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公安查處一起非法種植罌粟案,剷除罌粟147株
5月20日,商州公安分局接群眾舉報,在劉灣辦事處小龍峪村二組魚某房前的空地上,發現有人種植的大片虞美人花中混雜著罌粟苗,接報後,分局禁毒大隊迅速展開調查處理工作。
經查,魚某因常年未在家居住,將其房屋出租給了本村的劉某,劉某供認自己於去年在路邊一兜售虞美人花種的商販手中購買了少量花種,並播種於租住的魚某家房前空地上,其本人並不知道虞美人花種中混雜著罌粟種子。經現場勘察,劉某共種植罌粟苗147株,民警對所有罌粟登記後,全部予以剷除,並對劉某進行了批評教育。目前,案件已移交至高新公安分局丹南派出所進一步處理。
民警提示,罌粟屬於毒品原植物,種植罌粟屬於違法行為,種植500株以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種植500株以上則觸犯《刑法》,將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商州公安將繼續加大對非法種植罌粟的查處力度,同時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非法種植罌粟的違法行為。
山陽法院巧用微信高效調節借貸糾紛獲稱讚
商洛新聞網訊:近日,山陽縣人民法院郊區法庭運用微信平臺成功調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利用微信及時有效溝通、送達,提高了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成本,贏得了雙方當事人的一致讚譽。
2007年,被告吳某承包十七局三公司商漫高速二十九標段工程,僱請原告洪某照看工地。2008年3月,吳某讓洪某以個人名義在法官信用社數次貸款合計5.5萬元,吳某用該款支付了工人工資及材料款,截至2018年9月12日,原告償還信用社貸款利息13671.4元。在向吳某催要未果後訴至法院。承辦法官在電話傳喚時,吳某稱人在外地,無法到庭應訴。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為高效化解矛盾糾紛,承辦法官在確定吳某身份後,通過微信向其送達了訴狀副本、應訴材料等,並轉達了原告的調解意見。通過微信反覆溝通並釋法明理,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一致調解意見。
編 輯:劉婷婷
本期監製:孫黃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