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著作權-播放音樂電視作品應取得著作權人許可

2021-01-08 耶路撒冷的摩西

2013年3月9日, 錢進、錢途兩兄弟各出資100萬元, 成立了贏海市慧雅餐飲娛樂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慧雅公司), 公司經營範圍為中西餐、卡拉OK歌舞廳。

慧雅公司成立後, 生意不錯。尤其是卡拉OK歌舞廳, 每晚都有不少顧客前來包房唱歌,以緩解壓力、放鬆心情。

由於舊的點歌系統曲目無法滿足顧客需求, 慧雅公司遂於2015年10月從贏海市金田電子技術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金田公司)處購買了全新 KTV點歌系統 (含硬體)。金田公司提供的點歌系統中預裝了含1萬首歌曲的歌曲庫。

引進了新的點歌系統後, 慧雅公司推出了"免費唱K兩小時"的活動。活動的推出, 吸引了更多的K歌一族惠顧。慧雅公司的生意比之前更好, 知名度也有了一定的提高。

2016年3月的一天, 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發現,慧雅公司在沒有經過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 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音樂電視作品用於卡拉OK經營。

三日後, 音集協的工作人員謝洋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謝洋跟隨公證處公證員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來到慧雅公司卡拉OK歌舞廳進行消費。謝洋在歌曲點播機上進行操作, 點播了100首歌曲。公證員對這 100首被點播的歌曲播放畫面進行了錄像。

謝洋發現, 點播的100首歌曲中, 有60首歌曲由音集協管理。消費完畢, 謝洋取得了慧雅公司開具的發票。

同年7月13日, 音集協向法院起訴, 要求慧雅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音集協著作權的行為;將作品數據資料從點歌系統刪除;賠償音集協合理的損失。

收到法院的起訴書後,慧雅公司停止了卡拉OK歌舞廳的經營。審理過程中, 慧雅公司辯稱點歌系統裡面的歌曲由金田公司預裝,其沒有侵權的故意, 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由于慧雅公司不能提供點歌系統中涉訴的歌曲已獲得作者授權的證據, 其抗辯理由未獲法院支持,法院遂判決支持音集協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播放音樂電視作品應取得著作權人許可

事件中,慧雅公司未經音集協的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經營場所向公眾提供涉訴作品的放映服務, 已經侵犯了音集協對這些作品享有的放映權, 應向音集協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 著作權包括放映權。放映權是指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雖然慧雅公司從金田公司處購買了KTV點播系統, 但是並不代表KTV點播系統中預裝的歌曲已取得了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可免費使用。

因此, 慧雅公司在未取得涉案歌曲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 向公眾提供涉訴作品的放映服務,已侵犯了音集協對這些作品享有的放映權, 應向音集協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為了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KTV經營者應尊重他人的著作權, 誠信守法經營。如需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應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著作權人支付相應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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