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破壞生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一審宣判

2021-01-08 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黃輝 通訊員 晏和平

1月4日,江西修河流域環境資源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陳某榮、楊某蓮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當庭判處兩被告人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並禁止被告人陳某榮、楊某蓮三年內進入廬山西海鱤國家級水產品種質資源保護區範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決兩被告承擔生態修復資金7000元、懲罰性賠償金3000元並在縣級以上媒體進行公開賠禮道歉。

該案是繼江西浮梁縣法院首例適用民法典判決被告承擔汙染環境懲罰性賠償責任之後,武寧縣法院審理的又一全國首例破壞生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也是全國首例創新生態修複方式、委託江西思華生態環境保護基金會管理和監督使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的案件。

武寧縣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7月,陳某榮、楊某蓮多次到廬山西海鱤國家級水產品種質資源保護區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撈水產品共計500公斤,非法獲利35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榮、楊某蓮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未經取得捕撈許可證,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對於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法院認為,生態文明建設是關係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本案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相關規定,確定本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承擔的責任。

對於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擔修復責任及賠禮道歉的訴請,法院認為,水生生物資源是構建生態環境的自然因素,在維護生態系統平衡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陳某榮、楊某蓮屬當地漁民,在廬山西海水域長期從事捕撈作業,對當地的水域範圍以及國家禁捕規定本應非常熟悉。兩被告多次越界到廬山西海鱤國家級水產品種質資源保護區非法捕撈,主觀過錯明顯。在水生生物保護區內非法捕撈行為不僅破壞國家設立水生生物保護區,保護生態環境平衡的法律制度,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也直接導致廬山西海鱤種質資源的減損。故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根據漁業機構的修復意見提出進行增殖放流,要求被告承擔7000元修復費用並進行賠禮道歉的訴請,依法予以支持。

對於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要求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請,法院認為,廬山西海水生態資源是一個長期累積的生態系統,陳某榮、楊某蓮非法捕撈行為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在未進行增殖放流修復生態之前,對廬山西海水生態系統和水生生物食物鏈的損害,雖然可以通過水體自然修復,但自然修復是一個持續較長的過程,需要通過人工進行修復,儘早恢復生態平衡。法院綜合考慮兩被告的過錯程度、案件情節、損害後果及兩被告的實際履行能力,依法適用民法典酌情判令被告承擔3000元生態損害懲罰性賠償責任。

在當前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行十年禁漁,打擊非法捕撈活動的情形下,武寧縣法院適用民法典中生態破壞懲罰性賠償條款的意義,在於通過司法手段打擊非法捕撈活動的同時,教育和警示社會公眾保護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文明江西美好願景的實現。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作出了前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兩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主動交納生態環境修復費,並與江西思華生態環境保護基金會籤訂公益信託合同,委託該基金會代為履行生態環境修復義務。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武寧縣檢察院、廬山西海環保局作為監察人參與合同籤訂。

隨後,廬山西海農林水務局根據江西思華生態環境保護基金會的委託,按照魚种放流方案投放魚苗,在武寧縣檢察院、廬山西海環保局的見證下,完成了生態環境修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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