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0 08:3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司法案例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解決「防不防」的問題
——於歡故意傷害案
【審判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生效文書】[2017]魯刑終151號
案例價值
加強以案釋法:既體現法律尺度,又體現司法溫度,實現法理情有機融合,讓熱點案件審判成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周強
正當防衛的認定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於歡案因「護母殺人」而備受媒體關注,圍繞如何處理法理情的關係、如何把握正當防衛的規定,掀起了全民討論的熱潮。該案經二審審理,在全面還原了案件起因、經過等事實的基礎上,認定於歡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屬防衛過當,對原審判決依法作出改判。二審判決在依法、嚴格、細緻證據裁判的同時圍繞防衛性質認定、正當防衛界限把握等問題進行了嚴密的法理論證,並從道德、倫理角度對於歡予以從寬因素進行了深入淺出的分析。案件宣判後,社會輿論普遍認為,該案不僅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法治精神,體現了法律引領良好社會風尚的重要價值,也體現了法院與媒體、司法與民意的良性互動,實現了以群眾聽得懂的語言進行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的目標,是新時代具有重要法治影響力案件的司法案件。
案情摘要
自2014年7月始,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負責人蘇銀霞多次向趙榮榮借款,雙方口頭約定月息10%,且第二次借款以房產作為抵押。後蘇銀霞未將欠款全部還清。2016年4月14日16時許,趙榮榮以欠款未還清為由糾集郭彥剛、程學賀、嚴建軍等十餘人先後到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催要欠款。當日20時左右杜志浩駕車來到該公司,並在該公司辦公樓大門外抱廈臺上與其他人一起燒烤飲酒。約21時53分,杜志浩等多人來到蘇銀霞和蘇銀霞之子於歡所在的辦公樓一樓接待室內催要欠款,並對二人有侮辱言行。22時10分許,冠縣公安局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民警接警後到達接待室詢問情況後到院內進一步了解情況,被告人於歡欲離開接待室被阻止,與杜志浩、郭喜剛、程學賀、嚴建軍等人發生衝突,於歡持尖刀將杜志浩、程學賀、嚴建軍、郭彥剛捅傷,出警的民警聞訊後返回接待室,令於歡交出尖刀,將其控制。杜志浩、嚴建軍、郭彥剛、程學賀被送往醫院搶救。
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於次日2時許死亡,嚴建軍、郭彥剛傷情構成重傷二級,程學賀傷情構成輕傷二級。因杜志浩被害死亡,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等7人應得喪葬費29098.5元,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誤工費1500元。被害人嚴建軍受傷後在冠縣人民醫院搶救治療,於5月9日出院。同月12日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治療,21日出院,在解放軍總醫院共支付醫療費49693.47元。被害人程學賀受傷後在冠縣人民醫院治療15天。
裁判要點
1.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應全面審理認定案件事實,案件事實既包括定罪事實,也包括量刑事實。定罪事實是成立和影響犯罪構成要件的案件事實,量刑事實是影響被告人刑罰輕重的案件事實,包括法定量刑情節事實和酌定量刑情節事實。
2.正當防衛是法律一項權利,任何公民在面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遭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均有權對不法侵害者採取必要的行動。合法權益,並不限於生命健康,還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其他合法權益。
3.一種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一般犯罪,應當從正當防衛的適用條件與這一行為的契合度上綜合分析判斷。正當防衛的成立需要同時考慮以下五個因素:一是防衛的範圍;二是防衛的時間;三是防衛的對象;四是防衛的意圖;五是防衛的限度。
4.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一般認為包括過失和間接故意兩種心理態度。當防衛行為目的在於制止不法侵害,針對不法侵害人實施的傷害行為,無證據證實其具有追求或放任致人死亡危害結果發生的故意時,應認定主觀心態為間接故意。
素材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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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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