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鋒
「冒名頂替上大學」該不該入刑?
法治日報11月20日的一篇報導,再次把這一爭論推到了大家面前。青鋒認為,「冒名頂替上大學」應當入刑。即便是這一刑罰出臺之後,不再有冒名頂替上大學的現象出現,也體現了法律的震懾作用,而不是某些專家學者所謂的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冒名頂替上大學」的難度越來越大,操作可能性微乎其微,此法條一經出臺便會「沉睡」,被束之高閣。
青鋒之所以認為「冒名頂替上大學」應該入刑,是有一定的事實作支撐。
據法治日報報導披露,在過去對「冒名頂替上大學」的清查中,有數據表明,「河南一所高校被清退的假學生就達300多人,雲南省2009年普通高校學歷電子註冊遺留數據中,有1547名學生『查無錄取信息』」。而山東對外公布的數據則是,被曝光的冒名頂替他人上學的人數已達250人,其中247人來自山東高校。至於安徽、山西等地,也有高校公示並處理了冒名頂替者。也就是說,「冒名頂替上大學」在過去不只是在個別省份出現。
為什麼各地會頻現「冒名頂替上大學」?
一是個別人員以權謀私,採取非法行為讓自己子女頂替別人孩子上大學外,其二,一個重要的原因,據說是「錄取後不報到」現象嚴重,導致某些高校怕浪費招生指標,默認了個別人員的私下操作。三則因為部分民辦高校為了避免招生指標浪費四處尋找合適對象冒名頂替。據「武漢一位在某民辦學校工作的負責人透露,目前,因涉及『冒名頂替上大學』案件,武漢已有多所民辦大學的招辦主任被警方帶走調查」。
綜上所述,2020年10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六條擬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青鋒認為,很有必要。
青鋒注意到,持「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無入刑必要的人認為,目前報導和清查出的「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基本發生在2010年以前。按照新法不溯及既往,尤其是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學籍、戶籍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可通過指紋識別、人臉識別、虹膜識別增強身份認證的精準性後,「冒名頂替上大學」的難度越來越大,「冒名頂替上大學」或許將不會出現,如果「冒名頂替上大學」入刑後,此法條一經出臺便會「沉睡」,就被束之高閣。
青鋒認為,即便是「冒名頂替上大學」入刑,不再有「冒名頂替上大學」現象出現,事實上,此法條也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法律不只是有懲處違法這樣單一的功能,其還有警示和教育引導功能,以及震懾。如果「冒名頂替上大學」入刑能起到不再有「冒名頂替上大學」現象發生的作用,那豈不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