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部在2017年12月發布了《關於修訂印發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7〕30號,以下簡稱《通知》),為便於理解,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關於比較信息的列報
對於利潤表新增的「資產處置收益」行項目,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等的相關規定,對可比期間的比較數據按照《通知》進行調整。
對於利潤表新增的「其他收益」行項目,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相關規定,對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補助採用未來適用法處理,無需對可比期間的比較數據進行調整。
二、關於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損失的列報
根據《通知》,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損失在「營業外支出」行項目反映。這裡的「毀損報廢損失」通常包括因自然災害發生毀損、已喪失使用功能等原因而報廢清理產生的損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的相關規定,財務報表中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項目和損失項目的金額不得相互抵銷。企業在不同交易中形成的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利得和損失不得相互抵銷,應分別在「營業外收入」行項目和「營業外支出」行項目進行列報。
三、關於「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項目的列報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的相關規定,資產應當分別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資產滿足該準則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歸類為流動資產。通常情況下,預計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變現的非流動資產應歸類為流動資產,作為「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列報。對於按照相關會計準則採用折舊(或攤銷、折耗)方法進行後續計量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等非流動資產,折舊(或攤銷、折耗)年限(或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無需歸類為流動資產,仍在各該非流動資產項目中列報,不轉入「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項目列報;預計在一年內(含一年)進行折舊(或攤銷、折耗)的部分,也無需歸類為流動資產,不轉入「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項目列報。
四、關於合併利潤表中淨利潤部分的列報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的相關規定,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中分別列示持續經營損益和終止經營損益。企業可以參考以下格式對合併利潤表中的淨利潤部分進行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