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銀行溫州案例並非一錘定音?借貸利率上限爭議繼續

2020-12-19 金融界

來源:消金界

多位從業者及司法界人士稱,上海地區的金融借貸糾紛,在《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新規》)8月20日正式實施之後上訴的,即便是銀行等持牌金融機構案件,有的法院也傾向於按照4倍LPR做為涉案利率計算標準。

11月12日,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改判了「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以下簡稱「平安銀行溫州案例」),並在其官方公眾號上發表了《溫州中院終審: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等金融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文章。

此案在溫州甌海法院一審時,以4倍LPR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取代了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引發業界憂慮。

溫州中院的改判被業界解讀為「及時糾正了錯誤」,並認為此次終審判決表明:金融借貸利率上限,可以不參照民間借貸利率上限。

但據消金界了解,情況也許並沒有這麼樂觀:此案固然可以視為一個積極信號,但是溫州案例的影響恐怕有限,爭議依舊存在。

一位上海司法界資深人士對消金界表示,對於8月20日之後上訴的金融借貸糾紛,他所接觸到的司法界人士,大部分傾向於金融機構也要參照4倍LPR作為最高利率計算標準。

爭議繼續

8月20日,最高法發布了《民間借貸新規》,明確將4倍LPR作為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此後,關於銀行等金融機構是否參照4倍LPR做為最高利率計算標準的問題,成為業界關注的焦點問題。

業內憂慮可以理解,如果以4倍LPR取代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對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來說,影響無疑是巨大的。

一位接近平安銀行人士對消金界表示,在平安銀行溫州案例一審之後,平安銀行積攢了大量的借貸糾紛,先不走司法程序,就是在等溫州中院的判決結果。

溫州中院的二審判決認為,此案系金融借款糾紛,根據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該司法解釋。同時,此案一審受理時,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尚未實施,該司法解釋亦依法不適用於本案。

對於平安銀行來說,無疑是一個利好的判決結果,但是從更大範圍看,銀行、消費金融機構仍然有可能受到4倍LPR的約束。

消金界了解到,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的一件浦發銀行信用卡糾紛案件中,提及了4倍LPR的問題。

在該案例中,浦發銀行信用卡用戶提出 涉案利息、違約金、分期付款手續費等應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進行計算,但上海金融法院認為,根據《民間借貸新規》規定,自2020年8月20日正式施行之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而本案一審判決時間為2020年5月26日,並不符合該文件的適用情形,故駁回了該用戶的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金融法院在指出浦發銀行信用卡糾紛不適用4倍LPR的時候,給出的理由是一審判決時間5月26日,在8月20日《民間借貸新規》正式實施之前,強調的是時間,並沒有指出因為浦發銀行是銀行,不適用4倍LPR。

對此,一位上海司法界資深人士對消金界表示,這個問題業界確實有爭論,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但是就上海地區來說,8月20日之後上訴的金融借貸糾紛,更傾向金融機構也要參照4倍LPR作為最高利率計算標準。

他認為,《民間借貸新規》不適用於銀行等持牌金融機構,並不代表銀行等持牌金融機構的利率就可以不參照4倍的LPR。

乍聽起來有些拗口,他解釋到,《民間借貸新規》確實不是規範持牌金融機構的,但是這並不代表實際審判中銀行等可以超過4倍的LPR。

他在交流中稱,他所接觸的法官傾向認為,銀行的資金成本、經營成本更低,風控體系也更為先進,沒有理由要超過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因此銀行等持牌金融涉及的借貸糾紛,仍會參照4倍LPR。

消金界查閱裁判文書發現,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因「信息無法送達」為由,駁回了浦發銀行、興業銀行大量的信用卡糾紛案件,起訴日期在8月20日之前的,還是按照24%的利率上限來執行。目前,還沒有公布8月20日之後上訴案例的裁判文書。

但上海一位長期代理銀行信用卡糾紛律師對消金界表示,信用卡糾紛的量非常大,司法機關本來就積壓了大量類似案件,結案壓力非常大,有些法院暫停了信用卡案件的審理。

據他的了解,除了極個別的某區外,大多數上海法院均表示,8月20日之後上訴的借貸糾紛,會參照4倍LPR。「除非高院出了具體的指導意見,否則應該就是按4倍LPR辦了。」

更多傾向於「惠」

由此可見,關於4倍LPR是否適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爭議還在繼續。

據21世紀經濟報導,有東南沿海地區消費金融公司人士表示,監管已窗口指導,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新發放貸款利率不得超過最高4倍LPR利率即15.4%。

種種跡象表明,銀行等金融機構可能難以逃脫4倍LPR的影響。

在剛剛結束的「11屆財新峰會」上,多位監管高層透露中國金融業發展的思路。

全國政協常委、經濟委員會主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表示,不管是傳統的金融業態,還是像螞蟻金服這樣的金融業態,都應該遵循金融業的一些基本規律。要提高市場效率,同時還要防範風險。

尚福林還建議,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宗旨。要大力發展普惠金融,加強民營、小微、三農等薄弱領域的金融支持,同時推動金融機構向實體經濟合理讓利。

財政部原部長樓繼偉表示,金融業還要繼續去槓桿,我國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空間在縮小,要防止企業和居民槓桿率抬高太多。

可以看到,監管仍然在釋放降槓桿、防風險、降成本的信號。

在疫情發生之後,監管就多次提到,以銀行為主體的金融業要向實體經濟讓利,目前的形勢,讓監管在普惠金融的發展方面,更多的傾向於「惠」,而非「普」;對待網際網路金融,更看重具備風險的「金融性」,而非以提升效率為創新點的「網際網路性」。

這背後,關於消費信貸的政策風向已發生微妙轉變。監管或已關注且著手解決居民部門槓桿率增長過快問題,並於近期通報了多家信用卡套現、多頭借貸等問題。

捷信消費金融等持牌機構近期也加大宣傳,向用戶提示在使用消費金融服務時,要堅持量入為出、理性適度的科學消費觀念,避免發生「多頭借貸」行為及隨之產生的信用風險。

相關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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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事件也使得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8月20日宣布關於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司法保護執行新規出臺後,再次成為各方討論的焦點。究其原因,除了在該判例中,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按年化利率24%收取被告洪某利息、罰息和複利等息費的主張,被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駁回外,在法院的判決中,該案例的利率將執行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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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2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糾正了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一個備受爭議的一審判決,支持平安銀行溫州分行按月息2%即年利率24%計收貸款利息的主張。這是終審判決,一錘定音。此前的8月27日,甌海區法院就平安銀行溫州分行7月14日起訴的借貸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借款人按照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向平安銀行支付借款利息及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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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零壹智庫查詢裁判文書網發現,自《民間借貸新規》發布3個月以來,與中銀消費金融、捷信消費金融、海爾消費金融等公司相關的金融借貸合同糾紛案例大多還是以24%的利率上限作為判決依據,亦有地方法院判決消費金融公司需按照4倍LPR來執行。  值得一提的是,消費金融公司大多數產品利率高於4倍LPR。
  • 莫開偉:24%民間借貸利率緣何要調低?
    細細想來,有人提出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過高,並非出於個人目的,而是真切反映了我國民間借貸活動中的現實問題,也是敏感問題與痛點問題,同時更是不得不解決的迫切金融問題。因為民間借貸司法條款涉及的範圍廣,全國每年參與民間借貸經濟主體或個人高達上億人(次),借貸資金總額過萬億元。
  • 陳文:對於民間借貸利率管制 有哪些認知偏誤?
    《意見》指出,應修改完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民間借貸司法保護利率上限管制加強趨勢引起了廣泛爭議,但是各方面就民間借貸的解讀仍有不少認知偏誤。相關認知的偏誤對於政策制定會帶來一定誤導,需要予以糾偏。一是民間借貸是否必然意味著高息?民間借貸中既有引起廣泛爭議的高息民間借貸,也有一些利率非常低廉甚至是零利率的民間借貸。
  • 最高院發布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保護上限為LPR4倍
    其中最為重要的是,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 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徵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 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決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 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 20 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4(LPR)的 4 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 代原《規定》中「以 24%和 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 最高法降低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專家稱最高或不超過15.4%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數據,2020年7月20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1年期LPR為3.85%。如果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為一年期LPR的4倍,則意味最高不超過15.4%,較現在的24%大幅下降。
  • 法院不再保護24%利率的民間借貸?民間「高利貸」將受擠壓
    ,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最高人民法院最早於上世紀50年代初對東北遼寧一個關於民間借貸的批覆中確定了四倍利率的做法,以後四倍利率一直在審判實踐中運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繼續沿用了這個做法。為何2015年出臺的司法解釋設定了24%的司法保護上線和36%的無效上線?
  • 最高法明確: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另附原規定+...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明確如下:一、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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