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巢湖市中焊鎮武都村村民楊虎來說,現在最大的「心病」就是自己租來的挖掘機被當地政府部門扣押了13個月。這個不到30歲的小夥子,一提起「挖掘機」三個字,臉上的笑容就凝固了。
這臺「現代」挖掘機就停在巢湖市的一處停車場裡,已是鏽跡斑斑。中國青年報記者看到,這處停車場裡還停放著大大小小十幾臺挖掘機,有專人看守,外人不得隨便進入。一名看守人員告訴記者,每天的停車費是30元,有些車子的停車費已達數萬元。「車主辦完罰款手續後,必須把停車費交齊,才能把車開走。」
同樣,巢湖市散兵鎮的村民項友新的「沃爾沃」挖掘機也被扣押在這處停車場4個月之久了。項友新告訴記者,挖掘機是全家謀生的工具,是通過銀行按揭買的,每個月要還2萬多元的貸款。
這些原本可以創造經濟效益的挖掘機為何被政府扣押至今?記者來到巢湖市對當地群眾反映的挖掘機被扣事件進行調查。
原以為在這兩個部門交完罰款就行了,沒想到,工商局最後還要罰
楊虎告訴記者,2012年5月22日,他租用了一臺挖掘機在巢湖市夏閣鎮試刀山處採挖耐火泥,被當地執法部門查獲,停在山上的挖掘機就被拖走了。
巢湖市林業局當年6月8日向楊虎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未辦理任何林業用地許可手續,擅自在夏閣鎮試刀山處用挖掘機採挖耐火泥,毀壞林地507平方米,根據《安徽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第40條,處以15180元的罰款,並限定在2012年12月30日前,恢復林地現狀。
讓他不能接受的是,後來當地國土部門又對他處以罰款。當地國土部門認為,楊虎的行為屬於「無證開採礦產資源」,違反了《礦產資源法》的第三條。國土部門出具的「違法案件結案呈批表」顯示,楊虎租用了一臺現代牌挖掘機在試刀山非法開採礦產資源(耐火泥),經立案調查取證,當事人共非法開採礦量為819噸,根據相關法規,對其處以16380元的罰款。
楊虎向記者出示了繳納罰款的兩份收據,上面分別蓋有巢湖市國土部門、林業部門的公章。
「原來以為,在這兩個部門交完罰款就行了,沒想到,工商局最後還要罰。」巢湖市工商局向楊虎出具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上載明,違法事實同樣是用挖掘機採挖耐火泥一事。
工商局認為,楊虎的行為構成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1項的規定,屬於無照經營行為。根據該《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擬沒收挖掘機。
「後來我申請聽證,工商局最終決定,不沒收挖掘機,但罰款5萬元。」楊虎說,加上數千元的拖車費,1萬多元的停車費,可能還要再花上近7萬元,才能取回挖掘機。
「我的違法事實就是用挖掘機採挖耐火泥,一共只幹了半天,機子就被扣了。」他表示,無力承受,這麼多部門的罰款。
和楊虎一樣,不少當事人都接受了「多次罰款」。記者在巢湖市工商局採訪時遇到了烔煬鎮的部分村民。一位何姓村民說,他們14戶合夥湊錢租了一臺挖掘機在山上開採石料被查獲,後來被國土部門罰了5萬元,又被工商局罰了5萬元,此外還繳納了「停車費」、「測量費」。
一案能否多次罰款?對此,巢湖市礦山整治及生態修復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趙福宣認為,因為是聯合執法,當事人違反了不同的法律,每個執法部門都會依據各自的法律作出處罰。「處罰對象不一樣,處罰內容不一樣,說是『重複處罰』,其實是一種誤解。」
他強調,案件的最終處理決定,是經過市裡「打擊非法採礦」聯席會議會商通過的,不是由哪一個部門決定的,最後要向社會公布的。
不過,《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安徽皖衡律師事務所主任曹採峰認為,巢湖市執法部門的做法涉嫌「重複罰款」。作為同一個違法行為,即使用挖掘機非法開採礦產資源,也不能對其進行兩次罰款,否則有違「一事不二罰」的原則。
在他看來,這也牽涉到違法行為的「競合」問題,應當針對當事人的最主要、最嚴重的違反行為,由一部門進行集中處罰,罰款之後,其它部門不能再對其進行罰款。否則上述違法行為涉及的環保、稅務等眾多部門均可依據相關法規,對當事人作出罰款決定,這對當事人來說,是有失公正的。
不能用違法的手段來制裁違法的行為
近年來,巢湖市嚴打非法採礦現象,是因為礦山粗放式開發,巢湖周邊的部分山體一度「滿目瘡痍」、「支離破碎」。為了建設生態巢湖和宜居城市,巢湖市痛下決心,曾用兩年時間關閉了全市67家礦山企業。與此同時,完成39萬平方米的生態修復。
但是,隨著礦山的相繼關閉,石料價格上漲,一些盜採分子鋌而走險,非法盜採,從中獲利頗豐。用當地一名官員的話說,有些人幾天就能掙數萬元,引得不少人效仿。為了嚴打盜採現象,市政府開展了一系列整治行動。
據當地媒體報導:「截至今年4月,巢湖市共採取行動53次,依法扣押挖掘機36臺、鏟車8臺、車輛27輛,剷除非法生產線21條,拆除獨立破碎機42臺;同時對工作落實不力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問責,共12名執法或監管不力的幹部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此前,巢湖市還成立了「礦山整治及生態修復指揮部」,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指揮長。據指揮部辦公室主任郭年海介紹,該單位是受市委市政府的委託,牽頭組織協調工商、國土、林業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據他介紹,之所以實施重拳出擊,就是為了對盜採分子起到威懾作用,讓其望而卻步。「如果沒通過報批,挖掘機只要在山上挖石料,就視為非法,即使是市大建設指揮部,也要通過市政府批准,否則就是非法開採。」
當記者問道,相關部門執法過程以及處罰是否合法時,他表示,「具體案件去問辦案單位」。對此,副主任趙福宣也表示,「我們只是一個牽頭部門,不是執法部門,只是負責召集各家單位,組織統一行動。」
項友新還向記者透露了一個細節:「原本機主就是我個人,但是有個領導非要我說,機器是租來的。」據他介紹,他後來不得不改口說,挖掘機是向親戚租的,「並做了假材料」,以證明該挖掘機已賣給了自己的親戚。
讓他出乎意料的是,這個執法部門向他的親戚開具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理由是,在出租挖掘機的過程中,「沒有查驗對方的礦山開採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一行為為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擬處以50000元的罰款」。依據是,《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和第十四條規定。
「這不是在誘導我造假嗎,現在罰我妹夫的錢,不還是等於在罰我的錢嗎?」項友新表示,實在難以理解執法部門的用意何在。「不過,這樣一來,可以多罰一個人。」
6月24日,記者陪同項友新走訪了這家執法部門。一名負責人向機主解釋道,「如果說(挖掘機)是自己的,那是非常危險的,有可能被沒收。」後來,這名負責人還勸說項友新不要「翻供」,否則一旦承認自己是機主,那麼處罰結果「不敢想像」。
「當時,我要執法人員出示證件,遭到拒絕。」項友新向記者反映,當天執法人員在現場扣押挖掘機時並沒有出具「扣押通知單」,只是讓其登記了相關了信息。這一說法也得到了楊虎的證實。「我當時人都不在現場,挖掘機就被他們拖走了,挖掘機的門都被他們撬開了。」
有當事人表示,像挖掘機這樣大型的生產工具,執法部門作出扣押決定是否能慎重一點?扣押時間過長,機主沒有了收入來源,一方面要繳納罰款,另外還要背負銀行按揭,生活壓力可想而知,這點希望政府能夠考慮到。「為什麼不能先放行機器,我們用它幹活來掙得合法收入,從而繳納罰款費用呢?」
不過,在巢湖市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看來,這些涉案的當事人不少都是盜採分子,有些還是慣犯,他們因此獲得了巨額利潤,「我們的處罰已經很輕了」。
但不少當事人表示不能認同這一說法。「並不是所有人都是慣犯,也不是所有人都因此發了橫財。」
安徽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陳宏光教授表示,執法過程中應當堅持做到以人為本和文明執法。
他認為,即使從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執法過程中也必須採取合法的手段,不能用違法的手段來制裁違法的行為,如果指望用『所謂法律的手段』來嚇倒別人,那麼法律成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