電等),故在轉租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健身房可以向對方主張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若健身房公司欲以洋展購違約在先而暫停繳納房租,必須要以合同中有相關的約定為前提;如果沒有相關約定,健身房公司不可以暫停履行合同義務的方式來對抗洋展購公司讓其繳納房租的請求。
另外,洋展購公司可能又因其自身原因欲與健身房公司提前解約,這屬于洋展購行使合同解除權,根據《合同法》規定,該解除權只有在約定或法定情形下方能實施。若合同中有關于洋展購在某些條件下可以單方解除轉租合同,那麼洋展購只要具備了這些條件,即可單方解約,不屬於違約行為。但是,解約後,若洋展購在沒有合同依據的情況下強制拆除了健身房,而對健身房財物(包括裝修)造成損傷,則該行為屬於侵權行為,應對健身房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關于洋展購是否有權斷電,主要看其與經營者之間籤訂的轉租合同是否有明確約定;若無,則其在合同未解除期間無權斷電。業主與經營者之間並無直接的合同關係,若業主基於其他原因(若電路檢修等)而斷電,則業主可能會對其合同相對方(即洋展購)承擔違約責任,以及對經營者承擔侵權責任。
四川凡高律師事務所林小明律師認為,無論對轉租方洋展購公司還是承租方健身房等公司來說,各方均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而全面地按照各方所籤合同的約定來履行自身義務。守約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向違約方主張自身權益並要求其賠償損失。
健身房在認為洋展購公司違約未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同時存在終止與業主方合作並準備撤離的情況下,健身房採取事先書面通知暫停繳納租金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系其對自身權益的救濟,屬於行使不安抗辯權的表現。
無論出現怎樣的爭議,各方均應在法律的框架內,按照約定通過相應程序維護自身權益。在雙方沒有談妥賠償的情況下,洋展購公司沒有權利不告知而自行拆除健身房,更沒有為達到逼迫對方撤離而採取停水停電的權利,這種做法是違約行為,同時也是侵權行為,健身房可以要求洋展購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根據業主方公司與洋展購公司之間為整體承租及允許洋展購公司行使轉租權可知,當洋展購公司撤離項目現場時,健身房等公司與洋展購公司之間籤訂的合同可以約束業主方。而健身房等公司可以要求違約的洋展購公司賠償損失,損失額度應當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計算,但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填補守約方所招致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要求賠償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紅星新聞記者 於遵素 攝影報導
編輯 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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