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宋朝時期外交文書撰寫的特點
外交與政治、經濟、軍事等同屬於國家的重大事務,外交實施的主體、特別是國家外交實施的主體,理所當然屬於國家最高決策者,也就是皇帝。我們經常閱讀到有關重臣、外戚抑或是太監專權的事情,但外交事務很少有被他人專制的現象,尤其是宋朝,面臨的所謂"國際形勢"異常複雜,所以,即使有像秦檜力主主和甚至是投降的外交政策,但也是在皇帝的默許、批准之下而實施的,所以,國家外交事務的決策者是皇帝,外交文書的寫作也不可能逃脫皇帝的控制,有很多外交文書甚至是皇帝本人親自草擬。如宋徽宗就親自撰擬過許多外交文書。
外交文書的撰制權利具有嚴肅的國家性
這裡有三層意思一是外交文書具有典型的效力地域性特徵,一國的官文書沒有經過另一國同意,是不能在另一國發揮任何法律約束力的,這與內部使用的官文書具有極大的差異。
二是發文是國家政權發揮作用、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象徵。所以,部分文書的撰制必須"察正朔"。這與文書的成文時間必須"察正朔"一樣。如當遼國被滅、宋朝對金稱臣以後,原來遼、宋官員的任免文書必須改由金國重新撰制,以體現金國的控制權或所謂的"正"。如
十月甲申,天清節,齊、高麗、夏遣使來賀以鐵驪突離,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招遼、宋官上本國語命,等弟換授。
太平興國三年,首領馬令膜等十四人以名馬、犁牛、虎豹皮、磨臍來貢,並上唐朝教書告身凡士通,鹹賜以冠帶,其首領悉授官以遺之。
這裡,遼、宋官員"上本國誥命,等第換授",就是文書撰制"察正朔"的體現,當然,這裡涉及的文種主要是任免類的,不會很多。
三是國家外交文書一般是取自於國主,奉之於國主。因為,只有國主是代表國家的。當國信使出使時,皇帝往往授之以國書、誓書、割子、事目等,並交代出使有關事宜。當國信使到達出使目的國時,要親自將國書與誓書交給到達國國主,否則被視為不敬,有悖國體。如"王倫至淮陽,劉豫館之,疑有他謀,移文取國書。倫報曰`國書須見金主面納……'豫脅取不已。會透者至,渡河見撻懶於琢州,具言豫邀索國書無狀,且謂`豫忍背本朝,他日安保其不背大國。",這裡就說明,國書一定要當面交給國主的。
外交文書的撰制對象具有嚴格的穩定性
公文的撰制工作不是每個人都能進行的,對外交文書而言,其撰制對象更有嚴格的規定。作為國家外交政策、外交思想、外交行為的綜合反映,外交文書的撰制受到統治者的嚴格控制。涉及具體部門事務的外交文書可以由具體部門去完成,但不能隨心所欲,必須遵循嚴格的國家外交規則。以國家形式出現的外交文書,其最終的審定、批准權限屬於最高統治者,屬於國家最高決策層。宋仁宗慶曆元年,西夏元昊派使者高延德持書至延州,有歸附朝廷之意,範仲淹
未經朝廷批准,就"以書論之,令去膺號,方可納款",結果引起皇帝強烈的不滿。當時的許多大臣都為此鳴不平,如孫武《上仁宗論範仲淹答元昊書》等。但這一事件也充分說明外交工作的獨斷性,外交文書製作的限定性。代表國家對他國發表聲音,必須經過最高統治者的許可。
外交文書的撰制語言具有明確的限制性
外交文書與內部文書的撰制不同,外交文書撰制的語言一般除選用本國的語言外,還應選用文書所涉及國的語言。宋朝是一個比較特殊的時期,與唐朝相比,宋朝與日本的交往較少。宋朝外交文書所涉及國家地區均可以以漢文來完成,因為西夏、遼、高麗等都採用漢文來撰制公文。正因如此,對宋朝外交文書選用語言的問題,文獻記載的不多。後來的元朝、清朝等都有文書的翻譯機構,因為這些朝代是混合使用不同語言的。但是,關於文書選用語言的問題,宋朝的情況如何呢我們看
慶曆元年九月,廣東商人邵保見軍城鄭鬱百餘人在佔城,轉運司選使臣二人貪詔書器幣踢佔城,購鄰致闊下,餘黨令就戮之。明年十一月,其王刑卜施離值星霞弗遺使獻馴象三。皇枯二年正月,又使俱舍利波微收羅婆麻提楊卜貢象牙二百一、犀角七十九。表二通,一以本國書,一以中國書,五年四月,其使蒲思馬應來貢方物。
這裡寫到,外國使者所攜帶的外交文書"表",既有用本國語寫的,也有用"中國語"書寫的。對宋朝外交文書而言,也應該遵循這種文書寫作的通則。文獻記載,當時專門的外交機構有專門負責翻譯的官員。如"皇帝宣閣門使授旨傳語國主,舍人揖國信使跪,閣門使傳旨通譯訖,揖國信使起立,閣門使御前摺茹,於內侍都知處捧授書匣,舍人揖國信使跪,閣門使跪分付訖,揖起下殿,西出。"這裡所說的"通譯訖",可以旁證當時的外事機構是有專門的翻譯官員的,他們的職責應該是完成口頭和書面文字材料的翻譯工作。
類似的記載還有。如
己五,金頒女直字於國中女直初無文字,及獲契丹、漢人,始通契丹、漢字,於是宗雄、希尹等學之……宗雄、宗乾等立法定製,凡與遼、宋往來書問,皆宗雄、希尹主之。金主因命希尹依仿漢人楷字,因契丹字制度,合本國語,制女直字行之。
是月,趙良嗣於上京出御筆與金主議約,以燕京一帶本漢舊地,約夾攻契丹,取之金主命譯者曰"契丹無道,其土臉皆我有,尚何言顧南朝方通歡,且燕京皆漢地,當與南朝"。
這些文獻中記載的有關本國文字和翻譯的問題,說明當時在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外交文書是通過本國語言撰制的。最近幾年陸續發現的西夏文書也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其實,外交文書撰制語言的限制性還有很多表現。如用語必須精挑細選、字斟句酌,不能越制、不可越位,要仔細揣摩決策者的意圖。在現實的外交文書中,我們也經常看到雙方為用字激烈爭論的事例,古人更是重視字詞的選用,它體現的是地位、身份、等級。
如金大定年間,在宋金交往中,宋國書中使用了"寶鄰"二字,金人覺得"鄰"字太涉平易。於是金國皇帝下令對累年國書有"鄰"字者"一一校勘",並查處詳讀官劉仲淵、右壓石據,"詔有司就諭宋臣王渝,使歸告其主,後日國書不得復爾"。因為一個"鄰"字,竟然弄出了校勘、查處、曉諭三件大事,可見外交文書用詞的限定性。
再如"金禁民間稱言`銷金',條理內舊有者,改作`明金'字。"。這種由於諧音等而引起的撰制問題,也說明外交文書撰制語言的限制性。
外交文書的撰制過程具有超乎尋常的複雜性
外交文書是外交事務的載體,外交事務是複雜的,外交文書的撰制當然也是非常複雜的。
外交事務涉及的時間長短不同,有的需要幾年才能完成,有的需要幾月、幾天來完成,也有的要求瞬時完成。這決定了外交文書撰制過程的複雜性。如宋金海上之盟,從政和八年1118金天輔二年,四月,宋派登州防禦使馬政渡海,九月到達金軍軍中,十二月回,到最終宋金達成海上之盟,前後經歷了六年時間,形成雙方往來國書、誓書、割子、事目等超過26封。六年的時間,海上之盟涉及外交文書撰制的過程當然是複雜的。瞬時完成的外交文書,要求撰制者反映能力強,理解水平高,文字基本功紮實。其撰制也是複雜的。如靖康元年1126年二月宋徽宗身陷虜寨,金人要求當時就將降表寫出來。宋徽宗開始讓孫觀寫的文書,結果金人不滿意,如此"使人往來者數四,皆不中。"參見"宋金外交文書"有關內容後來,文稿經過數人幾次往來修改,才完成了文書撰制。由此觀之,外交文書撰制過程是非常複雜的。
外交文書涉及雙方或多方,要取得文書雙方的認可,由草稿變成定稿,其過程也是複雜的。外交文書,尤其是外交盟誓文書、國書的最終完成有時需要對文稿反覆修改許多遍。如
宋人議和,朝廷已改奉表為國書,稱臣為侄,但不肯世稱侄國往復凡七書,然後定。
再如《渣淵誓書》,從宋朝形成文書草稿至最終定稿,使者彼此往來,反覆爭論,前後經歷了五個回合
宋熙寧七年遼雍熙十年1074,宋遼發生的重新劃定地界的文書,前後經過了六次派使商談,僅沈括與遼相楊益戒就進行了7共次會談,在第7次會談中雙方才達成初步共識,最後宋與遼再派使劃界並形成誓書。由此可見,雙方訂立誓書,完成哲書最終文本的艱難程度。
古代沒有現在發達的交通工具,外交使節的出使在路程上耽擱的時間較長,這也是形成外交文書撰制過程複雜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從文獻看,許多外交文書都能完整反映外交過程,比如使節帶著國書或誓書出使的時間,出使回來的辭行時間,回來以後向皇帝復命的時間,由這個過程我們可以計算出外交使節的出使在行程上的時間。如《遭淵誓書》訂立時,富弼與張茂實於宋慶曆二年夏四月出使遼國,八月回國,前後將近個月宋與金的常規交往排除特殊情況,來文與回文之間一般也在個月左右的時間。如訂立海上之盟,
宋宣和二年七月十八日,金國主致國書給宋國主
宋宣和二年九月二十日,宋國主回國書給金國主
宋宣和三年正月日,金國主回國書給宋國主
宋宣和三年八月二十日,宋國主回國書給金國主
宋宣和四年五月十八日,金國主回國書給宋國主
宋宣和四年九月十八日,宋國主回國書給金國主
在其中,還有一些部門之間的交往,如宣和四年三月十七日的《金彰國軍碟》。
這些文書之間相隔最短的2個月,最長的8個月,據此可以推斷外交文書撰制過程的複雜程度當然常規外交文書的製作也有快的。如"及脯遣良嗣,唯務欲速以擅其功,與金使人限以七日自燕山至煙下,凡四五往反皆然。"。,但這種"快"是個別官員邀功的表現,文獻記載這段文字時是以貶義的筆觸行文的,其結果是勞民喪財。
旅途的艱險也帶來了外交的艱險,當然也決定了外交文書撰制的艱難。據《續資治通鑑》卷三記載,"乾德元年963九月,高麗國王王昭遣使時贊等入貢,渡海,值大風,溺死者九十餘人",一次出使,付出90多條生命的代價,也從另一面說明外交文書形成的艱難。
同時,使者外交旅途的不確定性,也是形成外交文書撰制過程複雜性的原因。如海上之盟的外交之旅,使者"以閏月六日下海,才達北岸,為邏者所執,並其物奪之,欲殺者屢矣。己而縛之,行經十徐州,至金主所居拉林河,約三千餘裡。問海上遣使之由,以實對。金主與眾議數日,遂質登州小校王美、劉亮等,遣索多及李慶善等資國書同政等來報使。"。看來,海上之盟的訂立,是經過了許多曲折的。
外交文書的撰製程序具有明顯的規範性
程序性是文書工作的基本特性,程序性可以加快文書的整個處理過程,提高文書工作的效率。作為文書的一個門類,外交文書的撰制也具有明確的程序性。當然,外交文書的程序性與普通文書是有差異的,只有當一個完整程序結束時,
外交文書的撰制才算完成。而這種撰制過程還包括文書的對外公布以及存檔。外交文書尤其是盟誓文書往往以對應體的形式出現,即文書是由雙方公布的,雙方公布的文書實質內容完全一樣,只是形式上稍有區別。如《渣淵誓書》,在雙方經過了多次外交較量以後,首先由宋真宗發出,而磋商以後形成的文書定稿,遼國回書從"以風土之宜"至"當共延之"完全一樣,只有開頭的發文時間一個是宋朝年號、一個是契丹年號,實際發文時間相差四天、發文者一個是"大宋皇帝謹致書於大契丹皇帝閥下"、一個是"大契丹皇帝謹致書於大宋皇帝胭下"不同,結尾被動盟誓者在主動盟誓者盟誓後又加入了自己的承諾。這就說明,盟誓文書由一方提出自己的誓草後,雙方不斷往返,反覆商量直至對誓草各無異議,最後定稿,再以兩國國主名義互換文本,就像今天的換文。同時定稿還需要對社會予以公布,整個過程才算完成。《宋史》記載,《渣淵哲書》訂立後,景德元年1004十二月"乙未,契丹使丁振以誓書來。……辛丑,錄契丹誓書頒河北、河東諸州。癸卯,遣使撫問河北東、西路官吏將卒,訪察功狀。甲辰,改威虜諸軍名。"也就是說,誓書必須頒示沿邊人民令其具知本末,就如今天的通過新聞媒體正式宣布。
從外交文書的提出到定稿再到正式換文,最後到向社會公布,其程序具有嚴格的規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