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山東「張志超案」有了新進展。6月1日,南都記者從張志超的辯護人處獲悉,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律師代表張志超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國家賠償申請,金額為788.9萬餘元,其中包括5449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88萬餘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600萬元。
南都此前報導,2005年2月,時年不滿16歲的山東中學生張志超被認為在教學樓洗刷間強姦並殺死一名同校女生。次年,山東臨沂中院以強姦罪判處張志超無期徒刑。他的同學王廣超因「包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11年,張志超的母親開始申訴。據央視新聞報導,張志超表示曾遭遇刑訊逼供。2017年11月,案件被最高法院決定再審。1月13日上午,山東省高院再審宣判,山東高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張志超及王廣超無罪。宣判後,張志超被當庭釋放。審判長告知張志超、王廣超可以向做出生效裁決的原審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6月1日,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律師袁楓及北京市大禹(瀋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曦代表張志超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國家賠償申請。
張志超的代理律師向南都記者介紹稱,張志超自被收押至被山東高院宣判無罪,共計被羈押了5449天。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因此,臨沂中院應依法向張志超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為188萬餘元。
上述律師表示,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張志超在本案中有權請求國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張志超因強姦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致使他的名譽受到嚴重損害,其近親屬也一直飽受精神摧殘和鄰裡閒言閒語的打擊,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嚴重後果。案發時,張志超不滿16歲,考慮到申請人是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且其家庭遭受了毀滅性的打擊,應當提高本案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所以請求數額為600萬元。
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張志超還向臨沂中院提交了一封親筆信。他在信中寫道,如果沒有這場「災難」,他可能考入了大學,或者學了一門技術,有了謀生的能力,也會擁有家庭,過著平凡的生活。
張志超的代理律師告訴南都記者,目前,張志超狀態「還好」,需要調理身體,「在學習一些新事物,還需要時間融入。」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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