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合同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整個合同法律制度中,違約責任是重中之重,它起著維繫合同關係、促使當事人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重要作用,是市場經濟秩序得以維持的一個利器。而損害賠償則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整個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並且其它任何違約責任形式皆可轉化為損害賠償。研究和正確把握損害賠償這一違約責任形式,可以有效地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裁違約行為,鼓勵交易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進而充分發揮合同法在調整市場經濟關係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違約損害賠償是最重要和最具廣泛適用性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整個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研究違約損害賠償問題具有重要意義。損害賠償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基本形式之一,本文針對我國目前關於合同違約責任損害賠償的相關問題中首先闡明了違約責任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徵和違約責任的形式,合同違約損害賠償的特點及違約損害賠償與其他違約責任形式的區別等方面,進行歸結、分析與論證,探討了我國合同法中違約的損害賠償相關的理論。
關鍵詞:合同 違約責任 損害賠償 問題分析
所謂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和依據合同的規定而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障,不僅可以促使合同的當事人雙方自覺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起到避免和減少違約行為的發生的預防作用。
一、違約責任及承擔的方式
(一)違約責任及其法律特徵
我國現行合同法中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對另一方當事人所應承擔的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具有以下五個法律特徵:第一,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則無違約責任。第二,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違約責任的主要目的在於補償合同債權人所受的財產損失。而不適用於賠禮道歉等非財產性民事責任形式。第三,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相對性。違約責任的主要目的在於補償合同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產生,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關係以外的人,不存在違約責任的問題,故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然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而不應由第三人向債權人負違約責任,債務人承擔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這時合同相對性所必需的,也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第四,違約責任具有法定性和任意性的雙重法律特徵。違約責任儘管是以法律的強制性為其後盾,擔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①根據合同自願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等。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違約責任,但有一定的限制。當事人可事先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幅度,可以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甚至確定具體數額。同時也可以通過設定免責條款限制和免除當事人可能在未來發生的責任,但為了確保設定的違約責任公平合理,法律也對其約定予以幹預。法律責令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其重要的目的就在於使受害人所受損失及時得到恢復或補救,從而維護當事人利益的平衡。因此,違約責任又具有法定性。
(二)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
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法律制度的目的在於維護守約方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包括繼續
履行、違約金、定金、損害賠償。繼續履行也稱為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違約金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金,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額,以保證合同的履行,是作為債權擔保而存在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和依據合同的規定而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二、合同違約損害賠償的特點
1、損害賠償是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產生的一種民事責任。合同生效後,因債務人違約而使債權人遭受損害,當事人之間的原合同債務關係就轉化為損害賠償
的債務關係。作為違約責任形式的損害賠償,與締約過失責任中的損害賠償、合同無效後的
損害賠償、合同撤銷後的損害賠償所不同的地方在於它僅能基於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之前
①徐景和主編《合同法通釋》,1999年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
提。如果合同不存在、無效或被撤銷,則不適用違約損害賠償。②
2、損害賠償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違約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的一種,理應和其他民事責任一樣,從法律本性而言只具有補償功能而摒棄懲罰功能。再者,從民法等價有償原則出發,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等量的財產予以補償,一方違約後,違約方必須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全部損失。違約損害賠償也完全適用這一原則,亦即:損害賠償應當具有補償性,其主要目的在於彌補或填補債權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害。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③。即「一加一」賠償。由於該賠償的數額已經超出了受害人的實際損失,故屬於懲罰性損害賠償。此種賠償僅針對欺詐行為而適用,它只是合同違約損害賠償的一個例外,而非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
3、損害賠償以賠償受損方因對方違約行為而遭受的全部損害為原則。一方不適當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不僅會遭受現有財產減少的損失,而且會遭受期待利益的損失。這些損失理應得到全部賠償。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4、損害賠償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等條款規定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先約定一方當事人在違約時應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這種方式
可以對違約賠償的範圍和數額進行約定,也可以對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進行約定。同時,當事人也可以預先約定免責條款免除其未來的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責任。當然,這種約定以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秩序為限。
5、損害賠償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並且其他任何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聯
②馬忠勤:《履行經濟合同中的法律問題》,中國檢察出版社,1995年
③參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
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把損害賠償專門列為一節,我國《合同法》雖無專列章節,但也在違約責任一章中對損害賠償給予特別規定④。金錢作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賠償。特別是在違約責任中,損害賠償具有根本救濟功能。這完全符合民法等價有償及賠償的補償性及金錢的一般性質,並且與當事人訂立合同獲得經濟利益這一主旨相符。因此,作為違約責任的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等皆可轉化為損害賠償。
6、損害賠償是一種嚴格責任。損害賠償是一種嚴格責任,即無過錯責任。只要有違反合同的行為,並且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違約方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其違反合同有無過失,在所不問。從我國法律規定來看,《民法通則》中關於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中沒有提及過錯的概念,《合同法》也沒有明確規定過錯責任原則。實際上,我國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損害賠償應是一種嚴格責任,理由如下:⑤其一,我國法律沒有規定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甚至連過錯一詞亦無提及。其二,違約行為具有客觀性。它指的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約定的或法定的義務這樣一種狀態,而不包括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其三,《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僅規定了不可抗力這樣一個免責事由。其四,《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該條突出說明了違約責任無過錯性的特點。因此,如果一方當事人能夠舉證證明另一方構成違約並造成損害後果,違約方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其能舉證證明其違約具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這裡牽扯舉證責任問題⑥,如果一方欲讓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必須舉證對方違約並造成損害後果;違約方如欲免責,則必須舉證證明其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
三、合同違約損害賠償相關問題
(一)違約損害賠償的主體範圍。違約損害賠償的主體範圍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賠償義務人的範圍,即哪些人應承擔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第二,發生在賠償權利人的損害有多大,即違約損害賠償的義務人應對違約損害賠償權利人的何種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從賠償權利人的角度而言,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涉及到同樣兩方面的問題。但是其重點發生在賠償權利人的損害有多大而非賠償權利人的範圍。
(二)賠償義務人的範圍。在通常情況下,違約損害賠償義務人是合同的當事人。
④王利明:《合同法新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
⑤趙旭東主編《合同法學》,2000年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出版
⑥張廣興著《債法總論》,199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也不排除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為違約損害賠償義務人的情況。綜合各國之情況,下列人可作為合同當人以外第三人而成為賠償義務人:第一,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民事活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依法不能獨立從事的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儘管,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訂立合同,但不能認為該法定代理人是合同的當事人,而其代理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是合同當事人。因此,合同一旦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原因不履行時,應由作為合同當事人以外的法定代理人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第二,保證人:保證人作為保證合同履行的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而成為賠償義務人。第三,抵押人:抵押人以自己的財產擔保合同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而成為賠償義務人。
(三)賠償權利人的範圍。,違約損害賠償的權利人也應為合同當事人。在下列特殊情形下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一,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受益第三人。所謂第三人利益合同,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有直接的請求給付,直接受領給付,最終享有給付的權利的合同。第二,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合同中第三人。所謂附保護人作用合同,指特定合同的給付,關係合同關係人以外的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四、合同違約損害賠償與其他違約責任形式的區別
1、損害賠償與實際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可見,這兩種救濟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實際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其一,實際履行是實現合同目的、維護合同紀律所必須採取的救濟方式。其二,實際履行的適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繼續存續,進而鼓勵交易增加社會財富。其三,從舉證責任來看,受害人要求採取實際履行的補救方式可不必承擔對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因而在很多損失難以確定和舉證的情況下,實際履行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當然,儘管違約方不得以其他補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實際履行,但對受害人來說,在損害賠償方式能夠有效地維護其利益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放棄實際履行的補救方式而採取損害賠償。實事上,某些情況下採用實際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彌補債權人的損失。例如,債務人遲延交貨使債權人生產經營停頓,從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儘管通過實際履行獲得了合同約定的貨物,但已遭受的損失仍未得到完全彌補。針對這種情況,就應結合損害賠償救濟方式,保護受害方利益,制裁違約當事人,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
2、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後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所以,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結合,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並無必要聯繫。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並用。但在兩者並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為責任的最高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3、損害賠償與採取補救措施。在不適應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受損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採取一定的補救措施挽回損失。如在買賣合同中,如果標的物的瑕疵可以修補,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修補瑕疵,並由其承擔修補所需費用。但修補後如仍使債權人遭受損失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給予損害賠償。例如,債務人修補瑕疵造成遲延履行,而因遲延履行使債權人遭受損失,那麼債權人當然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4、損害賠償與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從這一條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後在通過恢復原狀、採取補救措施等方法仍不足以使財產關係恢復原狀時,才可以藉助損害賠償方法。除此之外,賠償的範圍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還包括管理、維護標的物所產生的費用以及因歸還財產等本身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原則上,合同解除時損害賠償不應包括可得利益(即期待利益)的損失。因為期待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況下才能產生。既然當事人選擇了解除合同,就說明了其無意繼續履行合同,因而也就不考慮對其期待利益的賠償。
5、損害賠償與定金責任。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後、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它替代物。定金具有擔保性質,它具有擔保、證約、預付款三種作用。而違約損害賠償則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雙方具有獨立性。定金責任作為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適用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而且適用的是「定金罰則」。損害賠償以損害為前提,以賠償實際損失為限度。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既不能將定金責任作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也不能在計算損害賠償時將定金列入其中。當然,如果同時適用定金和損害賠償,其總值超過標的物價金總和的,法院應酌情減少定金的數額。
五、對合同違約損害賠償問題幾點分析
違約損害賠償的法律特徵與其表現形式的多樣性表明,在確定合同違約損失的賠償範圍問題上。筆者認為,要確定違約損失的賠償範圍,必須根據我國有關合同立法的精神,結合我國的國情,依照具體的案情,綜合考慮各種相關的因素,掌握以下幾項原則
(一)堅持賠償財產損失的原則
違約所造成的損害有兩種形式:一是財產損失,一是非財產損失即精神損失。這兩種損失是否均可以納入損害賠償的範國?各國的立法不盡相同。德國民法對於違約所主遏成的精神損失,沒有專門的規定,從其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定來看,違約所造成的精神損失是不能要求賠償的。英美法系國家一般都允許請求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由於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屬於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範疇,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中並沒有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所以在我國違約的間接損失應解釋為財產損失,違約的精神損失不宜納入間接損失的賠償範圍。如果違約行為與上述權利受到侵害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則不應當提起合同之訴,而應當按侵權處理。這樣便使得基於不同原因而產生的相同損害得到的賠償是相同的。我們要堅持賠償財產損失的原則。
(二)堅持賠償部分間接損失的原則
由於違約損害賠償具有明顯的補償性,所以受損方所遭受的損失均應得到完全的補償,包括部分間接損失,這亦是民事法律關係等價有償原則的體現,又由於違約損害賠償還具有一定的制裁性,賠償債權人的間接損失會給債務人帶來相應的經濟損失,從而刺激債務人去認真履行合同義務。⑦另外從合同的性質與目的來看,當事人籤訂合同履行合同總是以保證使對方能夠實現某種合同利益為代價來實現自己的合同利益的。如果忽略間接損失的賠償或者只是讓債務人承擔間接損失的一部分,剩下的由債權人承擔,這既不符合民事活動的等價有償的原則,亦不符合公平與誠實信用的原則。
賠償間接損失的原則,不等於違約方對其違約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損失均給予賠償。世界大多數國家的立法對間接損失的賠償都作了合理的限制,一般都規定對有合理預見的損失才給予賠償。「合理預見」的原則在英國法中最早由1854年的哈特利訴巴辛德爾
⑦曾進:《損害賠償法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
案確立,該案確定了這樣兩項原則:一是這種損失必須是可以合理地認為依照事物的一
般過程系由違約情事自然發生的;二是這種損失必須合理地推定為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曾預期到的違約的可能後果。筆者認為,在一般情況下,只要求違約方有概括的預見即對抽象的預見負責,亦即對應當預見或能夠預見的損失承擔責任,至於違約方實際上是否預見到了,則不予過問,而是推定其有合理的預見;在特殊情況下,則要求違約方有具體的預見,即對巳知或明知的損失承擔責任。對違約方實際上是否預見到了,需要有證據加以證明。用差額計算原則,而是依照其他原則來確定間接損失額。
(三)考慮間接損失估算和減輕間接損失的原則
間接損失估算的原則是指法院或仲裁機關在無法確定間接損失數額或者確定一個準確數額特別困難時,有權責令違約方支付一筆由他們估算的數額。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的估算並不是主觀想像的,而是建立在客觀實際的基礎上。這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對可得利益的請求,可以從法律角度把它與舉證責任聯繫。
減輕間接損失的原則,是指一方違約後守約方有義務採取合理措施以減輕他方違約引起的損失,若受損方未履行義務造成損失擴大的後果,則他就要承擔這一後果,違約方據此可以請求從間接損失總額中扣除這一擴大的損失部分。世界大多數國家實行此原則。之所以要確立這一原則,因為違約損失是否均是違約方的違約行力導致,還需根據客觀事實來判斷。
六、結 語
損害賠償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基本形式之一,本文針對我國目前關於合同違約責任損害賠償的相關問題中首先闡明了違約責任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徵和違約責任的形式,合同違約損害賠償的特點及違約損害賠償與其他違約責任形式的區別等方面,進行歸結、分析與論證,探討了我國合同法中違約的損害賠償相關的理論。
作者單位:安徽省舒城縣檢察院
參考文獻:
(1)曾進:《損害賠償法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
(2)馬忠勤:《履行經濟合同中的法律問題》,中國檢察出版社,1995年。
(3)王利明:《合同法新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
(4)孫鵬:《合同法熱點問題研究》,群眾出版社,2001年。
(5)鍾奇江:《合同法責任問題研究》,經濟管理出版社,2006年。
(6)趙旭東主編:《合同法學》,2000年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出版。
(7)陏彭生.:《合同法要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
(8)韓世遠.:(履行障礙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
(9)徐景和主編:《合同法通釋》,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