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建飛:自由主義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困境與危機

2021-01-08 佛教在線

三、「信仰神聖」與「言論自由」的抗衡

不同於後基督教的西方世界,在伊斯蘭世界中宗教和社會、政治、司法等領域交互影響,奉伊斯蘭傳統教法為最高的指導原則。晚近以來,面對由西方主導的現代化與世俗化,伊斯蘭世界在政治、經濟、法律、文化轉型上一度被動,不曾獲得相對獨立、主動的身份。這一邊緣化的整體境遇使得伊斯蘭社會面對後基督教的西方,諸如「漫畫事件」一類的刺激性事件時,難免有過激的反應。

在伊朗的巴列維時代,急速的世俗改革和西方化傾嚮導致強烈的社會衝突與價值混亂,致使人們對世俗化和西方化的法律十分反感,傳統的宗教情感與民族主義情感開始復活。伴隨伊斯蘭教復興運動,一些伊斯蘭教國家放棄已經實施的從西方移植而來的法律,恢復了傳統的宗教法律。在當代的國際舞臺上,伊斯蘭世界對西方的挑戰以不同於先前的方式予以回應,旨在以獨立的姿態形成與西方相抗衡的力量。在一些新興的法律領域,伊斯蘭世界試圖創製反映自己傳統價值的原則與制度,典型的表現是在人權領域。一些伊斯蘭教國家主張,《世界人權宣言》及許多聯合國的人權文書都是在西方國家操縱下制定的,體現的是西方的文化價值觀,並不能代表普遍的人權價值;故拒絕承認《世界人權宣言》,而主張在世界所有國家平等參與和協商之下創製一部世界人權宣言,而非將西方的人權標準強加給在文化傳統上千差萬別的世界各國。1990年8月5日,眾多伊斯蘭教國家聚首開羅,通過了《伊斯蘭世界人權宣言》(即《開羅宣言》),該宣言將一切權利與自由歸於真主的命令;申明伊斯蘭教法的至上地位;兒童權利、受教育權、言論自由權等均依據伊斯蘭教法,以之與《世界人權宣言》抗衡。伊斯蘭世界對西方挑戰的回應,足以引起學者檢討與反思人權的文化背景與價值基礎。

丹麥兒童書籍作家布盧伊特根創作了12幅書畫插圖,結果導致了全球範圍內的伊斯蘭風暴。西方世界試圖以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為理據為自己的言行辯護,以求捍衛自由民主社會的信念與價值。這種辯護在伊斯蘭世界卻效用微弱,西方式的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無法在穆斯林中得到認可和理解,這涉及到對安拉的悖逆、對先知的背離、對信仰的背叛。而漫畫事件的直接表現是對先知不敬,於伊斯蘭世界是無法容忍的。

信仰自由與言論自由成為基本人權的支點,其既是支撐西方社會內部結構的基本觀念,又是西方社會的價值標準的表徵。其涉及宗教、政治、法律等領域內一系列重大的原則問題,關涉到政府與社團組織、利益集團、公民個人之間的關係準則,進而影響司法、教育、新聞、出版等公共生活中各方面的現實問題。從整體上說,自由主義體現了西方社會的核心理念,是協調法律與道德、世俗與宗教的理論依據。發端於西方的基本人權,而今卻成為倍受關注、爭論不休的重要話題。

四、全球化語境下對宗教信仰自由的探詢

自18世紀起,西方社會以契約自由、私人財產的神聖性、法律的平等對待構建了最基本的現代法律關係,而這些關係中深藏著一個前提——具有意志自由和表達自由能力的透明的、中性的、均質的法律人。法律人的原型是褪去標識著個體特殊性的多種成分(包括出身、宗教信仰、民族、文化等)的市民社會中的自然人,他們在國家這一政治法律單元裡被稱為公民;個人既恐懼權力的擴張,又認識到權力的必要,所以對之採取神聖的消極態度;並賦予權力保護個人自由與財產安全的使命與正當性,以此劃定其界限;同時也要求國家承擔保護自由、民主和社會福利的政治責任,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即是其中一項重要的內容。

多種宗教信仰並存是由來已久的歷史現象。二戰以來,世界宗教格局的新變化表現為:佛教、印度教、伊斯蘭教等異質的東方宗教與基督教頻繁接觸;各種非主流的新興宗教和小教派對傳統基督教觀念提出修正或挑戰,各種世俗的理論與思想不斷湧現,這些都使得西方傳統的基督教獨一和至上的觀念發生動搖。基於此,使信仰的內容從有神論的宗教觀念擴展到不以有神論為限的做法更符合全球化時代的現實。全球化「從宗教政治角度來看,正呈現一個後宗教信仰的、宗教之間的世界,也就是說,一個具有多種宗教信仰、普世宗教的世界共同體正在緩慢地、艱難地形成。」全球化時代的宗教問題更加複雜多變,其涉及到族群與民族主義、公民權利與自由民主、教育與文化等諸多領域。宗教信仰自由與不同族群、不同宗教傾向、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們的要求糾纏在一起,而非主流的信仰團體及其成員在要求公平、正義、機會平等的過程中越發表現出焦慮不安和困惑。全球化時代的宗教信仰自由無疑是一個棘手的課題,自由主義對宗教信仰自由的表達不再堅定,甚至有更多尷尬、難堪,乃至失語。面對如「漫畫事件」一類的衝突,口號式地倡導宗教寬容顯得無能為力,堅持信仰自由抑或言論自由反而加劇了雙方的對立和牴觸。以基督教為傳統的西方社會,在面對他者,尤其是以政教一體為傳統的伊斯蘭世界,自由主義對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註解不再是無懈可擊的盾牌、破除一切的咒語和萬能鑰匙一樣的魔力詞句。宗教領域的衝突與和諧、論戰與對話,近乎一個無法梳理開來的死結。為此區分我們所身處的時代與此前的時代,用以組織、分析及應對問題,將宗教信仰自由視為一個探尋的概念也許更有啟發性。正確地理解一個概念必須將之放置在其背景之中作徹底的審視,來自不同維度的理解將比單方的解釋更具有洞察力。這種審視同時包含著一個豐富和發展宗教信仰自由內涵的期望,以增強其適應性。

自由主義者認為自由社會的標識是個人自由的實現程度,個人權利主導了民主社會的討論。移民潮和日益增加的全球流動使得自由民主的西方國家不得不接受異質性的挑戰,挑戰的焦點在於:作為自由的基礎是否應當是個體的獨特性,或者是從社會與集體的角度思考多樣性,討論延伸到宗教、族群、文化認同等問題。訴諸於移入國法律的「公民模式」,並未解決移民與移民後裔對本民族及信仰團體的「苦戀」和對移入國的「第二種忠誠」之間的兩難與悖論。在信仰自由的原則之下,公民的法律地位與其宗教文化認同感、歸屬感並未契合,反而導致了「平行社會」的出現。現實是各種不同類型的宗教在同一空間並存,多元主義已成主導,由現實而生的問題才有意義。先前為具有共同傳統的西方國家所推崇的信仰自由權利是否具有普世的價值?《世界人權宣言》所公布的人權何以有別於西方社會的人權?若其制度及制度所體現的價值源於西方的文明與傳統,如何適用於有「迥然不同」的道德傾向與價值評價(其中既有實質性的差異,更不乏在不同國家的官方話語裡被特殊強調的差異)的佛教、印度教、伊斯蘭教?以個體為原點的自由主義的信仰自由權利如何面對不同集體(包括文化、宗教、族群等方面)的多元價值並存與互動的現象,並尊重社群利益、社團信仰與文化的特殊性?「宗教信仰自由」在定義困境下,是否有時會成為濫情、偽善,甚至濫權的藉口與裝飾,一種輕狂自負的寬容與嘲諷消遣的蔑視?無界限的言論自由或信仰自由,在私的領域,是否會形成縱容;在公的領域,又是否會隱藏著包括對公平、正義、和諧在內的其他社會價值的挑戰?「準宗教」的自由主義如何回答他者的信仰權利訴求,還是如德希達之言,「另一種『寬容』與『荒漠中的荒漠』的經驗相關聯,這種『寬容』會尊重作為個別性的無限相異性的距離。而這種尊重,一旦進入任何作為對自身重複的關係的宗教,一旦進入任何社會或共同的關係,就還是宗教,即作為遲疑、克制、距離、分離、斷裂的宗教。」

寬容是自由的另一種表達,並且更具有社會性和生活情境性。哈貝馬斯對憑藉商談理性為政治共同體尋找規範性的法律基礎充滿樂觀的預期,同時也不忘提醒讀者:「寬容原則本身針對的不是宗教信仰和宗教生活方式的本真性和真實性要求;我們所要做的,就是要在同一個政治共同體當中促使它們平等共存。」對不愛的人寬容,是寬容的最高境界,這種形上學的表達需要太高的人生境界,無法成為生活世界的常態與常識。生活世界中總有一些追問步步緊逼,特別是,是否應該對有敵意的人予以寬容或對無視寬容的個人、團體、國家予以寬容(上述疑問的提出者是西方主流社會的成員)?遵循西方式的法治思維,則強調應排除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因素。就此種思維的邏輯架構本身而言,肯定的態度是自由的界限,否定的評價則形成了一種排斥異己價值觀的事實,且與自由的訴求產生了矛盾互斥現象。合憲秩序被追問,最終承認自己持有「不太寬容」的態度,而其是進步的動力,還是羈絆,尚待探討(這些追問來自於西方社會內部部分學者的自我反思,也來自於非西方的政界和學術界對西方的質疑)。因此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對於其他權利(包括宗教信仰自由)而言,其既是自由的界限,也是自由的例外(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對於其他權利具有絕對優先性,而構成對其他權利的否定),其如何能融於多元思維,更值得研究。

不同的信仰團體之間怎樣建構一個可以交流和對話的平臺,抑或僅僅是不同信念的不斷重申?即使主張宗教對話與文化多元論者也認為,任何社會,包括自由民主的開放社會,必須是建立在對所有人都有約束力的基本行為準則之上。於是推衍出兩個問題:首先,信仰自由與言論、表達、出版自由作為基本的人權本身均為西方社會的基本價值觀,世俗化的西方社會的基本價值觀是否也是一種「宗教」,在其價值體系內也存在某種矛盾的可能,一旦衝突發生,如何對之權衡、排序及協調?其二,伊斯蘭文化與後基督教的歐美主流文化之間是否有超出教義之爭的共同認可的基本行為準則?這便有陷入非此即彼的「是」或「非」擇一的回答困境。接受多樣性和尋求共同性已為眾多學者所主張,但往往盲從於輿論和媒體容易,跳出爭議和理性說理較難;理性說理較難,而知理並易行更難。

歷史的經驗和現實的鬥爭及衝突表明:在價值理念層面與終極意義上實現宗教信念的統一僅僅是幻想,且常常會引發宗教迫害與突發事件。終極信念領域的諸神之爭在所難免,但必須限制紛爭的領域,新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理論的建構為限制提供了可能,其可以將宗教信仰的義理之爭轉化為人權法理型的諸多信仰共同體之間共處的基礎性規則體系的共建。正如漢思·昆所言:「這樣一個世界共同體無疑不需要一種統一的宗教或統一的意識形態,但是,它卻需要一些相互有聯繫的、有約束力的準則、價值、理想和目標。」尚需特殊強調的是「共建」的含義,這意味著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僅僅是一個有待共同探討的論域和論題,而不是一個給定的答案或公布的準則,其前提在於參與共建的各方沒有誰據有絕對的精神及道德的優越性,並且各方承諾放棄暴力性的對抗和挑釁性的行為;之後通過協商、討論、辯論來表達抗議或申明正當性。「共建」是不同的信仰群體得以維繫其所共處的日益侷促的公共空間的基礎性話語,也是保障共處規則得以不斷修正和改進的極為重要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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