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今天,民間信仰自然應該納入非遺範疇,但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對納入非遺的民間信仰內容應該有所選擇。筆者認為,民間信仰的傳統性、倫理性與瀕危性是應該考慮的文化標準,對於當代社會民間信仰的重建在總體上要持積極扶持的態度,以實現建設共有精神家園的目標。
民間信仰在中國歷史社會中的境遇
民間信仰是民眾對待自然社會的一種精神態度,「是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在民眾中自發產生的一套神靈崇拜觀念、行為習慣和相應的儀式制度」。民間信仰對象廣泛,大體可分為祖先信仰、神祗信仰與鬼靈信仰等。所有的民間信仰從根源上看都是要維護人的生命的正常過程,如祈福與消災避禍,雖然具體的表述方式可能千差萬別。
民間信仰長期傳承於民間社會,它雖然也不斷地成為上層社會精神信仰的來源,但總體上看,民間信仰因為其原生性與民眾生活的密合性,以及存在狀態的彌散性,始終與上層的精神信仰有著顯著差異。從歷史情況看,愈是儒家信仰堅定的人,對待民間信仰的態度愈不寬容,他們以「辨風正俗」「移風易俗」的旗號,整頓、改易乃至摧毀不符合當時國家意識形態的民間信仰。
其實,民間的信仰傳統很難改變,如江南著名神靈蔣子文地位的浮沉就是典型事例。據《搜神記》記載,蔣子文本來是東漢時期的一個小縣尉,死後被老百姓奉為神。吳王曾下令禁止,結果發生大火,吳王只好承認他的祭祀。後來蔣子文的地位發生了幾次反覆,但民間信仰依然強固。
近代以來,「文革」時期對民間信仰的打擊尤為劇烈,而今天該是我們正確認識民間信仰的歷史與社會文化價值的時候了。
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民間信仰
如果說此前民間信仰被當做迷信或落後的意識形態,認為它是社會進步的阻力或國家安定的威脅的話,那麼在全球化時代,在文化多樣性的理念下,民間信仰的合理性開始得到重視。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有5項內容,其中第4項是「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這就是針對民眾的精神信仰所做的概括性表述,由此民間信仰被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關注範圍。
在這樣的境況下,是不是任何民間信仰都可以作為遺產而任意傳播呢?筆者認為要慎重對待,對其範圍應該有所限定。根據非遺的概念,我認為目前要重視的民間信仰應該具備以下幾個特性:
一是傳統性。傳統性是構成文化遺產的要素,從民俗學的角度看,構成民間信仰傳統的時間大約在三代以上,也就是經歷了百年左右的信仰傳承才是穩定的傳承形態,任何當代新生的民間信仰都不能納入其中。這樣既體現了民間信仰的遺產價值,也有效地防止了過度商業性對民間信仰體系及其存在狀態造成的擾亂與危害。
二是倫理性。不是任何的傳統文化都能上升到遺產的高度,我們在繼承中要有選擇,對於那些有益於大眾身心健康並在社會發展中產生積極效用的文化傳統或傳統文化才有資格成為遺產。就民間信仰來說,它是一個複雜的構成,民間信仰的積極作用與消極作用都很鮮明,能夠團結社會與調整精神的民間信仰應該屬於良善的範圍。對於具有良善的倫理特性的民間信仰,我們應該充分重視發揮這類民間信仰在道德規範訓誡與調劑民眾精神方面的能力。
三是瀕危性。我們傳統的民間信仰在近百年的歷史挫折中,已經或正在面臨著大面積消失的危險。我們應該在實際工作中對這類民間信仰現象優先搶救保護。要通過認定與保護活動,喚起人們對民間信仰的重視,將良善的民間信仰融入當下生活。
今天的社會雖然與傳統社會血肉相連,但畢竟社會的性質已經發生較大的改變,傳統的民間信仰也面臨著蛻變與更新。在目前民間信仰獲得寬鬆環境的情況下,有可能泥沙俱下。我們要特別警惕在複雜多變的社會背景下,一些不良之人利用尊重民間信仰的幌子,行斂財、危害社會及人民生命安全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