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賣保險需授權!網際網路保險新規出爐 僅4類機構可經營……

2020-12-07 金融界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日前,由銀保監會研究起草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共5章83條,具體包括總則、基本業務規則、特別業務規則、監督管理和附則。

朋友圈賣保險?

必須授權!

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

針對這類營銷行為,《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後,可以開展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

關於從業人員營銷宣傳,《辦法》同樣明確了具體要求:

一是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範圍內開展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

二是從業人員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製作;

三是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這就意味著,現在從業人員個人製作的、內容聳動的宣傳單未來將不予允許。

關於營銷宣傳內容,《辦法》也做了針對性規定:一是開展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二是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三是營銷宣傳頁面應準確描述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

產品銷售範圍?

待定!

那麼,網際網路保險產品究竟該如何銷售呢?

《辦法》對此也進行了明確,對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保險產品和經營範圍做了原則性規定。

產品方面,相較於此前在業內徵求意見的版本,此次《辦法》並未明確指明可售賣的險種,而表示將根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發展階段、不同保險產品的服務保障需要,另行規定保險機構通過網際網路銷售保險產品的險種範圍和相關條件,並及時頒布相關政策,保障政策有效銜接。

經營區域範圍方面,《辦法》分別就財產保險企業、人身保險企業和保險中介機構做出規定。

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落地服務需求的情況下,可將相關財產保險產品的經營區域拓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具體由銀保監會另行規定。

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在滿足相關條件的基礎上,可在全國範圍內通過網際網路經營相關人身保險產品,具體由銀保監會另行規定。不滿足相關條件的,不得通過網際網路經營相關人身保險產品。

保險中介機構:經營險種不得突破承保公司的險種範圍和區域限制,業務範圍不得超出合作或委託協議約定的範圍。

哪些機構能賣產品?

共分4類!

相較於此前在業內徵求意見的版本,此次《辦法》按經營主體分類監管,在規定「基本業務規則」的基礎上,針對網際網路保險公司、傳統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分別規定了「特殊業務規則」。

網際網路保險公司

從網際網路保險產品開發和定價、經營及創新、風險控制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提出要求,並明確規定其不得線下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通過其他保險機構線下銷售保險產品。

傳統保險公司

要求總公司統一垂直管理,優化業務模式,充分利用線下分支機構為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提供屬地化服務,線上線下不同渠道做到有效融合和銜接。

保險中介機構

應發揮角色獨立、貼近市場優勢,為消費者提供合適的網際網路保險產品和服務,提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服務能力。

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

強化持牌經營要求,從獨立運營、委託關係、售後服務、風險隔離等方面提出要求。

此外,《辦法》明確表示,保險機構只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

《辦法》同時明確了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包括但不限於提供保險產品諮詢服務;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代辦投保手續;代收保費。

銀行能否經營?

持牌就行!

根據《辦法》,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辦法》明確,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一是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二是應符合銀保監會關於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三是不得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轉委託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自營網絡平臺範圍?

僅能由總公司設立!

為有效貫徹持牌經營原則,《辦法》對自營網絡平臺做了嚴格、明確的定義: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

自營網絡平臺是保險機構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唯一載體,更是加強監管的主要抓手。

值得關注的是,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才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係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於自營網絡平臺,不得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辦法》嚴格定義自營網絡平臺有顯著的積極意義。除全面強化持牌經營理念、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外,也有助於解決保險機構獲取客戶信息的難題,有助於杜絕截留保費、平衡市場力量、控制渠道費用,有助於減少銷售誤導、促進消費者教育、保障行業長期穩健發展。

 如何監管?

經常居住地是關鍵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特點之一是經營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費者經常居住地和保險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是非常普遍的現象。

由此,此次《辦法》規定,銀保監會統籌負責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制度制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關於保險機構的監管分工實施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日常監測與監管。

對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投訴或舉報,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地的銀保監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銀保監局也可授權下級派出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相關監管工作。

應該說,《辦法》明確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地的銀保監局負責,便於投訴舉報第一時間得到處理,便於消費者與監管機構的溝通聯繫,有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同時通過增加違法違規成本倒逼保險機構改進產品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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