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監察委對涉腐的老闆劉祖社進行「留置」,並且提請相關公安機關配合執法,這是在依法辦案,任何人員不能抗拒執法。
6月10日,湖南省紀委官方微信公號「三湘風紀」發布消息稱:湖南邵陽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市紀委駐市公安局紀檢組原組長朱甲雲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引起網友關注的是,今年3月4日,在配合湖南省監察委執法的湘潭市警方趕到邵東縣抓捕涉及腐敗案的老闆劉祖社時,恰巧在現場的朱甲雲,居然號召在場人員抗拒抓捕並欲搶奪被控制的劉祖社,後經上級緊急調集警力,才成功將劉等人帶走。
朱甲雲彼時作為公安機關的負責人,竟然鼓動他人抗拒省監察委的執法抓捕,公然藐視新成立的國家監察機關、企圖搶奪被控制人員,這是對《憲法》,對法律的羞辱。新成立的國家監察制度需要「硬碰硬」這樣的「釘子」,對抗拒監察執法祭出霹靂手段,才能樹立起監察威信。
監察委不同於之前紀檢監察機構,被《憲法》、法律明確賦予強制性權力。《監察法》第22條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以及「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可能逃跑」等,監察機關可以行使「留置權」。《監察法》還規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
故在此案中,湖南省監察委對涉腐的老闆劉祖社進行「留置」,並且提請相關公安機關配合執法,這是在依法辦案,任何人員不能抗拒執法。抗拒監察委的執法,和之前抗拒公安、檢察院的刑拘、逮捕一樣,是對抗國家執法機構,是一種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可構成「妨害公務罪」。
從湖南省紀委部門的事後通報看,朱甲雲有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搞權色交易、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家庭財產巨大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等嚴重腐敗問題。中國監察制度改革為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其意義重大。當下,要特別警惕個別涉腐人員利令智昏,公然以身試法,給國家監察制度搞下馬威,意圖貶損監察委的公信力,以達到杯葛反腐大業的目的。
對於朱甲雲公然抗拒監察委執法事件,湖南省紀委講了硬話:不「第一槍」打掉這樣的人還怎麼保證政令暢通?不「第一槍」打掉這樣的人談什麼利劍高懸?不「第一槍」打掉這樣的人還怎麼秉公執法?
監察委從改革方案的藍圖到進入《憲法》、法律,再到全面推行、深入人心需要一個過程。監察委權威的建立,需要在一個個案中通過秉公執法、不畏權貴的「硬碰硬」樹立起公信。對抗拒監察委執法者,必須祭出霹靂手段,以儆效尤。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