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源環境:上海天衍禾律師事務所關於安徽省通源環境節能股份有限...

2020-12-18 證券之星

上海天衍禾律師事務所

    

    關於安徽省通源環境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戰略投資者專項核查的    

    法律意見書    

    地址:中國上海市陝西北路1438號財富時代大廈2401室    

    電話:(021)-52830657 傳真:(021)- 52895562    

    法律意見書    

    上海天衍禾律師事務所    

    關於安徽省通源環境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戰略投資者專項核查的    

    法律意見書    

    天律證2020第00805號    

    致: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衍禾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受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國元證券」)之委託,就安徽省通源環境節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源環境」或「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下稱 「本次發行」)涉及的戰略投資者事項進行核查,並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    

    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業    

    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    

    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對本法律意見書的出具,本所律師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聲明:    

    1、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的要求對本次發行的戰略投資者進行核查,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對本次發行所涉及的戰略投資者    

    法律意見書    

    相關事項進行了核查,查閱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查閱    

    的文件。    

    3、發行人、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和戰略投資者已保證其向本所律師提供的資料和文件是真實、準確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隱瞞、遺漏、虛假或者誤導之處;該資料和文件於提供給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    

    日,未發生任何變更。    

    4、本所僅就與發行人本次發行的戰略投資者有關的中國法律問題發表意見,並不對中國境外法律問題發表意見,也不對有關會計、審計、資產評估、內部控制等專業事項發表意見,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非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義    

    務。對於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    

    律師依賴於有關政府部門、其他單位或個人出具或提供的證明文件、證言、    

    書面陳述或文件的複印件出具法律意見。    

    5、本法律意見書僅供發行人為核查本次發行戰略投資者資質之目的而使用,未經本所書面許可,不得被任何人用於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本次發行必備文件之一,隨同其他材料一起備案,並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基於以上提示和聲明,本所律師根據《證券法》的相關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發行人、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和戰略投資者提供的有關文件和事實進行查閱,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發行的批准與授權    

    (一) 發行人董事會關於本次發行上市的批准    

    2020年4月2日,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開了第二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相關議案。    

    (二) 發行人股東大會關於本次發行上市的批准與授權    

    法律意見書    

    2020年4月22日,發行人召開了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相關議案。    

    (三)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監會關於本次發行上市的審核    

    2020年9月1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發布《科創板上市委2020年第74 次審議會議結果公告》,根據該公告內容,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於2020年9月14日召開2020年第74次會議已經審議同意安徽省通源環境節能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上市(首發)。    

    2020年11月24日,中國證監會印發《關於同意安徽省通源環境節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2020]3183號),同意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註冊申請。    

    (四)本次發行主承銷商的基本情況    

    2020年4月28日,發行人與國元證券籤署了《安徽通源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安徽通源環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之保薦協議》,發行人聘請國元證券擔任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    

    2020年12月3日,發行人與國元證券籤署了《安徽通源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安徽通源環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之主承銷協議》,發行人聘請國元證券擔任本次發行的主承銷商。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本次發行已經發行人董事會、股東大會批准,並依法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審核通過。發行人與國元證券已籤署保薦協議、承銷協議,國元證券保薦、承銷資格合法有效。    

    二、戰略投資者基本情況    

    根據國元證券提供的《安徽省通源環境節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戰略配售方案》(以下簡稱「《戰略配售方案》」),本次發行的戰略配售由保薦機構跟投子公司國元創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    

    法律意見書    

    稱「國元創新」)參與,無高管核心員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及其他戰略投資    

    者安排。    

    1、國元創新基本情況    

    根據國元創新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並經本所律師核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國元創新的基本情況如下:    

    名稱 國元創新投資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3401000584682396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包河大道118號包河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三樓    

    310室    

    法定代表人 楊念新    

    註冊資本 人民幣15億元    

    公司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2年11月28日    

    經營期限 2012年11月28日至2062年11月28日    

    經營範圍 項目投資;股權投資。(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    

    可開展經營活動)    

    2、股權結構    

    根據國元創新的公司章程,並經本所律師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公開查詢,國元創新為國元證券的全資子公司。    

    3、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的關聯關係    

    根據國元創新現行有效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並經本所律師核查,國元創新為主承銷商全資子公司,國元創新與主承銷商存在關聯關係;國元創新與發行人不存在關聯關係。    

    4、與本次發行相關承諾    

    根據《實施辦法》、《業務指引》等法律法規規定,國元創新就參與本次戰略配售出具承諾函,具體內容如下:    

    「(一)本公司為本次配售股票的實際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資者委託或委託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    

    法律意見書    

    (二)本公司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    

    (三)本公司不通過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內轉讓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與發行人或其他利益關係人之間不存在輸送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五)本公司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為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並上市之日起24個月。限售期屆滿後,本公司的減持適用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    

    (六)本公司為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另類投資子公司,屬於自營投資機構。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資金參與新股申購,不涉及使用產品募集資金或私募備案等事宜。    

    (七)本公司不利用獲配股份取得的股東地位影響發行人正常生產經營,不會在獲配股份限售期內謀求發行人的控制權。    

    (八)本公司開立專用證券帳戶存放獲配股票,並與本公司自營、資管等其他業務的證券有效隔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不與其他業務進行混合操作。上述專用證券帳戶只能用於限售期屆滿後賣出或者按照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獲配股票,不買入股票或者其他證券。因上市公司實施配股轉增股本的除外。」    

    根據國元創新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並經本所律師核查,國元創新系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存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須予以終止的情形,具備本次發行戰略投資者的主體資格。    

    三、戰略配售方案和戰略投資者的選取標準及配售資格核查    

    (一)戰略配售方案    

    1、戰略配售數量    

    根據《發行方案》、《戰略配售方案》,本次擬公開發行股票3,292.2419萬股,佔發行後公司總股本的 25%,本次公開發行後公司總股本不超過    

    法律意見書    

    13,168.9675萬股。本次發行初始戰略配售發行數量為不超過1,646,120股,    

    不超過本次發行總數量的5%。因最終認購數量與最終發行規模相關,保薦機    

    構將在確定發行價格後對國元創新最終認購數量進行調整。    

    2、參與規模    

    根據《業務指引》,國元創新將按照股票發行價格認購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中一定比例的股票,具體比例根據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規模分檔確定:    

    (1)發行規模不足人民幣1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5%,但不超過人民幣4,000萬元;    

    (2)發行規模人民幣10億元以上、不足人民幣2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4%,但不超過人民幣6,000萬元;    

    (3)發行規模人民幣20億元以上、不足人民幣5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3%,但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    

    (4)發行規模人民幣50億元以上的,跟投比例為2%,但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    

    根據《戰略配售協議》,國元創新最終認購數量與最終發行規模相關,保薦機構在確定發行價格後對國元創新最終認購數量進行調整。具體比例和金額將在確定發行價格後確定。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戰略投資者參與規模符合《實施辦法》的規定。    

    3、資金來源    

    根據國元創新出具的承諾函,國元創新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資金均為其自有資金。    

    4、配售條件    

    根據配售協議,國元創新已與發行人籤署《戰略配售協議》,不參加本次發行初步詢價,並承諾按照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認購其承諾認購的股票數量。    

    法律意見書    

    5、限售期限    

    根據國元創新出具的承諾函,國元創新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為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之日起24個月,符合《業務指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戰略配售投資者的選取標準、配售資格核查    

    1、本次發行的戰略配售僅由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相關子公司,即國元創新投資有限公司。無高管核心員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及其他戰略投資者安排。    

    2、戰略配售資格核查    

    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於2017年5月18日公告的《證券公司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及另類投資子公司會員公示(第三批)》,並經本所律師核查,國元創新為本次發行保薦機構國元證券的另類投資子公司。國元創新屬於《實施辦法》第十八條、《業務指引》第八條第四項、《業務指引》第十五條規定的戰略投資者類型。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發行的戰略配售投資者國元創新符合《業務指引》及《實施辦法》規定的選取標準,具備本次發行戰略投資者的配售資格。    

    四、戰略投資者是否存在《業務指引》第九條規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根據發行人出具的《安徽省通源環境節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戰略投資者承諾函》以及主承銷商出具的《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安徽省通源環境節能股份有限公司戰略投資者專項核    

    查報告》,並經本所律師核查,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國元創新配售股票不    

    存在《業務指引》第九條規定的如下禁止性情形:    

    (一)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戰略投資者承諾上市後股價將上漲,或者股價如未上漲將由發行人購回股票或者給予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二)主承銷商以承諾對承銷費用分成、介紹參與其他發行人戰略配    

    法律意見書    

    售、返還新股配售經紀佣金等作為條件引入戰略投資者;    

    (三)發行人上市後認購發行人戰略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    

    (四)發行人承諾在戰略投資者獲配股份的限售期內,委任與該戰略投資者存在關聯關係的人員擔任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但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戰略配售    

    的除外;    

    (五)除本指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主要投資策略包括投資戰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閉方式運作的證券投資基金)的情形外,戰略投資者使用非自有資金認購發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資者委託或委託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間接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國元創新作為本次發行的戰略投資者,為發行人保薦機構國元證券的跟投子公司,本次戰略配售符合《業務指引》第八條關於參與發行人戰略配售投資者選取標準的規定;國元創新符合《實施辦法》第十七條關於戰略投資者的配售資格相關規定,具備戰略配售資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國元創新配售股票不存在《業務指引》第九條規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無正文)    

    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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