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環境修復網訊:6月5日是聯合國大會確定的世界環境日,它反映了世界各國人民對環境問題的認識和態度,表達了人類對美好環境的嚮往和追求。它是聯合國促進全球環境意識、提高政府對環境問題的注意並採取行動的主要媒介之一。
在這一天,全球絕大多數國家將舉辦系列宣傳活動,提高全社會共同參與保護環境的意識,共建美麗地球家園。在接下來幾天,我們將與大家分享世界環境日的相關知識,促進社會各界更好地參與到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中來。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了解一下什麼情形下需要啟動建設用地土壤汙染狀況調查。
根據《土壤汙染防治法》啟動建設用地土壤汙染狀況調查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責令調查
《土壤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土壤汙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汙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汙染狀況調查。
也就是說,發現問題線索的,要啟動調查。實踐中,既要避免應當啟動土壤汙染狀況調查而未啟動,使存在土壤汙染風險的地塊被遺漏;也要避免無謂地啟動土壤汙染狀況調查,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通常,可以結合建設用地的歷史和現狀進行綜合判斷。比如:現場存在汙染跡象,而且從事過重汙染行業的企業用地,如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等行業,則土壤汙染風險大,可以啟動土壤汙染狀況調查。
主動調查
《土壤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汙染狀況調查。
根據《城鄉規劃法》,建設用地用途變更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根據《土地管理法》,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報批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實踐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信息溝通機制,督促相關單位對擬變更用途的土地,做到「應調查、盡調查」,防止遺漏;同時確保能及時開展土壤汙染狀況調查,並為土壤汙染狀況調查留出充足時間。
此外,本法第六十七條還規定了其他幾類應當啟動土壤汙染狀況調查的情形,即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汙染狀況調查。
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通常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使用、貯存等,存在因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等而汙染生產經營用地土壤的風險。
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前,開展土壤汙染狀況調查,有利於保障土地用途變更後的建設用地安全,特別是人居環境安全。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開展土壤汙染狀況調查,確定土壤汙染狀況,有利於明晰土壤汙染責任。
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汙染狀況調查的,將依據本法第九十四條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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