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義學可建立三階段解釋步驟

2020-12-21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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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馮軍:
刑法教義學可建立三階段解釋步驟

    刑法教義學是刑法科學的核心部分。為了在刑法教義學的開放性體系中實現刑法規範的穩定和安全,就需要一種規範論的刑法教義學方法。刑法教義學的任務是以理性的可論證的方式,探求開放性刑法問題的規範解答模式。在刑法教義學中,對開放性刑法問題的解答,應該具有客觀性,否則就會使刑事司法活動蛻變成一種擲骰子的遊戲,使刑事司法被各種非規範性因素導致的任意性所主宰。為了保障刑法教義學的解釋結論不至於充滿矛盾、反覆無常,就需要確定刑法教義學的解釋規則和解釋步驟。一些傳統的刑法解釋規則,例如文義解釋、反面解釋、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等,當然都有助於刑法教義學得出合理的結論,但還需要給刑法教義學建立一種符合規範的可供檢測的三階段解釋步驟。(一)基於先見的理解。要重視既存的學說和判例對刑法規範的解釋。(二)實踐理性的衡量。要讓解釋結論符合實踐理性的要求。(三)法律根據的檢驗。使解釋結論建立在不可辯駁的法律基礎之上。

相關焦點

  • 刑法理論的教義學轉向
    法教義學的核心要義是對現行法的尊重。解釋論就是在本國現行法劃定的法秩序框架內展開研究和實踐。那些無視各國法律規定的差異,將以他國法條為前提的教義學知識直接適用於本國法條的做法,實際上是「以教義學之名行反教義學之事」。
  • 刑法教義學彰顯對法條的尊崇
    例如,「百度知道」就對「信條」的解釋為:(1)宗教信仰的條文或體系;(2)普遍相信的任何原則或主張。由此可見,「信條」一詞在德文中也許與宗教無關或者如同王世洲教授所說的,是平行發展的。但在漢語中,「信條」一詞的宗教色彩與「教義」一樣,都是十分強烈的。即使「信條」一詞沒有宗教色彩,我也認為「教義」一詞是更為合適的。
  • 孫國祥:刑事合規的刑法教義學思考
    刑法教義本是德國刑法學者的貢獻,通常是指當下刑法規範的概念、解釋和體系。對法定規則的系統化和對學術和司法判決所發現的知識進行系統化的科學,就是通常所說的刑法教義學。通過刑法教義將刑法知識加以系統化的優勢,「以保證有一個站得住腳的統一的學說,避免法律的運用被偶然因素和專斷所左右」。
  • 刑法教義學化應走出五大誤區
    何為(刑)法教義學。(刑)法教義學的定義琳琅滿目。學者們至少應該討論,對刑法教義學的最低共識是什麼。第一,刑法教義學以刑法規範為研究對象。法教義學是關於實然法的科學,不是關於應然法的科學。刑法規範是刑法教義學的出發點。以刑法規範為核心的刑法學更加強調釋法中心主義而非立法中心主義。第二,刑法教義學以刑法解釋為研究方法。法教義學是一門探究法的客觀意義的科學。
  • 中國法教義學的「價值自覺」
    法教義學的回應對於上述第一個自省式問題,如今除了極個別的法教義學者,大多數法教義學者都不否認法教義學所具有的價值關聯屬性。而這一任務與擔當的提出其實緣於近年來學術爭論中法教義學所面臨的如下質疑:首先,就學問源流而論,法教義學的知識多引介自歐陸(尤其是德國)和日本等國,而在引介的同時,法教義學也潛移默化地接受了這些知識所預設的價值理念,並有將之普適化的傾向。其次,就學問功用而言,法教義學囿於自身知識體系的封閉和價值立場的局限,未能直面社會事實,從而無法回應轉型期中國的特殊問題。
  • 自然法學如何進入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之爭
    看似距離遙遠的自然法(學),能否進入、如何進入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之爭?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的分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在法學方法論領域,兩者的主要差別在於法律規範在司法裁判中地位的認定。在法學理論領域,社科法學秉持經驗—描述性法學理論的立場,而法教義學秉持規範性法學理論的立場。在上述三個領域的對峙中,自然法學如何出場?在法概念論領域,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之爭的要害在於法律的規範性。
  • 歐陽本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客觀要件的教義學分析
    公共衛生不屬於公共安全,但可以借用公共安全的教義學理論來解釋公共衛生的公共性。具體危險的判斷不能採用客觀危險說,而應採用偶然性說。具體危險不是客觀的超過要素,而是故意的認識對象。關鍵詞: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甲類傳染病 實行行為 具體危險 公共衛生安全 教義學分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我國刑法中一個非常獨特的罪名。
  • 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的異中之同
    客觀上,法解釋學大大拓展了教義學的應用場域,無論是狄爾泰的心理解釋學、施萊爾馬赫的重構論,還是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佩策尼克的法律融貫說,抑或阿列克西的法律論證,都可以視為對法教義學的貢獻,當然也是法教義學對法哲學的吸納。它們為認識法律和現實提供了不同視角,增強了法教義學的現實生命力。在法教義學視野下,法律規則或曰法條是法律的基本構成要素,也是法學研究應該關注的重點,法律教義圍繞法律規制而形成。
  • 刑法的解釋分類
    刑法的解釋,是指對於刑法規範含義的闡明法。刑法規範之所以需要解釋,主要是因為刑法條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穩定性,而現實生活卻是千姿百態的和複雜多變的法。為了使抽象的法條適用於具體的案件,使司法活動能夠跟上客觀情況的變化,就需要對刑法規範進行解釋法。
  • 公司法中的法教義學運用——司法解釋和指導案例視角下之展開
    法教義學應致力於使法律規範在理性考量中獲得儘可能多的確定性,並使法律的解釋以及漏洞的填補得以在理性的辯論中進行,[4]最終對現實問題形成合理並儘可能無矛盾的解決方案。基於以上認識,又鑑於公司法領域法教義學薄弱之現狀,本文嘗試以最高法院出臺的公司法司法解釋、有關指導案例涉及的法律解釋、法律續造進行法教義分析。
  • 陳璇:藉助憲法教義學豐富刑事立法正當性理論
    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陳璇:藉助憲法教義學豐富刑事立法正當性理論在整個刑事立法正當性檢驗機制中,法益概念僅涉及目的正當性,它是一個全體法秩序共有的概念。從1834年至二戰結束前的法益概念,並不具有限制立法的功能。
  • 專家:尋找刑法與倫理道德「靈魂溝通」的聯繫
    發人深省的刑法與倫理道德的「靈魂」求真  論文中並非抽象地進行倫理道德的正當性論證,而是著力尋找刑法與倫理道德的靈魂溝通所在,分別從二者的一般關係以及刑法話語體系中與倫理道德頗為相似的刑法教義學中作為「秩序維持」的兩個方面展開。
  • 刑法解釋的基本方法
    (二)刑法解釋的必要性和規則刑法解釋,指的是對刑法條文所具有的含義進行的說明。問題是,刑法條文經立法之後就擺在那兒,不同的人在適用時很可能出現不一樣的結論。二、刑法解釋的效力根據刑法解釋結論的效力有無,可以分為正式的刑法解釋和非正式的刑法解釋。非正式的刑法解釋,是未經國家授權的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學術機構以及公民個人對刑法所作的解釋,沒有法律效力,但具有參考價值,有利於提高公民法律意識。
  • 王俊:「客觀判斷優先於主觀判斷」之刑法教義學反思 | 爭鳴園地
    王俊:「客觀判斷優先於主觀判斷」之刑法教義學反思 | 爭鳴園地原創 王俊 政治與法律編輯部 【作者】王俊(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來源】《政治與法律》2020年第12期「爭鳴園地」欄目。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
  • 克裡斯蒂安·布克(著) 呂玉贊(譯)丨德國法教義學:思維與操作方式
    直到現在,法教義學的思維方式、塑造該學科的隱含意見、任務、方法性的程序及其使用的工具都只是被有選擇地研究。法律方法論並不關心法教義學,其主要關注的是,制定法的解釋和適用以及法律續造問題。有時它也研究法律論證。法律方法論充其量會在其論述的邊緣提一下法教義學的概念性及體系化作業。因此,我關心的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 試論刑法解釋方法之目的解釋
    刑法目的解釋方法中對於目的的確定應考慮刑法的基本原則、內容和功能。雖然刑法的目的性解釋方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一解釋方法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和彈性,因此風險也就更大,所以必須對刑法的目的性解釋方法進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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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明楷:憲法與刑法的循環解釋
    只要存在成文憲法與成文刑法,就需要對之進行解釋;憲法學與刑法學的本體都應當是解釋學,而不是立法論。不管是什麼樣的合憲解釋,都需要在憲法與刑法之間進行解釋循環,亦即,既需要從憲法到刑法的解釋,也需要從刑法到憲法的解釋,或者說,既需要自上 憲法 而下 刑法 的解釋,也需要自下而上的解釋。
  • 刑法解釋方法及位階關係
    在罪刑法定的原則制約下,除類推解釋被禁止以外,其他解釋方法都是可以採用的。這裡所謂其他解釋方法通常有以下四種:語義解釋、邏輯解釋、歷史解釋和體系解釋。  在語義解釋的視域中,刑法是一種語言現象,因而應當從語義上揭示法律的意蘊。無疑,語義解釋是最基本的刑法解釋方法。在成文法之下,法律是以語言為載體的,刑法也不例外。
  • 必須立足於客觀立場解釋刑法
    我國刑法理論雖然通常肯定客觀因素的重要性,但在解釋方法的具體運用上,往往更為重視的卻是主觀內容。例如,刑法解釋上普遍認為,行為人基於殺人的意思,將白糖誤認為是砒霜給他人食用的,或者誤將稻草人當作真人開槍的,都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這意味著行為人只要有殺人的意思,無論有何種身體舉動,都可以成立殺人行為。實行行為的觀念在理論上完全欠缺,使得主觀心理要素具有決定客觀行為及其結果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