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華多元動力靈活配置混合 : 銀華多元動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

2020-12-17 中財網

銀華多元動力靈活配置混合 : 銀華多元動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3號)

時間:2020年11月23日 13:25:54&nbsp中財網

原標題:

銀華多元動力

靈活配置混合 :

銀華多元動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3號)

銀華多元動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20

20

3

號)

基金管理人: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於

2017

9

27

監許可【

2017

1759

文準予募集註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201

7

12

14

日。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

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風險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

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

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資,降

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

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

基金投資所

帶來的損失。投資人應當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和零存整取等儲蓄方式的區

別。定期定額投資是引導投資人進行長期投資、平均投資成本的一種簡單易行的投資方式。

但是定期定額投資並不能規避基金投資所固有的風險,不能保證投資人獲得收益,也不是替

代儲蓄的等效理財方式。

基金分為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貨幣市場

基金等不同類型,投資人投資不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

風險。一般來說,基金的收益預期越高,投資人承擔的收益風險也越大。本基金是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

其預期風險

和預期收益水平高於債券型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票

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票,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於科創板股票。基金資產投

資於科創板股票,會面臨科創板機制下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

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集中度風險、系統性風險、政策

風險等。具體風險煩請查閱本招募說明書的「風險揭示」章節的相關內容。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額發售面值人民幣

1.00

元發售,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基金

份額淨值可能低於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人在投資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

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市場風險、基金運作風險、其他風險以及本基金特

有的風險等。巨額贖迴風險是開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種風險,

即當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

淨贖回申請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

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時,

投資

人將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

、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

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

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當投資人贖回時,所得可能會高於或低於投資人先

前所支付的金

額。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本基金的

過往業績及其淨值高低並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

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

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投資人應當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認購、申購和贖回基金

份額,基金銷售機構名單詳見本招募說明書、本基金的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以及相關

披露

本招募說明書約定的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辦法》實

施之日起一年後開始執行

本招募說明書(更新)所載內容截止日為

2020

11

2

0

日,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表

現截止日為

20

20

3

3

1

日,所披露的投資組合為

20

20

年第

1

季度的數據(財務數據未

經審計)。

目 錄

一、緒言 ................................................................... 4

二、釋義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託管人 ............................................................ 22

五、相關服務機構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42

九、基金的投資 ............................................................ 53

十、基金的業績 ............................................................ 66

十一、基金的財產 .......................................................... 67

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 68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73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75

十五、基金的會計和審計 .................................................... 7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七、風險揭示 ............................................................ 83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90

二十、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105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19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 120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121

二十四、備查文件 ......................................................... 122

一、緒言

銀華多元動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

或「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

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

流動

性風險管理規定

銀華多元動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銀華多元動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

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銀華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

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

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

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

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

必要條件。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

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銀華多元動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

銀華多元動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銀華多元動力

靈活配置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

銀華多元動力

靈活

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

說明書》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銀華多元動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8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部門規章、

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制定機構不時做出的修改、補充和有權解釋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

6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

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決定》

修改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

、《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3

3

15

日頒布、同年

6

1

日實施的《證券投

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

19

7

26

日頒布、同年

9

1

日實施的《

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7

7

日頒布、同年

8

8

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指中國證監會

2017

8

31

日頒布、同年

10

1

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經

國務院授權的機構

16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

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9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包括其不時修訂)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可以投資於中國境

內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准的、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

集的證券投

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

點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

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1

、投資人: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等相關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

的投資人

23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

,發售基金份額,辦理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

、發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內,銷售機構向投資人銷售本基金份額的行為

25

、銷售機構:

指銀華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

辦理基金銷

售業務的

其他

機構

26

、基金銷售網點:指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

27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8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9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30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

機構辦理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聘請法定機構驗資並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

32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

34

、存續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

後合法存續

的不定期期

35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工作日

3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1

2

3

4

5……

38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9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0

、《業務規則》:指《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註冊登記業務規則》及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1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

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

以及基金

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

申請購買

基金

基金

份額的行為

42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

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

以及基金

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

申請購買

本基金

基金份額的行為

43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

求將本基金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4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開通基金轉換業務的某一開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額轉換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開通基金轉換業務的其他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

行為

45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6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7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8

、流動性受限資產:是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

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

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

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

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49

、元:指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元

50

、基金利潤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

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51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銀行

存款本息、

基金應收

款項以及

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2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扣除基金負債後的淨資產值

53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4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的過程

55

、指定媒介: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57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

政區和臺灣地區

58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銀華多元動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

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6008

號特區報業大廈

19

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

C2

辦公樓

15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設立日期

2001

5

28

批准設立機

中國證監會

批准設立文

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1]7

組織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2.222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聯繫人

馮晶

電話

010

-

58163000

傳真

010

-

58163090

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

2001

5

28

日,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證監基金字

[2001]7

號文)設立的全國性資產管理公司。公司註冊資本為

2.222

億元人民幣,公司的股

權結構為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

44.10%

)、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

26.10%

)、

東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

18.90%

)、山西海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

資比例

0.90%

)、珠海銀華聚義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出資比例

3.57%

)、珠海銀華致信

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出資比例

3.20%

)及珠海銀華匯玥投資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出

資比例

3.22%

)。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

他業務。公司註冊地為廣東省深圳市。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稱已於

2016

8

9

日起變更為「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經營運作規範,能夠切實維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公司董事會下設

「戰略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四個專業委員會,

有針對性地研究公司在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相關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並充分發揮獨

立董事的職能,切實加強對公司運作的監督。

司監事會由

4

位監事組成,主要負責檢查公司的財務以及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的行為進行監督。

公司具體經營管理由總經理負責,公司根據經營運作需要設置投資管理一部、投資管理

二部、投資管理三部、量化投資部、境外投資部、

FOF

投資管理部、研究部、市場營銷部、

機構業務部、養老金業務部、交易管理部、風險管理部、產品開發部、運作保障部、信息技

術部、網際網路金融部、戰略發展部、投資銀行部、監察稽核部、內部審計部、人力資源部、

公司辦公室、財務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

24

個職能部門,並設有北京分公司、青島分公司

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

司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為公司投資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同時下

設「主動型

A

股投資決策、固定收益投資決策、量化和境外投資決策、養老金投資決策及基

金中基金投資決策」五個專門委員會。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確定公司投資業務理念、投

資政策及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管理。

(二)主要人員情況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王珠林先生

,

董事長,經濟學博士。曾任甘肅省職工財經學院財會系講師,甘肅省證券

公司發行部經理,中國藍星化學工業總公司處長,藍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

董事會秘書,

西南證券

副總裁,中國

銀河證券副總裁,

西南證券

董事、總裁;還曾先後擔任

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中國證券

業協會投資銀行業委員會委員、重慶市證券期貨業協會會長、中國證券業協會綠色證券專業

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現任公司董事長,兼任銀華國

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銀華長安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國上市公司協會

併購融資委員會執行主任、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行業文化建設委員會顧問、深圳證券交易所

理事會創業板股票發行規範委員會委員、中國退役士兵就業創業服務促進

會副理事長、中國

航發動力

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北汽

福田汽車

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天陽宏業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學碩士、清華五道口金融

EMBA

。曾任大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法律

支持部經理,

第一創業

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首席律師、法律合規部總經理、合規總監、副總裁,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合規總監。現任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總裁,

第一創業

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高級工程師。曾任一汽集團公司發展部部

長;吉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副主任

;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長春市副市長;吉林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吉林省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現任

東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長、黨委書記,東證融匯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深圳證券交易所第四屆理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委員,上海證券交易所第四屆理事會政

策諮詢委員會委員。

吳堅先生:董事,中共黨員。曾任重慶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科員,重慶市證券監

管辦公室副處長,重慶證監局上市處處長,重慶渝富資產經營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

副總經理,重慶東源產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重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慶上市

公司董事長協會秘書長,

西南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重慶銀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重慶直升機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華融渝富股權

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西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現任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裁、黨委副書記,

重慶股份轉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西證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西證國際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重慶仲裁委仲裁員,重慶市證券期貨業協會會長。

王立新先生:董事,總經理,經濟學博士。中國證券投資基金行業最早的從業者之一,

從業經驗超過

20

年。他參與創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領導的銀華基金是中國優秀的基金管理

公司。曾就讀於北京大學哲學系、中央黨校研究生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部、長江商學

EMBA

。先後就職於中國

工商銀行

總行、中國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南方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部;參與籌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並歷任南方基金研究開發部、市場拓展部總

監。現任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銀華長安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長、

銀華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此外,

兼任中國基金業協會理事、香山財富論壇發起理事、

秘書長、香山財富管理研究院院長、《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年鑑》副主編、《證券時報》第三屆

專家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校友會理事、北京大學企業家俱樂部理事、北京大學哲學系系友

會秘書長、北京大學金融校友聯合會副會長。

鄭秉文先生:獨立董事,經濟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

院副院長,歐洲所副所長,拉美所所長和美國所所長。現任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

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政府特殊津貼享受者,人力資源

和社會保障部諮詢專家委員會

委員,保監會重大決策諮詢委員會委員,在北京大學、中國人

民大學、國家行政學院、武漢大學等十幾所大學擔任客座教授。

劉星先生:獨立董事,管理學博士,重慶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會計學教授、博士生

導師、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獲得者,全國先進會計(教育)工作者,中國註冊會計師協

會非執業會員。現任中國會計學會理事,中國會計學會對外學術交流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

國會計學會教育分會前任會長,中國管理現代化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優選法統籌與經濟數

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邢冬梅女士:獨立董事,法律碩士,律師。曾任職於司法部中國法律事務

中心

(

後更名

為信利律師事務所

)

,並歷任北京市共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現任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

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負責人,同時兼任北京朝陽區律師協會副會長。

封和平先生:獨立董事,會計學碩士,中國註冊會計師。曾任職於財政部所屬中華財務

會計諮詢公司,並歷任安達信華強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合伙人,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史坦利中國區副主席;還曾擔任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

委員、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第

29

屆奧運會北京奧組委財務顧問。

馬東軍先生,監事會主席,研究生,註冊會

計師、註冊評估師。曾任天勤會計師事務所

和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日域(美國)國際

工程有限公司財務部國際財務總監,深圳發展銀行(現更名為

平安銀行

)總行稽核部副總經

理(主持工作),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負責人,兼任

第一創業

證券承銷保

薦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第一創業

期貨有限責任公司監事、

第一創業

期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等

職務。現任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

第一創業

投資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第一創業

創新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李軍先生,

監事,管理學博士。曾任四川省農業管理幹部學院教師,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證券營業部諮詢部分析師、高級客戶經理、總經理助理、業務總監,

西南證券

股份

有限公司經紀業務部副總經理。此外,還曾先後擔任重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評

價處

(

企業監管三處

)

副處長、企業管理三處副處長、企業管理二處處長、企業管理三處處長,

並曾兼任重慶渝富資產經營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現任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管

理部總經理。

龔颯女士,監事,碩士學歷。曾任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分支機構財務負責人,泰達荷

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業部副總

經理,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稽核經理,交銀施洛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運營部總經理,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運作保障部總監。現任公司機構

業務部總監。

杜永軍先生:監事,大專學歷。曾任五洲大酒店財務部主管,北京賽特飯店財務部主管、

主任、經理助理、副經理、經理,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行政部總監助理。現任公

司財務行政部副總監。

周毅先生:副總經理。碩士學位,曾任美國普華永道金融服務部部門經理、巴克萊銀行

量化分析部副總裁及巴克萊亞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職,曾任

銀華全球

核心優選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滬深

300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

)、銀華抗通脹主題證券投資基金(

LOF

)及銀華中證

800

等權重指數增強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和公司總經理助理職務。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資總監、量化投資部總監以及境外投資部總監、銀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總經理,並同時兼任銀華深證

100

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職務。

凌宇翔先生:副總經理,工商管理碩士。曾任職於機械工業部、

西南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

2001

年起任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蘇薪茗先生:副總經理。博士研究生,獲得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清華大學法律碩士、

英國劍

橋大學哲學碩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經濟學博士(金融學專業)學位。曾先後

擔任福建日報社要聞採訪部記者,中國銀監會政策法規部創新處主任科員,中國銀監會創新

監管部綜合處副處長,中國銀監會創新監管部產品創新處處長,中國銀監會湖北銀監局副局

長。現任公司副總經理、銀華長安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銀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楊文輝先生,督察長,法學博士。曾任職於北京市水利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中國證監

會。現任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長,兼任銀華長安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銀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

本基金基金經理

賈鵬先生:

碩士學位,

2008

3

月至

2011

3

月期間任職於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擔任行業研究員職務;

2011

4

月至

2012

3

月期間任職於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擔任

行業研究組長;

2012

4

月至

2014

6

月期間任職於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基金經

理助理。

2014

6

月起任職於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8

27

日至

2017

8

7

日擔任

銀華永祥

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4

8

27

日至

2016

12

22

日兼任銀華

中證轉債

指數增強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4

9

12

日至

2020

5

21

日兼任銀華增值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4

12

31

日至

2016

12

22

日兼任銀華信用雙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6

4

1

日至

2017

7

5

日兼任

銀華遠景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6

5

19

日起兼任

銀華多元視野

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7

8

8

日起兼任

銀華永祥

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7

12

14

日起兼任

銀華多元動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8

1

29

日起兼任銀華多元收益

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自

2019

6

28

日起兼任銀華信用雙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0

1

6

日起兼任

銀華遠景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0

2

19

日起兼任銀華

增強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0

9

10

日起兼任銀華多元機遇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王智偉先生:碩士學位,

2009

年起先後任職於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中國證券報有

限責任公司、

方正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證券研究工作。

2015

6

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基金經理助理職務。自

2016

7

26

日至

2019

7

5

日擔任銀華合利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6

7

26

日至

2019

3

2

日兼任銀華雙動力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

2018

3

7

日起兼任銀華多元收益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0

11

20

日起

兼任銀華

多元動力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3.

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委員會主席:王立新

委員:周毅、王華、姜永康、倪明、董嵐楓、肖侃寧、李曉星

王立新先生:詳見主要人員情況。

周毅先生:詳見主要人員情況。

王華先生,高級董事總經理,經濟學碩士。曾

就職於

西南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

2000

10

月加入銀華基金,歷任基金經理、總經理助理,現任投資管理一部總監、投資經理及

A

股基金投資總監、主動型股票投資決策專門委員會主任,公司業務副總經理,自

2017

9

月起擔任高級董事總經理。

姜永康先生,高級董事總經理,理學碩士。曾就職於

中國平安

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

司。

2005

10

月加入銀華基金,歷任基金經理、總經理助理,現任固定收益基金投資總監、

投資管理三部總監、投資經理以及銀華長安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銀華國際資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業務副總經理,自

2017

9

月起擔任高級董事總經理。

倪明先生,經濟學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從事研究分析工作,歷任債券信用

分析師、債券基金助理、行業研究員、股票基金助理等職,並曾任

大成創新

成長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職務。

2011

4

月加

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投資管理一部副總

監兼基金經理。曾任

銀華內需

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

銀華估值

優勢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現任銀華核心價值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領先

策略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

銀華戰略

新興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

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穩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及

銀華豐享

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董嵐楓先生,博士學位;曾任五礦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高級業務員。

2010

10

月加

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研究部助

理研究員、行業研究員、研究部副總監。現任研究

部總監。

肖侃寧先生:碩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證券武漢總部任投資理財部投資經理,天同(萬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數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萬家貨幣基金基金經理,太平養老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中心任投資經理管理企業年金,在長江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歷

任投資管理部副總經理、總經理、投資總監、公司總經理助理(分管投資和研究工作)。

2016

8

月加入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現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兼任銀華尊和養老目標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銀華尊和養老目標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銀華尊和養老目標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

金(

FOF

)、銀華尊尚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經理。

李曉星先生,碩士學位,

2006

8

月至

2011

2

月任職於

ABB

(中國)有限公司,歷

任運營發展部運營顧問、集團審計部高級審計師等職務。

2011

3

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歷任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職務,現任投資管理一部基金經理。曾任

銀華戰略

新興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銀華穩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估值

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及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現任

銀華中小盤

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盛世

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

資基金、

銀華心誠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心怡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大盤

精選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港股通

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及

銀華豐享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4

、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金合

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

者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

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

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

贖回

轉換申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

務所、會計師事務所、

證券

/

期貨

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

務的外部機構;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

、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

業務的規則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

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

證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

報告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或監管機構

另有規定

或要求

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洩露

,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

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

能夠按照基金合

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

,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

金託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

行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稅後)在基金募集期

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

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

制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

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

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

)以基金的名義使用不屬於基金名下的資金買賣證券;

2

)動用銀行信貸資金從事證券買賣;

3

違反規定將基金資產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4

)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以基金資產進行房地產投資;

6

)從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7

)從事證券承銷行為;

8

)違反證券交易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行為來操縱和擾亂市場價格;

9

)進行高位接盤、利益輸送等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

10

)通過股票投資取得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11

)因基金投資股票而參加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與上市公司董事會或其他持有

5%

以上投票權的股東惡意串通,致使股東大會表決結果侵犯社會公眾股東的合法利益;

12

)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4.

本基金管理人將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

)越權或違規經營,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2

)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材料中弄虛作假;

4

)拒絕、幹擾、阻

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5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6

)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5.

基金經理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

)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

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

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

)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1.

風險管理體系

本基金在運作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或

技術風險、合規性風險、聲譽風險和外部風險。針對上述各種風險,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

的風險管理體系,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

)建立風險管理環境。具體包括制定風險管理戰略、目標,設置相應的組織機構,

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與技術系統,設定風險管理的時間範圍與空間範圍等內容。

2

)識別風險。辨識組織系統與業務流程中存在什麼樣的風險,為什麼會存在以及如

何引起風險。

3

)分析風險。檢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後果。

4

)度量風險。評估風險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風險水平劃分為若干級別,每一種風險按其發生的可能性與後果的嚴重程度

分別進入相應的級別。定量的方法則是設計一些風

險指標,測量其數值的大小。

5

)處理風險。將風險水平與既定的標準相對比,對於那些級別較低的風險,則承擔

它,但需加以監控。而對較為嚴重的風險,則實施一定的管理計劃,對於一些後果極其嚴重

的風險,則準備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6

)監視與檢查。對已有的風險管理系統要監視及評價其管理績效,在必要時適時加

以改變。

7

)報告與諮詢。建立風險管理的報告系統,使公司股東、公司董事會、公司高級管

理人員及監管部門了解公司風險管理狀況,並尋求諮詢意見。

2.

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的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覆蓋公

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

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2

)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督察長與監察稽核部門,並使它們保持高度的獨立性

與權威性。

3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牽制,並通過切實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4

)有效性原則。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工作必須從實際出發,主要通過對工作流程的控

制,進而達到對各項經營風險的控制。

5

)防火牆原則。公司的投資管理、基金運作、計算機技術系統等相關部門,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適當隔離。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幕信息

的人員,制定嚴格的批准程序和監督處罰措

施。

6

)適時性原則。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應具有前瞻性,並且必須隨著公司經

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

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2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

)控制環境

公司董事會重視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體系。本公司在董事會下設立了

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針對公司在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風險進行研究並制定相應的控制

制度。在特殊情況下,風險控制委員會可依據其職權,在上報董事會的同時,對公司業務進

行一定

的幹預。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有效貫徹公

司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就基金投資等發表專業意見

及建議。

此外,公司設有督察長,

組織指導公司的監察與稽核工作

,對公司和基金運作的合法

性、合規性及合理性進行全面檢查與監督,參與公司風險控制工作,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時向

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2

)風險評估

公司風險控制人員定期評估公司風險狀況,範圍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標產生負面影響

的內部和外部因素,評估這些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程度及可

能性,並將評估

報告報公司董事會及高層管理人員。

3

)操作控制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方面,體現部門之間職責有分工,但部門之間又相互合作與

制衡的原則。基金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等業務部門有明確的授權分工,各部門的操作

相互獨立,並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各業務部門之間相互核對、相互牽制。

各業務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形成相互檢查、相互制約的關係,以

減少舞弊或差錯發生的風險,各工作崗位均制定有相應的書面管理制度。

在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度基礎上,設置科學、合理、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每項業務

操作有清晰、書

面化的操作手冊,同時,規定完備的處理手續,保存人員進行處理。

4

)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保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的

人員進行處理。

5

)監督與內部稽核

本公司設立了獨立於各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其中監察稽核人員履行內部稽核職能,

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促進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執行。監察稽核人員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定期出具監察稽核報告,報公司督察長、董事會及

中國證監會。

3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1

)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

任;

2

)上述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3

)基金管理人

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基金管理人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1

、基本情況

名稱: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招商銀行

」)

設立日期:

1987

4

8

註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註冊資本:

252.20

億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行長:田惠宇

資產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2]83

電話:

0755

-

83199084

傳真:

0755

-

83195201

資產託管部信息披露負責人:張燕

2

、發展概況

招商銀行

成立於

1987

4

8

日,是我國第一家完全由企業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業銀

行,總行設在深圳。自成立以來,

招商銀行

先後進行了三次增資擴股,並於

2002

3

月成

功地發行了

15

A

股,

4

9

日在上交所掛牌(股票代碼:

600036

),是國內第一家採用國

際會計標準上市的公司。

2006

9

月又成功發行了

22

H

股,

9

22

日在香港聯交所掛牌

交易(股票代碼:

3968

),

10

5

日行使

H

股超額配售,共發行了

24.2

H

股。截至

2019

12

31

日,本集團總資產

74,172.40

億元人民幣,高級法下資本

充足率

15

.54

%

,權重

法下資本充足率

13.02%

20

02

8

月,

招商銀行

成立基金託管部;

2005

8

月,經報中國證監會同意,更名為

資產託管部,現下設業務管理團隊、產品管理團隊、項目管理

團隊

、稽核監察團隊、基金外

包業務團隊、

養老金團隊、系統與數據團隊

7

個職能團隊,現有員工

86

人。

2002

11

月,

經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批准獲得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成為國內第一家獲得該

項業務資格上市銀行;

2003

4

月,正

式辦理基金託管業務。

招商銀行

作為託管業務資質

最全的商業銀行,擁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受託投資

管理託管、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

QFII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託管(

QDII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託管、保險資金託管、企業

年金基金託管、存託憑證

試點

託人

等業務資格。

招商銀行

確立「因勢而變、先您所想」的託管理念和「財富所託、信守承諾」的託管核

心價值,獨創「

6S

託管銀行」品牌體系,以「保護您的業務、保護您的財富」為歷史使命,

不斷創新託管系統、服務和產品:在業內率先推出「網上託管銀行系統」、託管業務綜合系

統和「

6

心」託管服務標準,首家發布私募基金績效分析報告,開辦國內首個託管銀行網站,

推出

國內首個託管大數據平

臺,

成功托管國內第一隻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第一隻

FOF

第一隻信託資金計劃

、第一隻股權私募基金、第一家實現貨幣市場基金贖回資金

T+1

到帳、

第一隻境外銀行

QDII

基金、

第一隻紅利

ETF

基金

、第一隻「

1+N

」基金專戶理財、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資產、第一

TOT

保管

,實現從單一託管服務商向全面投資者服務機構的轉變,得

到了同業認可。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業務持續穩健發展,社會影響力不斷提升

,

四度蟬聯獲《財資》「中國

最佳託管專業銀行」。

2016

6

招商銀行

榮膺《財資》「中國最佳託管銀行獎」,成為國內

唯一獲得該獎項的託管銀

行;「託管通」獲得國內《銀行家》

2016

中國金融創新「十佳金融

產品創新獎」;

7

月榮膺

2016

年中國資產管理「金貝獎」「最佳資產託管銀行」。

2017

6

月招商

銀行

再度榮膺《財資》「中國最佳託管銀行獎」;

「全功能網上託管銀行

2.0

」榮獲

《銀行家》

2017

中國金融創新「十佳金融產品創新獎

8

月榮膺國際財經權威媒體《亞洲

銀行家

》「中國年度託管銀行獎」。

2018

1

月招商

銀行

榮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

2017

年度優秀資產託管機構」獎項;同月,

招商銀行

託管大數據平颱風險管理系統榮

2016

-

2017

年度銀監

會系統「金點子」方案一等獎,以及中央金融團工委、全國金融青聯

第五屆「雙提升」金點子方案二等獎;

3

月榮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託管銀行」獎;

5

月榮膺國際財經權威媒體《亞洲

銀行家

》「中國年度託管銀行獎」;

12

月榮膺

2018

東方

財富

風雲榜

2018

年度最佳託管銀行」、「

20

年最值得信賴託管銀行」獎。

2019

3

招商銀行

榮獲《中國

基金報》

2018

年度

最佳

基金

託管銀行

獎;

6

榮獲《

財資

「中國最佳託管機

構」「中國最佳養老金託管機構」「中國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項大獎;

12

月榮獲

2019

東方

財富風雲榜

201

9

年度最佳託管銀行」獎。

(二)主要人員情況

李建紅先生,本行董事長、非執行董事,

2014

7

月起擔任本行董事、董事長。英國

東倫敦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吉林大學經濟管理專業碩士,高級經濟師。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兼任招商局國際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招商局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

國際海運貨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招商局華建公路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和招商

局資本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曾任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總裁助理、總經濟師、

副總裁,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總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長、執行董

事,

2013

5

月起擔任本行行長、本行執行董事。美

國哥倫比亞大學公共管理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曾於

2003

7

月至

2013

5

月曆任上

海銀行副行長、中國

建設銀行

上海市分行副行長、深圳市分行行長、中國

建設銀行

零售業務

總監兼北京市分行行長。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長。

1991

年加入本行;

2002

10

月至

2013

12

月曆任本行長

沙分行行長,總行公司銀行部副總經理,佛山分行籌備組組長,佛山分行行長,武漢分行行

長;

2013

12

月至

2016

10

月任本行業務總監兼公司金融總部總裁,期間先後兼任公司

金融綜合管理部

總經理、戰略客戶部總經理;

2016

10

月至

2017

4

月任本行業務總監

兼北京分行行長;

2017

4

月起任本行黨委委員兼北京分行行長。

2019

4

月起任本行副

行長。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

2019

12

31

日,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累計託管

545

只證券投資基金。

(

)

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目標

招商銀行

確保託管業務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制度,堅持守法經營、規

範運作的經營理念;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

確保託管業務的穩健運行和託管資產的安全;建立有利於查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

保證業務穩健運行的風險控制制度,確保託管業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確保內控

機制、體制的不斷改進和各項業務制度、流程的不斷完善。

2

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業務建立三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體系:

一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是在

招商銀行

總行風險管控層面對風險進行預防

和控制;

二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是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設立

稽核監察團隊

,負責部門內部風險

預防和控制;

三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是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在設置專業崗位時,遵循內控制衡原則,

視業務的風險程度制定相應監督制衡機制。

3

內部控制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覆蓋各項業務過程和操作環節、覆蓋所有團隊和崗位,並

由全部人員參與。

2

)審慎性原則。託管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範風險、審慎經

營為出發點,體現「內控優先」的要求。

3

)獨立性原則。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各團隊、各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

不同託管

資產之間、託管資產和自有資產之間相互分離。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部門獨立於內部控制

的建立和執行部門。

4

)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

性。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是指內部控制的設計覆蓋了所有應關注的重要風險,且設計的風

險應對措施適當。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是指內部控制能夠按照設計要求嚴格有效執行。

5

)適應性原則。

內部控制適應

招商銀行

託管業務風險管理的需要,並能夠隨著託管

業務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

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6

)防火牆原則。

招商銀行

資產

託管部

辦公場地與我行其他業務場地隔離,辦公網和

業務網物理分離,部門業務網和全行業務網防火牆

策略

分離,以達到風險防範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在實現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託管業務事項和高風

險環節。

8

)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能夠實現在託管組織體系、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

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4

內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設。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從資產託管業務內控管理、產品受理、會

計核算、資金

清算、

崗位管理、檔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保證資產

託管業務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運作。

2

)業務信息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在數據傳輸和保存方面有嚴格的加密和

備份措施,採用加密、直連方式傳輸數據,數據執行異地實時備份,所有的業務信息須經過

嚴格的授權方能進行訪問。

3

)客戶資料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對業務辦理過程中形成的客戶資料,視

同會計資料保管

。客戶資料不得洩露,有關人員如需調用,須經總經理室成員審批,並做好

調用登記。

4

)信息技術系統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

對信息技術系統管理實行雙人雙崗雙責、機房

24

小時值班並設置門禁管理、電腦密碼設置及權限管理、業務網和辦公網、託管業務網與

全行業務網雙分離制度,與外部業務機構實行防火牆保護,對信息技術系統採取兩地三中心

的應急備份管理措施等,保證信息技術系統的安全。

5

)人力資源控制。

招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通過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和員工培訓、激勵

機制、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級隊伍及人才儲備機制,有效的進行人力資源

管理。

(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

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有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

投資比例、投資組合等

情況

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在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發送

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絕執行,並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

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整改,整改的

時限應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允許的調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

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並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

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

銷售

機構

1.

直銷機構

1

)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銷中心

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

C2

辦公樓

15

電話

010

-

58162950

傳真

010

-

58162951

聯繫人

展璐

2

)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網上直銷交易系統

網上交易網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動端站點

請到本公司官方網站或各大移動應用市場下載「銀華生利寶」手機

APP

或關注「銀華基金」官方微信

客戶服務電話

010

-

85186558

4006783333

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直銷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的開戶和認購手續,具體交

易細則請參閱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2.

其他銷售

機構

1)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劉連舸

客服電話

95566

網址

www.boc.cn

2) 中國

工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中國北京復興門內大街

55

法定代表人

陳四清

客服電話

95588

網址

www.icbc.com.cn

3)

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

浦東新區

銀城中路

188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電話

95559

網址

www.bankcomm.com

4)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7088

法定代表人

李建紅

客服電話

95555

網址

www.cmbchina.com

5) 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天津市河東區海河東路218號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電話

95541

網址

www.cbhb.com.cn

6) 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25

法定代表人

田國立

客服電話

95533

網址

www.ccb.com

7)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福州市湖東路

154

號中山大廈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客服電話

9556

1

網址

www.c

ib

.com.cn

8) 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

42

號寫字樓

101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電話

400

-

6515

-

988

網址

www.ewww.com.cn

9) 大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大同市城區迎賓街

15

號桐城中央

21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電話

400

-

712

-

1212

網址

http://www.dtsbc.com.cn/

10)

國都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法定代表人

翁振

客服電話

400-818-8118

網址

www.guodu.com

11)

國聯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江蘇省無錫市金融一街8號7-9層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客服電話

95570

網址

www.glsc.com.cn

12) 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海拉爾東街滿世尚都辦公商業綜合樓

法定代表人

龐介民

客服電話

956088

網址

www.cnht.com.cn

13) 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638號蘭州財富中心21樓

法定代表人

李曉安

客服電話

95368

網址

www.hlzq.com

14) 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8號

法定代表人

祝獻忠

客服電話

95390

網址

www.hrsec.com.cn

15)

華西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

198

華西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

楊炯洋

客服電話

95584

網址

www.hx168.com.cn

16) 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

金融街

19

號富凱大廈

B

701

法定代表人

林義相

客服電話

010

-

66045678

網址

www.txsec.com

17)

西部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西安市新城區東新街

319

8

10000

法定代表人

徐朝暉

客服電話

95582

網址

www.westsecu.com.cn

18) 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

99

號院

1

號樓

15

1501

法定代表人

葉順德

客服電話

95399

網址

www.xsdzq.cn

19) 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9

號院

1

號樓

法定代表人

張志剛

客服電話

95321

網址

www.cindasc.com

20)

中國銀河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5

2

-

6

法定代表人

陳共炎

客服電話

400

-

888

-

8888

95551

網址

www.chinastock.com.cn

21)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法定代表人

丁學東

客服電話

400

-

910

-

1166

網址

www.ciccs.com.cn

22)

中信建投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

66

4

號樓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電話

400

-

8888

-

108

網址

www.csc108.com

23)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張佑君

客服電話

95548

網址

www.cs.ecitic.com

24)

中信證券

(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

222

1

號樓

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曉林

客服電話

95548

網址

http://sd.citics.com/

25) 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世紀大道

1600

32

法定代表人

錢華

網址

www.ajzq.com

26) 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法定代表人

黃炎勳

客服電話

400-800-1001

網址

www.essence.com.cn

27)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長江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

李新華

客服電話

95579;400-8888-999

網址

www.95579.com

28)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5號投行大廈20樓

法定代表人

劉學民

客服電話

95358

網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29)

東海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江蘇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號投資廣場

18

法定代表人

錢俊文

客服電話

95531

400

-

8888

-

588

網址

http://www.longone.com.cn

30)

東吳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蘇州工業

園區星陽街5號

東吳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

範力

客服電話

95330

網址

http://www.dwzq.com.cn

31)

光大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電話

95525; 400-888-8788

網址

www.ebscn.com

32)

國金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

95

法定代表人

冉雲

客服電話

95310

網址

www.gjzq.com.cn

33)

華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

198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韜

客服電話

95318

網址

www.hazq.com

34) 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中社區深南大道

2008

號中國鳳凰大廈

1

20C

-

1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電話

95323

400

-

109

-

9918

網址

www.cfsc.com.cn

35)

平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61

-

64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電話

95511-8

網址

stock.pingan.com

36)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

989

45

法定代表人

楊玉成

客服電話

95523

400

-

889

-

5523

網址

www.swhysc.com

37)

申萬宏源西部證券

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

358

號大成國際大廈

20

2005

法定代表人

李琦

客服電話

400

-

800

-

0562

網址

www.hysec.com

38) 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40

-

42

法定代表人

李強

網址

www.csco.com.cn

39)

天風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東園路

2

號高科大廈

4

法定代表人

餘磊

客服電話

95391

400

-

800

-

5000

網址

www.tfzq.com

40)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

法定代表人

廖慶軒

客服電話

400-809-6096

網址

www.swsc.com.cn

41)

浙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杭州市江幹區五星路

201

法定代表人

吳承根

客服電話

95345

網址

www.stocke.com.cn

42) 中山

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蔚藍海岸社區創業路

1777

號海信南方大廈

21

層、

22

法定代表人

林炳城

客服電話

95329

網址

http://www.zszq.com/

43) 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13

1301

-

1305

室、

14

法定代表人

張皓

客服電話

400

-

990

-

8826

網址

www.citicsf.com

44)

山西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號山西國際貿易中心東塔樓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電話

400

-

666

-

1618

95573

網址

www.i618.com.cn

45)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

1012

國信證券

大廈

16

-

26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電話

95536

網址

www.guosen.com.cn

46) 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海南省三亞市迎賓路

360

-

1

號三亞陽光金融廣場

16

法定代表人

李科

客服電話

95510

網址

http://www.sinosig.com

47)

中國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中國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16

法定代表人

王濱

客服電話

95519

網址

www.e

-

chinalife.com

48) 深圳

眾祿基金

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街道筍西社區梨園路

8

HALO

廣場一期四層

12

-

13

聯繫人

龔江江

客服電話

4006-788-887

網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9) 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555號裕景國際B座16層

聯繫人

黨敏

客服電話

400

-

820

-

2899

網址

www.erichfund.com

50) 北京展恒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德勝門外華嚴北裡2號民建大廈6層

聯繫人

李曉芳

客服電話

400-888-6661

網址

www.myfund.com

51) 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18號黃龍時代廣場B座6F

聯繫人

韓愛彬

客服電話

4000-766-123

網址

www.fund123.cn

52)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

1118

鄂爾多斯

國際大廈

9

樓(

200120

聯繫人

羅夢

客服電話

400-700-9665

網址

www.ehowbuy.com

53) 浙江

同花順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同順街

18

同花順

大樓

4

聯繫人

董一鋒

客服電話

952555

網址

www.ijijin.com.cn

54)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5號3C座9樓

聯繫人

屠彥洋

客服電話

400-1818-188

網址

www.1234567.com.cn

55) 諾亞正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楊浦區長陽路1687號2號樓2樓

聯繫人

李娟

客服電話

400-821-5399

網址

www.noah-fund.com

56) 浦領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浦項中心A座9層04-08

聯繫人

徐薇

客服電話

400-059-8888

網址

www.wy-fund.com

57) 宜信普澤(北京)

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SOHO現代城C座1809

聯繫人

魏晨

客服電話

400-6099-200

網址

www.yixinfund.com

58) 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5

號國際企業大廈

C

9

聯繫人

張燕

客服電話

4008507771

網址

t.jrj.com

59) 和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號泛利大廈

10

聯繫人

劉洋

客服電話

4009200022

網址

licaike.hexun.com

60) 北京增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

66

號建威大廈

1208

聯繫人

閆麗敏

客服電話

400

-

001

-

8811

網址

www.zcvc.com.cn

61) 一路財富(北京)

基金

銷售股份

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

9

號五棟大樓

C

702

聯繫人

呂曉歌

客服電話

400

-

0011

-

566

網址

www.yilucaifu.com

62) 北京錢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海澱南路

13

號樓

6

616

聯繫人

李超

客服電話

400

-

678

-

5095

網址

www.niuji.net

63) 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

21

號北京國際俱樂部

C

座寫字樓

11

聯繫人

劉平

客服電話

400

-

021

-

8850

網址

www.harvestwm.cn

64) 北京

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

20

號樂成中心

A

23

聯繫人

張敏

客服電話

400

-

786

-

8868

-

5

網址

www.chtfund.com

65) 中國國際期貨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

14

中期大廈

B

4

聯繫人

蔡婧

客服電話

95162

網址

www.cifco.net

66) 北京創金啟富

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民豐胡同

31

5

號樓

215A

聯繫人

楊文龍

客服電話

010

-

88067525

網址

www.5irich.com

67) 海

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

1217

陸家嘴

金融服務廣場

16

聯繫人

吳力群

客服電話

400

-

808

-

1016

網址

www.fundhaiyin.com

68) 上海聯泰

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長寧區金鐘路

658

2

號樓

B

6

聯繫人

蘭敏

客服電話

4000

-

466

-

788

網址

www.66zichan.com

69) 北京微動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區古城西路

113

3

342

聯繫人

王偉麗

客服電話

400

-

188

-

5687

網址

www.buyforyou.com.cn

70) 北京

輝騰

匯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

8

號富華大廈

F

12

B

聯繫人

彭雪琳

客服電話

400

-

066

-

9355

網址

www.kstreasure.com

71) 北京虹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館北路甲

2

號盈科中心

B

座裙樓二層

聯繫人

牛亞楠

客服電話

400

-

068

-

1176

網址

www.hongdianfund.com

72) 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1333

聯繫人

寧博宇

客服電話

400

-

821

-

9031

網址

www.lufunds.com

73) 珠海盈米

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12樓B1201-1203

聯繫人

黃敏嫦

客服電話

020-89629066

網址

www.yingmi.cn

74) 上海凱石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1號凱石大廈4樓

聯繫人

高皓輝

客服電話

400-643-3389

網址

https://www.vstonewealth.com

75) 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大街1號院2號樓19層19C13

聯繫人

宋子琪

客服電話

400-619-9059

網址

www.hcjijin.com

76) 北京

肯特瑞

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大興區亦莊經濟開發區科創十一街18號院A座15層

聯繫人

陳龍鑫

客服電話

4000988511

網址

fund.jd.com

77) 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488號太平金融大廈1503室

聯繫人

王步提

客服電話

400-820-5369

網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78) 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3

號通泰大廈

B

8

聯繫人

張靜怡

客服電話

4

00

-

817

-

5666

網址

www.amcfortune.com

79) 上海挖財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799號5樓01、02、03室

聯繫人

孫琦

客服電話

021-50810673

網址

www.wacaijijin.com

80) 天津國美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港工業區綜合服務區辦公樓D座二層202-124室

聯繫人

丁東華

客服電話

400-111-0889

網址

www.gomefund.com

81) 鳳凰金信(

海口

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紫月路18號院朝來高科技產業園18號樓

聯繫人

張旭

客服電話

4008105919

網址

www.fengfd.com

82) 通華財富(上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世紀金融廣場楊高南路

799

3

號樓

9

聯繫人

雲澎

客服電話

95156

6

400

-

66

-

95156

6

網址

www.tonghuafund.com

83) 上海

大智慧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

428

1

號樓

1102

單元

聯繫人

施燕華

客服電話

021

-

20292031

網址

www.

gw

.com.cn

84) 中民財富基金銷售(上海)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民生路

1199

弄證大五道口廣場

1

號樓

27

聯繫人

楊健

客服電話

021

-

33357030

網址

www.cmiwm.com/

85) 北京

度小滿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

10

號院西區

4

號樓

聯繫人

孫博超

客服電話

95055

-

4

網址

www.baiyingfund.com

86) 江蘇匯林保大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南京市鼓樓區中山北路國際

1413

聯繫人

孫平

客服電話

025

-

66046166

網址

www.huilinbd.com

87) 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

1

-

5

聯繫人

王旋

客服電話

95177

網址

www.sunin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規定,選擇

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並

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

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6008

號特區報業大廈

19

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

C2

辦公樓

15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聯繫人

伍軍輝

電話

010

-

58163000

傳真

010

-

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

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住所及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南路

256

華夏銀行

大廈

14

負責人

廖海

聯繫人

範佳斐

電話

021

-

51150298

傳真

021

-

51150398

經辦律師

劉佳、範佳斐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

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及辦公地址

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

222

30

執行事務合伙人

曾順福

聯繫人

楊婧

電話

021

-

61418888

傳真

021

63350003

經辦註冊會計師

楊麗、楊婧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

2017

9

27

證監許可【

2017

1759

號準予募

集註冊。

本基金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結轉的基金份額共計

246,271,371.74

份,有效認購戶數為

4,030

戶。

(二)基金類別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於

201

7

12

14

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後,

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

資產淨值低於

5,000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定期

報告中

予以披露

;連續

60

個工作

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

提出

解決方案

,如轉換運作方式、

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名單詳見本招募說明書「五、

相關服務機構」或其他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

在基金管

理人網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

投資人可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

投資

應當

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

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基金銷售

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

他投資人。

(三)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開放日的

具體

業務

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

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

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

/

期貨

交易市場、證券

/

期貨

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

有權

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

201

8

3

1

2

日起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且登記機構確認接

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

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

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

受理

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

基準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

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在當日業務辦理時

間結束後不得撤銷

4

贖回遵循

先進先出

原則,即按照投資人

持有基金份額登記日期

的先後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投資人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

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

全額交付申購款項

投資人交付

款項,申購

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

申購

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人贖

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通過登記機構及其相關基金銷售機構在

T

7

(

包括該日

)

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銀行帳戶,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除外。遇證券

/

期貨交

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劃出。

發生巨額贖回

或本基金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時,款項的

支付辦法參照本

基金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T

)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

日後

(

包括該日

)

及時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

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立或無效,則投資人已繳付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回

投資人帳戶。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

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

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

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因投資

怠於履行該項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

其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其他

基金銷售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

不利後果

。如因申請未得到登記機構的確認而造成的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並將於開始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公告。

(六)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

1.

在本基金其他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及網上直銷交易系統

進行申購時,每個基金帳戶首

筆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

元,每筆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

元。直銷中心辦理

業務時以其相關規則為準,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或各銷售機構對最低申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

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但不得低於上述最低申購金額。

2.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辦理贖回時,每筆贖回申請的最低份額為

10

份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某筆贖回業務時或辦

理某筆贖回業務後在銷售機構(網點)單個交易帳戶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0

份的,餘

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贖回。

3.

投資人將所申購的基金份額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為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

的限制。

4.

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或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佔基

金份額總數的比例上限進行限制。如本基金單一投資人累計申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

基金總份額的

50%

,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投資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

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

規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購申請。

5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採取設定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

具體規定請參見基金管理人發布的相關公告。

6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設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和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基金管理人發布的相

關公告。

7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暫不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8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購和贖回的費用及其用途

1.

申購費率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所適用的申購費率按申購金額的大小分檔,如下所示:

申購費率

申購金額(

M,

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50萬元

1.50%

50萬元≤M<100萬元

1.20%

100萬元≤M<200萬元

1.00%

200萬元≤M<500萬元

0.60%

M≥500萬元

1000元/筆

2.

贖回費率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贖回費用在基金份額持有人

贖回本基金份額時收取。

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30

天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

大於等於

30

天但少於

90

天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贖回費總額的

75%

計入基金財產;對

持續持有期大於等於

90

天但少於

180

天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贖回費總額的

50%

計入

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大於等於

180

天的投資人,將贖回費總額的

25%

歸入基金財產。未

計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等相關手續費

本基金基金份額贖回費率

按持有期限

的長短分檔,

具體如下:

贖回費率

持有期限(

Y

贖回費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30天≤Y<365天

0.50%

365天≤Y<730天

0.25%

Y≥730天

0%

3.

本基金基金份額的

申購費用由

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

投資人承擔,

在投資人申購基金

份額時收取,

不列入基金財產

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投資

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4.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

贖回費在基金份額持有人

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

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範圍內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

式。費率或收費方式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在調整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

等相關

法律法規

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基金促銷計劃,針對投資人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

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並另行公告。

(八)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

申購和贖回數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1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後,以當日基金份額

淨值為基準計算,申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捨去,

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財產所有。

2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

後的餘額,贖回金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捨去,捨去部

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財產所有。

2.

申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其中: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1

+申購費率)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的申購,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

-

淨申購金額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的申購,申購費用

=

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

/T

日基金份額淨值

2

:某客戶投資

2,000,000.00

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其對應的申購費率為

0.

60

%

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060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2,000,000.00/

1

0.

60

%

=

1,988,071.57

申購費用

=2,000,000.00

1,988,071.57

=

11,928.43

申購份額

=

1,988,071.57

/1.0600=

1,875,539.21

即:某客戶投資

2,000,000.00

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基金份額

淨值為

1.0600

元,則可得到

1,875,539.21

份本基金基金份額。

3.

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總金額

=

贖回份額×

T

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

=

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

=

贖回總金額

-

贖回費用

3

:某投資人贖回持有的

1,000

,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

180

天,其對應

的贖回費率為

0

.

50

%

,假設贖回當日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148

0

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

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

=

1

,000

,000

×

1.148

0=

1

,

148

,00

0

.00

贖回費用

=

1

,

148

,000.00

×

0

.

50

%

=5,740.00

淨贖回金額

=

1

,

148

,000.00

-

5,740.00=

1

,

1

42,260.00

即:某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

180

天的投資人贖回持有的

1

,00

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額,

假設贖回當日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148

0

元,則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1

,

1

42,260.00

元。

4.

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額淨值=

T

日閉市後的基金資產淨值

/T

日基金

份額的餘額數量

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

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基金申購、贖回開放日(

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

計算,並在

T+1

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

)

基金份額的登記

投資人申購基金成功後,登記機構在

T+1

日為投資人登記權益並辦理登記手續,投資人

T+2

日(含該日)後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人贖回基金成功後,登記機構在

T+1

日為投資人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不得實質

影響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並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

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

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基金估值,並採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3

、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於證券

/

期貨

交易

或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依法決定臨時

停市或

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會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時。

6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出現其他可能對基

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

或發生其他

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

技術故障或其他異常情況導

致基金銷售系統

、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8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2

3

6

7

8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

的申購申請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

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如果投資人

的申購申請被拒絕,

被拒絕的申購款項

本金

全額

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

不承擔該退回款項產生的利息等損失

在暫停申購的

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

購業務的辦理。

(

十一

)

拒絕、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

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

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並採取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

施。

3

、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於

證券

/

期貨

交易

或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依法決定臨時

停市或

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

、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

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故障或其他異常情況導

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

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

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

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如暫停本基金份額的

贖回,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贖回公告。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

十二

)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佔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總量的

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

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

止;選擇

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

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

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

,以此

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

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當出現巨額贖回時,

基金轉換中轉出份額的申請的處理方式遵照相關

的業務規則及相關公告。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

)在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

份額的

8%

時,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

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

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

時,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提出的贖回申請中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8%

以外的部

分(不含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對於未能贖回部分,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

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

贖回,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

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

理的部分贖回

申請將被撤銷。如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該

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

額的限制。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轉換中轉出份額的申請的處理方式遵照相關的業務規則

及相關公告。

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提出的贖回申請中未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8%

的部分

(含

8%

),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的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贖回申請一併辦理,並且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採取相同

的處理方式。對於前述未能贖回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

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

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

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如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基金轉換中轉出份

額的申請的處理方式遵照相關的業務規則及相關公告。

4

)暫停贖回

:連續

2

個開放日以上

(

含本數

)

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

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

巨額

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

在《信息披露辦法》

規定的

時限要求內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三)

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

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指定媒

上刊登暫停公告。

2

、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

的基金份額淨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申購或贖回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

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

十四

)

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

以及本

基金

基金合同的

約定

開辦本基金與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已開通

基金

轉換業務

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

,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

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

及本

基金

基金合同的

約定

定並公告

,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五)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

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或者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

家有權機關要求的劃轉主體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

資料,

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

的標準收費。

(

十七

)

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八)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九)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

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

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以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來決定是否凍結。在國家有權機關作

出決定之前,被凍結的基金份額產生的權益(權益為現金紅利部分,自動轉為基金份額)先

行一併凍結。被凍結基金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

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在履行相關

程序後

,根據具體情況對

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或者辦理基金份額質押等相關業務,

屆時須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資

(

)

投資目標

本基金將在努力控制組合風險並保持良好流動性的前提下,通過多元化的配置策略,積

極優選全市場的投資機會,整體性布局於具有核心競爭力及比較有優勢的行業和公司,同時

追求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

)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股票、創業板股票及其他

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

包含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央行票

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

公司債

券及分離交易

可轉債

、可交換債券以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

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現金、

權證、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須

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其投資比例

遵循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95%

,本基金持有全部權

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

)

投資策略

本基金堅持「多元動力」的投資理念。所謂「多元動力」即指在不同的市場階段採取相

應的多元化收益策略,積極尋求各細分市場以及個股、個券的投資機會,力爭實現基金資產

的穩定回報。

具體可以劃分為兩個層次:首先是大類資產的配置結構多元化,即充分發揮本基金靈活

配置的優勢,在自上而下判斷相關資產風險收益特徵的基礎上,積極尋求各細分市場的投資

機會,相應採取多元化的收益策略,合理確定股票、債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可轉換公

司債券等投資標的的配置比例,並在適當的時候運用衍生品工具實現套期保值,力爭實現基

金資產的穩定回報;其次是各類資產內部的應對策略多元化,即根據不同的市場環境和市場

階段,採取與之相匹配的最優投資策略,從不同維度發掘個股、個券的投資機會。

1

、大類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採用「大類資產

比較研究」的分析視角,在綜合考量中國宏觀經濟運行態勢、國

內股票市場的估值、國內債券市場收益率的期限結構、

CPI

PPI

變動趨勢、外圍主要經濟

體宏觀經濟與資本市場的運行狀況等因素的基礎上,綜合評價各類資產的風險收益水平,進

行大類資產的配置與組合構建,合理確定本基金在股票、債券、現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資比

例,並採取動態調整策略。在市場上漲階段中,適當增加權益類資產配置比例;在市場下行

周期中,適當降低權益類資產配置比例,同時運用金融衍生產品對衝下行風險,控制基金淨

值回撤幅度,力求實現基金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提高不同

市場狀況下基金資產的整體收益

水平。

基於基金管理人較為綜合的資產管理經驗,本基金力爭在股票、債券的配置和細分資產

的選擇上,儘可能全面地考察基金合同允許投資的各類資產,拓寬基金在資產配置上的工具;

比如,在某一股票存在對應的可轉換

公司債

券(或可交換債券)時,本基金會動態比較股票

和對應可轉換

公司債

券(或可交換債券)的相對風險收益特徵,選取更有優勢的標的進行投

資。

2

、股票投資策略

1

)在多元收益策略下,本基金選取股票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低估值策略

從長期來看,低估值股票能夠提供一定的安全邊際,存在

估值抬升的空間。本基金力圖

在低估值股票中,尋找出上行彈性較大的標的進行投資。

2

)高成長策略

當前中國經濟處於轉型階段,經濟結構正在發生快速變化,一些新興行業高速增長。本

基金通過選取處於加速成長期的細分行業,積極布局產業鏈中掌握關鍵要素的個股。

行業的景氣程度和競爭壁壘是成長股投資的重點考量因素。行業景氣度將會決定相關板

塊的估值水平以及未來成長性等因素;另一方面,行業壁壘的高低將決定相關板塊高估值的

持續性。具體而言,本基金將綜合運用定性及定量分析方法,積極尋找預期進入景氣上升期、

行業估值水平較低且具備長期成

長性的行業進行配置;對於目前正處於景氣高點、行業估值

水平偏高且長期缺乏成長性的行業,本基金將予以迴避。

3

)主題投資策略

主題投資旨在發掘經濟體的發展趨勢及趨勢背後的驅動因素,並尋找出符合產業升級要

求、順應經濟增長熱點、受益於政策趨勢或確定性事件的相關企業。

本基金將根據市場實際情況、投資主題的特點及其演化趨勢的預期、投資主題預期的風

險與收益的匹配關係等多種可能的因素,採用比較靈活的主題投資策略,包括但不限於主題

識別、主題配置以及主題調整等三個階段相應的各種可能的投資策略。

4

)事件驅動策略

事件驅動策略主

要指通過分析影響上市公司股價波動的突發性事件,把握市場對上市公

司的定價與實際價值之間的顯著差異,對個股進行配置調整和優化,以獲取事件發生前後價

格向價值回歸的收益。

本基金的事件驅動策略將通過政策研判、公司調研、財報分析、數據收集、數據統計以

及數據挖掘等一系列定性及定量的研究方法,對在合理持有周期內可獲利的事件進行識別並

積極參與。目前主要關注的事件包括資產重組、高管增持、股權激勵以及高送轉等。

2

)新股申購策略

本基金將在審慎原則下積極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通過研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增發

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

因素,分析新股內在價值、市場溢價率、中籤率和申購機會成本等綜

合評估申購收益率,從而制定相應的申購策略以及擇時賣出策略。

3

、債券投資策略

在債券投資方面,本基金將堅持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作為資產配置原則,採取多元

投資配置策略,具體包括久期調整策略、類屬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線配置策略、收益率騎乘

策略、信用利差策略、個券精選策略、信用調整策略、

可轉債

投資策略等,以兼顧投資組合

的安全性、收益性與流動性。

1

)久期調整策略

本基金採用目標久期管理法作為本基金債券類證券投資的核心策略。通過對宏觀經濟狀

況和貨幣政策等

因素的分析研判,形成對市場利率變動方向的預期,進而調整所持有的債券

資產組合的目標久期,達到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的目的。

2

)類屬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各市場、各券種的相對投資價值、流動性及信用風險,對各市場及各種類

的固定收益類資產之間的比例進行適時、動態的分配和調整,確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風險收益

特徵的債券資產組合。

3

)收益率曲線策略

本基金將在確定債券資產組合平均久期的基礎上,根據利率期限結構的特點,進一步預

測未來收益率曲線可能的變化形態,進而確定採用集中策略、啞鈴策略或梯形策略等,在長

期、中期和短期債券間進行配置,以從不同期限債券的相對價格變化中獲利。

4

)收益率騎乘策略

本基金將積極採取收益率騎乘策略獲取債券投資的超額收益。收益率騎乘策略是指當收

益率曲線比較陡峭時,也即相鄰期限利差較大時,可以買入期限位於收益率曲線陡峭處的債

券,也即收益率水平處於相對高位的債券,隨著持有期限的延長,債券的剩餘期限將會縮短,

從而此時債券的收益率水平將會較投資期初有所下降,通過債券的收益率的下滑,進而獲得

資本利得收益。

5

信用策略

本基金的信用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策略、個券精選策略、信用調整策略等多元信用配

置策略。

1

)信用利差策略

本基金將在信用利差曲線的系統研究之上,綜合分析經濟周期、國家政策、行業景氣度、

市場供求等各方面影響因素,重點關注信用利差趨向縮小的類屬品種及個券。

2

)個券精選策略

在運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礎上,本基金將藉助本基金管理人內部的行業及公司研究員的專

業研究能力,對發債主體進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並通過分析個券的剩餘期限與收益率的配

比狀況、信用等級狀況、流動性指標等因素,選擇風險收益配比最合理的個券作為投資

對象,

並形成組合。本基金還將採取積極主動的策略,針對市場定價錯誤和回購套利機會等,在確

定存在超額收益的情況下,積極把握市場機會。

3

)信用調整策略

除受宏觀經濟和行業周期影響外,信用債券本身素質的變化是影響個券信用變化的重要

因素,包括公司治理結構、股東背景、管理水平、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融資能力等經營管

理和償債能力指標。本基金將通過信用債跟蹤評級制度,在個券本身素質發生變化後進行嚴

謹評價,以判斷個券未來信用發生變化的方向,從而發掘價值低估債券或規避信用風險。

最後,本基金將對所有持倉信用債券進行有效的信用風

險控制。一是,依靠基金管理人

內部信用分析團隊,同時整合基金管理人外部有效資源,深入分析挖掘並積極跟蹤發債主體

的經營狀況、現金流、發展趨勢等情況;二是,嚴格遵守信用類債券的備選庫制度,根據不

同的信用風險等級,按照不同的投資管理流程和權限管理制度,對入庫債券進行定期信用跟

蹤分析;三是,採取分散化投資策略和集中度限制,嚴格控制組合整體的違約風險水平。

6

可轉債

投資策略

1

)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基於可轉換債券價值評估體系,綜合定性與定量分析指標確定可轉換債券的投

資價值,從中精選發債公司具備良好發展潛力或正股具備較高上漲預期且市場價格處於合理

水平的可轉換債券進行一級和二級市場投資。

2

)轉股策略

根據市場情況的變化靈活確定轉股策略,以有效保障或提高基金利益。

轉股期內,如果存在明顯市場套利機會,即本基金所持有的可轉換債券的實際轉股價格

明顯低於對應正股的市場價格,將通過轉股方式實現獲利。

如果可轉換債券在變現過程中可能出現較大的變現損失,將通過轉股方式保障基金資產

的流動性。

如果可轉換債券對應

正股價格上漲且滿足贖回觸發條件,將通過轉股方式保障已有收益。

7

)在基金進行逆回購交易時,審慎並儘可能充分的考慮逆回購資產的流動性,通過

合理的分散逆回購交易的到期日來控制其流動性風險;同時通過審慎的選擇交易對手,通過

分散化和交易對手的準入和額度管理(包括而不限於穿透原則對交易對手的財務狀況、償付

能力調查以及槓桿水平盡職調查等方式)儘可能化解交易對手方的信用風險。

4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過考量宏觀經濟形勢、提前償還率、違約率、資產池結構以及資產池資產

所在行業景氣情況等因素,預判資產池未來現金

流變動;研究標的證券發行條款,預測提前

償還率變化對標的證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線的影響,同時密切關注流動性變化對標的證券

收益率的影響,在嚴格控制信用風險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擇

風險調整後收益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

5

、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主要選擇流動性好、

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合約。通過對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結合股指期貨的定

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與現貨資產進行匹配,通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

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

理人將充分考慮股指期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徵,運用股指

期貨對衝系統性風險、對衝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槓桿作用,以達到

降低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的目的。

6

、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主要選擇流動性好、

交易活躍的國債期貨合約,採取套期策略及單邊策略提高組合收益。

(

)

業績比較基準

滬深

300

指數收益率×

50%+

中債

綜合指數

收益率×

50%

滬深

300

指數是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滬深兩個市場第一個統

一指數;該指數編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場覆蓋率,不易被操縱,並且有較高的知名度和

市場影響力,適合作為本基金股票投資的業績比較基準。中債

綜合指數

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編制,樣本債券涵蓋的範圍全面,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涵蓋主要交易市場

(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等)、不同發行主體(政府、企業等)和期限(長期、中期、短

期等),能夠很好地反映中國債券市場總體價格水平和變動趨勢,適合作為本基金債券投資

的業績比較基準。綜合考慮到本基金大類

資產的配置情況和指數的代表性,本基金選擇滬深

300

指數和中債

綜合指數

的加權平均作為本基金的投資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或者上述業績比較基準停止發布或變更名稱,

或者有更權

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

業績比較基準,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並履行適當程序後,

本基金可以在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是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其預期風險和收益水平高於債券型基金及貨幣市場基

金。

(

)

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95%

2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發行

證券

,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

(

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期的定期開放

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5

%

9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

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1

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

10

%

1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13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本

基金不投資非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及不存在活躍市場需要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的投

資品種;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

4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5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

6

)基金財

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

7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40%

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

得展期;

18

)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9

)當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時,則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

總市值的

2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20

)當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時,則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

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

總市值的

3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

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21

)當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或國債期貨交易時,在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

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

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

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

13

)、(

14

)、(

15

)項外,

證券市場及期貨市場

波動、

證券發行人

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與基金託管人在基

金託管協議中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根據比例進行投資。基金管理人應制定嚴

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本基金持有證券期間,如發生證券處於流通受限狀態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基金投資

比例不符合前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在上述情形消除後的

10

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

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

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如適用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法律法規或監管

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

限制。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

、行政

法規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

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

交易的,應當

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

利益衝突,

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

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

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

限制。

(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有利於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利益;

3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4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當利益。

(八)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

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

任。

基金託管人

招商銀行

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覆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

淨值

表現和投資

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

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

數據截至

2020

3

31

(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1

權益投資

232,326,401.68

89.80

其中:股票

232,326,401.68

89.80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16,942,961.50

6.55

其中:債券

16,942,961.50

6.55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

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4,817,313.41

1.86

8

其他資產

4,629,811.41

1.79

9

合計

258,716,488.00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2.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A

農、林、牧、漁業

5,354,448.01

2.08

B

採礦業

5,167,652.70

2.01

C

製造業

153,450,583.47

59.60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

4,131,976.00

1.60

E

建築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4,139,473.31

1.61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5,094,732.32

1.98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26,579,408.62

10.32

J

金融業

11,522,310.34

4.48

K

房地產業

5,334,324.35

2.07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3,005,856.00

1.17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1,531,787.61

0.59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7,013,848.95

2.72

S

綜合

-

-

合計

232,326,401.68

90.24

2.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資。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

比例(%)

1

600872

中炬高新

209,956

10,035,896.80

3.90

2

000895

雙匯發展

232,267

9,128,093.10

3.55

3

300750

寧德時代

73,155

8,807,130.45

3.42

4

002460

贛鋒鋰業

218,615

8,799,253.75

3.42

5

002385

大北農

993,300

8,592,045.00

3.34

6

000661

長春高新

15,557

8,525,236.00

3.31

7

002410

廣聯達

197,032

8,407,355.44

3.27

8

600519

貴州茅臺

6,400

7,110,400.00

2.76

9

300413

芒果超媒

160,905

7,013,848.95

2.72

10

000651

格力電器

110,660

5,776,452.00

2.24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16,879,834.30

6.56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16,879,834.30

6.56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

(可交換債)

63,127.20

0.02

8

同業存單

-

-

9

地方政府債

-

-

10

其他

-

-

11

合計

16,942,961.50

6.58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

比例(%)

1

018007

國開

1801

151,130

15,226,347.50

5.91

2

108602

國開

1704

16,520

1,653,486.80

0.64

3

110060

天路轉債

320

37,334.40

0.01

4

110061

川投轉債

220

25,792.80

0.01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僅持有上述債券。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投資。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投資。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11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1.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受到調查以及處罰的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不存在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

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11.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之外的情形。

11.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144,644.32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3,795,276.95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414,847.15

5

應收申購款

275,042.99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4,629,811.41

11.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11.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況。

11.6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比較表:

階段

淨值增長率

淨值增長率

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

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

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12月14日

至2017年12月31

0.51%

0.31%

-

0.14%

0.39%

0.65%

-

0.08%

2018年

-

17.61%

0.96%

-

9.58%

0.66%

-

8.03%

0.30%

2019年

47.26%

1.16%

19.88%

0.62%

27.38%

0.54%

2020年1月1日至

2020年3月31日

7.97%

2.28%

-

3.64%

0.95%

11.61%

1.3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年12月14

日)至2020年3月

31日

62.51%

1.23%

10.81%

0.66%

51.70%

0.57%

十一、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

基金擁有

的各類

有價

證券

股指期貨合約

國債期貨合約、

銀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應收的

款項

以及其他

資產

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

帳戶

、證券

帳戶

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

帳戶

。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其他

基金銷售機構

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

其他

基金

銷售

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

其他

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

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

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

)

估值

目的

基金資產的估值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相關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並為基金份額

提供計價依據。

(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

/

期貨

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

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對象

基金所

持有

的股票、

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

、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

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

)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證券發行

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

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

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

價值;

2

)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

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

發生重大變化,按

第三方估值機構

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

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

價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

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

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

減去債券收盤價

或估值全價

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

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

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

減去債券收盤價

或估值全價

中所含的

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

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

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

價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

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

下,按成本估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

股票

,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

)首次公開發

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

定確定公允價值。

3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

以第三方估值機

構提供的價格數據估值

4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

、本基金持有的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應收或應付利息。

6

、本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和備付金餘額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7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按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

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合約,按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

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9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0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

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發現方

及時

通知對方,共同查

明原因,雙方協商

,以約定的方法、程序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估值,以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

、基金份額

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

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

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

基金

淨值

信息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

)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

估值

日閉市後,

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

量計算

,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

每個

估值

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

經基金託管人覆核,

並按

規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

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

估值

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

基金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

估值

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

擬公告的

基金

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

按約定

對外公布。

(

)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

值錯誤。

基金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

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

其他基金

銷售

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

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受損方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

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受損方

),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

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

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

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

方。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並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3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

理。

(

)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

期貨

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

)

基金

資產

淨值

、基金份額淨值

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

基金

管理人應於每個

估值

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

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規定

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

)

特殊情況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

金資產估值

錯誤處理。

2

、由於證券

/

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證券

/

期貨經紀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

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

餘額,基金已實現

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可進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具

體分紅方案見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情況屆時不定期發布的相關分紅公告;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

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選擇現金

分紅

或將現金

分紅

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

基金份額持有人

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紅利再

投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

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並於變更實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且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

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

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

基金份額持有人

自行承擔。當

基金

份額持有人

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

足以

支付銀行轉帳

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

構可將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

登記機構

相關業務規則

執行。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

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

審計費、

律師費

訴訟費

、仲裁費等法

律費用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

、基金的證券

/

期貨

交易

結算

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經手費、印花稅、證管費、過戶費、

手續費、經紀商佣金、權證交易的結算費

、證券

/

期貨帳戶相關費用及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

等)

7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

基金投資相關帳戶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9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總值中扣除。

(二)

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1.50%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

1.50%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25%

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

0.25%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

數據,自動在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

「(一)

基金費用的種類

中第

3

9

項費用

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託管費率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根據基金髮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管費率等相關

費率。此項調整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有關規定於新的費

率實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基金財

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

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十五、基金的會計和審計

(一)

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1

日至

12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

式確認。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會計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

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

期貨

相關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

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指定媒介

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式

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

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

按照法律法規和

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及時

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

中國證監會指定

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

「指定網站」)等

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

投資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

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

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規和

中國證監會

規定

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

基金託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資

重大利益

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

投資

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

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

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

說明書其他

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

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

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

註冊

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

日前,將基金

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將《基

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

各自

網站上。

2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

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

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份額淨值

和基金份額

累計

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

指定

網站、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

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

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5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

投資

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

營業網點

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6

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

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

將年度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

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

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將中期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

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

或者年度報告。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形,為

保障其他投資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文

「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

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

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

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7

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

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編制臨時報告書,

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及決定的事項

2

《基金合同》

終止、基金清算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基金合併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

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管理人

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

8

基金募集期延長;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

人發生變動;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業務

、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

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

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

管理費、託管費

、申購費、贖回費

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

更;

16

基金份額淨值

計價

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

辦理

19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0

本基金

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

1

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

2

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

3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中國證監會規定

或基金合同約定

的其他事項。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

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

,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

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

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

告中國證監會。

9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

中國證監會

備案,並予以公告。

10

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

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11

基金

投資股指期貨

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

在季度報告、中

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

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

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

策和投資目標等。

12

基金投資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的,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

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

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

策和投資目標等。

13

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

年度報告

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

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

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14

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

,

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

,

以及總成本和帳面價

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15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專門部門及高級管

理人員

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

容與格式準則

等法律法規

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

等公開披露

的相關基金信息

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

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

媒介

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

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

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

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

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

不可抗力;

4

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十七、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證券價格受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的影響會產生波

動,從而對本基金的投資產生潛在風險,導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發生波動。

1

、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指國家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宏觀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

的本基金投資對象的價格波動,從而給投資人帶來的風險。

2

、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市場的收益水平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動而變動,本基金

所投資的權益類和

/

或債券類相關投資工具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

、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不僅直接影響著債券的

價格和收益率,還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於權益類和

/

或債券類相關投資

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

、購買力風險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將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的購買力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

下降,從而給投資人帶來實際收益水平下降的風險。

5

、再投資風險

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債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

6

、債券發行人提前兌付風險

當利率下降時,擁有提前兌付權的債券發行人往往會行使該類權利。在此情形下,基金

經理

不得不將兌付資金再投資到收益率更低的債券上,從而影響投資組合的整體回報率。

7

、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管理能力、行業競爭、市場前景、技術更新、

財務狀況、新產品研究開發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

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還可能出現難以預見的變化。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

能完全避免。

8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無法履行約定義務致使本基金遭受損失的風險。

基金

在交易過程中可能發生交收違約或者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等情況,

從而導致基金資產損失。

9

、通貨膨脹風險

由於通貨膨脹率提高,基金的實際投資價值會因此降低。

10

、法律風險

由於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場行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執行,導致了基金資

產損失的風險。

(二)基金運作風險

1

、管理風險

在本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

信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本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

理人的職業操守和道德標準同樣都有可能

對本基金回報帶來負面影響。因此,本基金可能因

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2

、操作或技術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

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導致本基金資產損失,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

誤等。

在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易

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人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

銷售機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等

等。

(三)其他風險

1

、技術風險

計算機、通訊系統、交易網絡等技術保障系統或信息網絡支持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導致

基金的認購、申購和贖回無法按正常時限完成、登記系統癱瘓、核算系統無法按正常時限顯

示產生淨值、基金的投資交易指令無法及時傳輸等風險;

2

、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機構違約、託管行違約等超出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受損;

3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

基金資產的損失;

4

、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

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5

、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6

、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四)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

、混合型基金特有風險

本基金屬於混合型基金,將根據資本市場情況靈活選擇權益類、債券類資產投資比例及

策略,因此本基金將受到來自權益市場及債券市場兩方面風險:一方面如果債券市場系統性

風險爆發或對各類債券類金融工具的選擇不準確都將對本基金的淨值表現造成不利影響;另

一方面,對股票市場的篩選與判斷是否科學、準確,基本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的準確性,也

將影響到本基金所選券種能否符合預期投資目標。

2

、投資股指期貨的風險

1

)基差風險

在使用股指期貨對衝市場風險的過程中,基金財產可能因為股指期貨合約與標的指數價

格波動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風險。

2

)系統性風險

組合現貨的β可能不足或者過高,組合風險敞口過大,股指期貨空頭頭寸不能完全對衝

現貨的風險,組合存在系統性暴露的風險。

3

)保證金風險

產品的期貨頭寸,如果未預留足夠現金,在市場出現極端情況時,可能遭遇保證金不足

而被強制平倉的風險。

4

)合約展期風險

組合持有的主力合約交割日臨近,需要更換合約進行展期,如果合約的基差朝不利的方

向變化或流動性不足,展期會面臨風險。

3

、投資國債期貨的風險

國債期貨的投資可能面臨市場風險、基差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是因期貨市場價

格波動

使所持有的期貨合約價值發

生變化的風險。基差風險是期貨市場的特有風險之一,

是指由於期貨與現貨間的價差的波動,影響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發生意外損益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可分為兩類:一類為流通量風險,是指期貨合約無法及時以所希望的價格建立或

了結頭寸的風險,此類風險往往是由市場缺乏廣度或深度導致的;另一類為資金量風險,是

指資金量無法滿足保證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頭寸面臨被強制平倉的風險。

4

、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

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風險主要包括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及評級風險等。由於資產支持

證券的投資收益來自於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或剩餘權益

,因此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還面臨基

礎資產特定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及現金流預測風險等與基礎資產相關的風險。

5

投資科創板股票的風險

1

)市場風險

科創板個股集中來自新一代信息技術、

高端裝備

、新材料、

新能源

、節能環保及生物醫

藥等高新技術和戰略新興產業領域。大多數企業為初創型公司,企業未來盈利、現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確定性,與傳統二級市場投資存在差異,整體投資難度加大,個股市場風險加大。

科創板個股上市前五日無漲跌停限制,其後漲跌幅限制在正負

20%

以內,個股波動幅度

較其他股票加大,市場風險隨之上升。

2

)流動性風

科創板整體投資門檻較高,個人投資者必須滿足交易滿兩年並且資金在

50

萬以上才可

參與,二級市場上個人投資者參與度相對較低。機構投資者在投資決策上具有一定的趨同性,

將會造成市場的流動性風險。

3

)信用風險

科創板試點註冊制,對經營狀況不佳或財務數據造假的企業實行嚴格的退市制度,科創

板個股存在退市風險。

4

)集中度風險

科創板為新設板塊,初期可投標的較少,投資者容易集中投資於少量個股,市場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狀況,整體存在集中度風險。

5

)系統性風險

科創板企業均為市場認可度較高的科技創新企業,在企業經營及盈

利模式上存在趨同,

所以科創板個股相關性較高,市場表現不佳時,系統性風險將更為顯著。

6

)政策風險

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扶持力度及重視程度的變化會對科創板企業帶來較大影響,國際經

濟形勢變化對戰略新興產業及科創板個股也會帶來政策影響。

(五)流動性風險

1

、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和本招募說明書「八、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詳細了解本基金的申購以及贖回安排。

在本基金髮生流動性風險時,基金管理人可以綜合利用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以減

少或應對基金的流動性風險,投資者可能面臨巨額贖回申請被延期辦理、贖回申請被暫停接

受、贖回款項被延緩支付、被收取短期贖回費、基金估值被暫停等風險。投資者應該了解自

身的流動性偏好,並評估是否與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匹配。

2

、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聚焦於權益二級市場流通標的,不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標的。

但是

發生不可抗力遇到投資標的停牌時

投資者

可能面臨資產的流動性風險

3

、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

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現基金合同規定的巨額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

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在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

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8%

時,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

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

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提出的贖回申請中超過上一開放

日基金總份額

8%

以外的部分(不含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此外,當本基金連續

2

個開放日以上

(

含本數

)

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

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4

、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基金投資人潛在影響的風險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會實施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而不限於延期辦

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基金估值

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如果基金管理人實施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當中的一種

或幾種,基金投資人可能會面臨贖回效率降低、贖回款延期到帳、支付較高的贖回費用以及

暫時無法獲取基金淨值等風險。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規規定或本

基金基金

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

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

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

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

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

效後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則以變化後

的規定為準

(二)

《基金合同》的

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並在履行相關程序後,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合同》

終止事由出現後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

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4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

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6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基金管理人應在

6

個月內辦理基金財產的清算事宜,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根據基金財產

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在特殊情況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屆滿日,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證券

的(包括但不限於未到期回購、未上市新股等),基金管理人可在該等證券可流通後進行二

次清算。本基金

的清算期限自動順延至全部基金財產清算完畢之日。

7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或基金資產清算小組認為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更

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財產的清算可按該方法進行,並及時公告,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要求辦理。

(四)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

剩餘

財產中支付。

(五)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

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

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

資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

財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

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按照規定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投資

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

贖回

和轉換

申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

證券

/

期貨

經紀商

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

務的外部機構;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非交易過戶

、轉託管等

業務

規則;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

資金

,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

證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

報告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

另有規定

或要求

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

不向他人洩露

,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

投資

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

投資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

託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

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稅後)

在基金募集

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

用;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

投資

的利益;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

資金帳戶、

證券

帳戶

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辦

理證券

、期貨

交易資金清算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

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

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

證券帳戶

等投資所需帳戶,

按照《基金合同》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

另有規定

或要求

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因審計、法律等外

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季度

報告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並

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

銀行業監

督管理

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償;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投資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

投資

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於: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

依照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

申請贖回

或轉讓

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

服務

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

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於: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

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

)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

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若將來法

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

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一)

召開事由

1

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終止

基金合同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

調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

)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

前提下,當出現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

、且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

的前提下

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

變更收費方式、

調低贖回費率

或除基金管理費、基

金託管費之外的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3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

或行業自律規則

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

重大

變化;

5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

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

,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

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

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

面提

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應當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

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

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表決

意見

提交

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

另行通知

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

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

人,則應

另行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

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

另行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

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

通訊開會方式

以及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

的其他

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基金

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

基金份額

有關證明文件

、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

委託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

有關證明文件

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

及有關證明文件

符合法律法

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

料相符;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到會者在權益登

記日

代表

有效

的基金份額

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

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額

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

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現場方式(包

括郵寄、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

召集人通知載明的非現場方式

在表決

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統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

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

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決

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本人直接出具

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

意見

基金份額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額

小於在權益登記

日基金總份額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

後、

6

個月

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

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決

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

意見;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

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

表決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

表決

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

、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

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

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

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4

、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的,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

況下,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受的具體授權方式

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

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

份額

10%

(含

10%

)以上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

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

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

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

召開

會議的通知後,

如果需要

對原有提案

進行

修改

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

30

及時公告。

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保證

至少與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間隔期。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審核,符合

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

30

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

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

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

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

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

行審議。

2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

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

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

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

證後

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

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

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繫方式等事項。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

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

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

)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

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

管人、終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

與其他基金合併

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

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

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

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

投資

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

投資

,表

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

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準。

(七)

計票

1

、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

和代理人

中選舉三

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

效力。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

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

異議

,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自

表決通過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指定媒介

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

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

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根據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協商一致

報監管機關並履行適當程序後,可相應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

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規規定或本

基金

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

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

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

效後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則以變化後

的規定為準。

(二)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並在履行相關程序後,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

出現後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

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

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4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6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基金管理人應在

6

個月內辦理基金財產的清算事宜,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根據基金財產

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在特殊情況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屆滿日,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證券

的(包括但不限於未到期回購、未上市新股等),基金管理人可在該等證券可流通後進行二

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動順延至全部基金財產清算完畢之日。

7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或基金資產清算小組認為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更

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財產的清算可按該方法進行,並及時公告,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相關法律法規

或監管部門的要求辦理。

(四)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

剩餘

財產中支付。

(五)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

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對於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

應儘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願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

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

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

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

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

(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

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

管轄

,並按其解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人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

和營業場所查閱。

二十、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6008

號特區報業大廈

19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

C2

辦公樓

15

郵政編碼:

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時間:

2001

5

28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1]7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

簡稱:

招商銀行

)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郵政編碼:

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成立時間:

1987

4

8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2]83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

252.20

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

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

投資比例、投資限制、關聯方交易等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證券選擇標

準的,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或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人對基金實際

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1.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基金投資範圍、投

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股票、創業板股票及其他

經中國證監會

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包含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央行票

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

公司債

券及分離交易

可轉債

、可交換債券以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

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現金、

權證、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須

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95%

,本基金持有全部權

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基金投資、融資比

例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本基金各類品種的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為:

1

)本基金的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95%

2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

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

(

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5%

9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

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3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本

基金不投資非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及不存在活躍市場需要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的投

資品種;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4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5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6

)基金財產

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7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40%

;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

展期;

18

)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9

)當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時,則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0%

2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

總市值的

2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20

)當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時,則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

總市值的

3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

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本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21

)當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或國債期貨交易時,在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

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

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

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2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23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

13

)、(

14

)、(

15

)項外,因證券市場及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規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持有證券期間,如發生證券處於流通受限狀態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基金投資

比例不符合前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在上述情形消除後的

10

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法律法

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

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如適用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

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法律法規或監管

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

限制。

3.

本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以下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

動。

4.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事先相互提

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責任確保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並負責及時將更新後的

名單發送給對方。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

利益衝突,建立

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

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

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

關限制。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擇

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據以對基金

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對於不符合規定的銀行存款,基金託

管人可以拒絕執行,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本基金投資於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但投資於有

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本基金投資於具有基金託管

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佔基

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20%

,投

資於不具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

計不得超過

5%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資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相應調整投資組合限制的規定。

3.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

帳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本基金存款銀行的評估與研究,建立健全銀行存款的業務流程、崗位

職責、風險控制措施和監察稽核制度,切實防範有關風險。基金託管人負責對本基金銀行定

期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審查、覆核相關協議、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

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1

)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出現由於存款銀行信

用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時,由基金管理人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責

任及損失。

2

)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流動性風險,並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理風

險事件及承擔相應責任。流動性風險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

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銀行未能及時兌付的風險、基金投資銀行存款不能滿足基金正常結算業務

的風險、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損失影響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動性方

面的風險。

3

)基金管理人須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設。如因基金管理人員工職務行為導致

基金財產受到損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4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

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三)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籤訂、帳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與資金劃付、帳目核

對、到期兌付、提前支取

1.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籤訂

1

)基金管理人應與符合資格的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籤訂《基金存款業務總體

合作協議》(以下簡稱《總體合作協議》),確定《存款協議書》的格式範本。《總體合作協議》

和《存款協議書》的格式範本由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託管人依據相關法規對《總體合作

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內容進行覆核,

審查存款銀行資格等。

3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明確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辦理方

式、郵寄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以及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後,

存款餘額的確認及兌付辦法等。

4

)由存款銀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存款分支機構」)寄送或上門

交付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基金託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機構的上級行發出存款餘

額詢證函,存款分支機構及其上級行應予配合。

5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兌付

的資金應全部

劃轉到指定的基金託管帳戶,並在《存款協議書》寫明帳戶名稱和帳號,未劃入指定帳戶的,

由存款銀行承擔一切責任。

6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在存期內,如本基金銀行帳戶、預留印

鑑發生變更,管理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存款行,書面通知應加蓋基金託管人預留印鑑。存款分

支機構應及時就變更事項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具正式書面確認書。變更通知的送達

方式同開戶手續。在存期內,存款分支機構和基金託管人的指定聯繫人變更,應及時加蓋公

章書面通知對方。

7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因定期存款產生的

存單不得被質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於轉讓和背書。

2.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的帳戶開設與管理

1

)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籤訂的《總

體合作協議》、《存款協議書》等,以基金的名義在存款銀行總行或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

開立銀行帳戶。

2

)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的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憑證傳遞、帳目核對及到期兌付

1

)存款證實書等存款憑證傳遞

存款資金只能存放於存款銀行總行或者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基金管理人應在

《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銀行分支機

構應為基金開具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下

稱「存款憑證」),該存款憑證為基金存款確認或到期提款的有效憑證,且對應每筆存款僅能

開具唯一存款憑證。資金到帳當日,由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會計主管傳真一份存款憑證

複印件並與基金託管人電話確認收妥後,將存款憑證原件通過快遞寄送或上門交付至基金託

管人指定聯繫人;若存款銀行分支機構代為保管存款憑證的,由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會計

主管傳真一份存款憑證複印件並與基金託管人電話確認收妥。

2

)存款憑證的遺失補辦

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銀行提出補辦申請

,基金管理人應

督促存款銀行儘快補辦存款憑證,並按以上(

1

)的方式快遞或上門交付至託管人,原存款

憑證自動作廢。

3

)帳目核對

每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核對各項銀行存款投資餘額及應計利息。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對於存期超過

3

個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銀行應

於每季末後

5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指定人員寄送對帳單。因存款銀行未寄送對帳單造成

的資金被挪用、盜取的責任由存款銀行承擔。

存款銀行應配合基金託管人對存款憑證的詢證,並在詢證函上加蓋存款銀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託管人指定聯繫人。

4

)到期兌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託管人通過快遞將存款憑證原件寄給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

的會計主管。存款銀行未收到存款憑證原件的,應向基金託管人電話詢問。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確認存款憑證收到並於到期日兌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託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額不符時,通知基金管理人與存

款銀行接洽存款到帳時間及利息補付事宜。基金管理人應將接洽結果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

託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當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存款銀行應立

即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在原存款憑證複印件上加蓋公章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後,與

存款銀行指定會計主管電話確認後,存款銀行應在到期日將存款本息劃至指定的基金資金帳

戶。如果存款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存款銀行順延至到期後第一個工作日支付,存款銀行需

按原協議約定利率和實際延期天數支付延期利息。

4.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內,由於基金規模發生縮減的原因或者出於流動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資金。

提前支取的具體事項按

照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籤訂的《存款協議書》執行。

5.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監督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進行銀行存款投資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

合同》的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個交易日內糾正。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

10

個交易日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進行銀行存款投資時有重大違規行為的,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個交易日內糾正或拒絕結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執行造成基

金財產損失的,相關損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

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

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

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

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在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交易對手名單並及時通

知基金託管人。新名單確定時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

協議進行結算,但不得再發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交

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3

個交易

日內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並負

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管理人確定

的時間內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

擔,然後

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

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

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

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監管規定。

1.

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

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生重大事

項或其他原因而臨

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本基金可以投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證券,且限於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登記和存

管的,並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證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2.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董事

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

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託管

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

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基金管理人對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採取積極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

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

付結算,並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不

承擔任何責任。

3.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有關

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

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

總成本、應劃付的認購款、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

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並應至少於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

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由於基金管理人未及時提供有關證券的具體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託管人無法審核認

購指令而影響認購款項劃撥的,基金託管人免於承擔責任。

4.

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審核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

證券的行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

有關規定,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呈報

中國證監會,同時採取合理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

的利益。基金託管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以及違反《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

投資指令不予執行,並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糾正或已代表基金籤署合

同不得不執行時,基金託管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

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業務進行研究,認真評估中期票據投

資業務

的風險,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資業務,並應符合《基金合同》、法

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七)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

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基金份額累計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

查。

(八)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郵件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

應及時核對並回復基金託管人,對於收到的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

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在上述規定

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

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

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

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

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時糾正,由此

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託管人在履行其通知義務後,予以免責。

(十一)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

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

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累計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

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

託管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

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

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

(三)基金託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託管

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託管人應在

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提

供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四)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

開設基金財產投資所需的相關帳戶。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

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屬於基金託管

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資產及實物證券等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基金託管人不

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6.

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資金帳戶的,基金

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

7.

基金託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

資產,或交由期貨公司或

證券公司

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包括但不限於期貨保證金帳戶

內的資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由於該等機構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8.

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

1.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開立「基金募集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

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資金帳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基金管理人應聘請具

有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

加驗資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資金帳戶(也可稱為「託管帳

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並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託管帳戶名稱應為「銀

華多元動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預留印鑑為基金託管人印章。

2.

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

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

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

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理和運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

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客戶結算保證金、交收價差保證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

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立、使用並管理;若無相關規定,

則基金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

立債券託管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人根據投資需要按照規定開立期貨保證金帳戶及期貨交易編碼等,基金託管

人按照規定開立期貨結算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完成上述帳戶開立後,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

形式將期貨公司提供的期貨保證金帳戶的初始資金密碼和期貨市場監控中心的登錄用戶名

及密碼

告知基金託管人。資金密碼和期貨市場監控中心登錄密碼重置由基金管理人進行,重

置後務必及時通知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相互配合,並提供所需資料。基金管理人保

證所提供的帳戶開戶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且在相關資料變更後及時將變更的資料提供給

基金託管人。

2.

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

金管理人協助基金託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協商後開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定

使用並管理。

3.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按約定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

管庫,或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物

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

上述存放機構及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

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

籤署後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並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

因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同傳真件與事後送達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後果,由基金管理人

負責。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不少於

15

年。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傳真

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

同原件不得轉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的合同傳真件與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傳真件為準。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餘額總數計算,

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覆核,按規定

公告。

(二)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

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擬公告的基金份額淨

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

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

信息

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

律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

中期報告

年度報告

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託

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託管

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

務。

七、爭議解決方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

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

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含

港澳臺立法)管轄,並按其解釋。

八、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終止;

2

、基金託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職務,而在

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託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

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

、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並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場的變化增加、修訂這些服務項目。

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寄送

1.

基金投資人對帳單

對帳單服務採取定製方式,未定製此服務的投資人可通過網際網路站、語音電話、手機網

站等途逕自助查詢帳戶情況。紙質對帳單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結束後的

10

個工作日內向

該季度內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電子對帳單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微信、電子郵件等電子

方式,持有人可根據需要自行選擇。

2.

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二)諮詢、查詢服務

1.

信息查詢密碼

基金查詢密碼用於投資人查詢基金帳戶下的帳戶和交易信息。投資人請在知曉基金帳號

後,及時登錄公司網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詢密碼,為充分保障投資人

信息安全

新密

碼應為

6

-

18

位數字加字母組合。

2.

信息諮詢、查詢

投資人如果想了解認購、申購和贖回等交易情況、基金帳戶餘額、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

息,請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或登錄公司網站進行諮詢、查詢。

客戶服務中心:

400

-

678

-

3333

010

-

85186558

公司網址:

www.yhfund.com.cn

(三)在線服務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線上平臺定期或不定期為基金投資人提供投資資訊及基金經理

(或投資顧問)交流服務。

(四)電子交易與服務

投資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線上交易系統進行基金交易,詳情請查看公司網站或相關公告。

(五)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

/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繫基金

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

/

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自上次更新

定期

招募說明書以來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於2019年6月27日披露了《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

分基金可投資科創板股票的公告》,本基金屬於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可投資科創板股票的基金

之一。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

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票,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於科創板股票。基金資產

投資於科創板股票,會面臨科創板機制下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

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集中度風險、系統性風險、政

策風險等。

2、本基金管理人於2020年3月26日披露了《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根據<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改旗下15隻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並

更新招募說明書及摘要的公告》,對本基金基金合同、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及摘要信息披

露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相關法律文件的修改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生效。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

,投資人可在

辦公時間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但

應以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正本為準。

投資人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

www.yhfund.com.cn

)查閱和下載

招募說明

書。

二十四、備查文件

1

.

中國證監會準予

銀華多元動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註冊的文件;

2

.

銀華多元動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

.

銀華多元動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4

.

關於申請募集註冊

銀華多元動力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意見書;

5

.

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6

.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7

.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存放在基金託管人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

餘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處。投資人可在營業時間免費到存放地點查閱,也可按工本費

購買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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