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明e講堂】民法典宣講系列(七)杜鵬:侵權責任篇

2020-12-24 澎湃新聞

杜 鵬

杭州民進開明法律專家團成員

浙江順博律師事務所主任

專業領域:勞動與社會保障

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款款而來。這部被喻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法典,規範了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貫穿了人的生老病死。侵權責任編在總結既有的法律規則和實踐經驗基礎上,針對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予以立法回應。翻開民法典,從社會交往到經濟活動,從交通事故到醫療糾紛,從現實損害到網絡侵權,這些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都能找到答案。侵權責任編通過「以人為本」和「與時俱進」的兩條主線把關乎百姓切身利益的日常事務穿連在一起,構建起保護人民權利的法律大網。

今天,我們來細細地了解一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的亮點和精華。

第一,注重私權利的保障,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思想。

民法典是公民權利的保護傘和社會生活的指南書,其中最重要的精神意涵就在於保護私權,具體來說就是保障處在社會交往過程中的個人權利的價值,維護作為人的尊嚴,促進人們的有序往來。保護個體私權利要求全面建立風險預防和救濟機制。侵權責任以單獨一編編入民法典,以法典化的形式構築更加科學、全面的體例和結構,同時與人格權編等其他法律相協調,對於權利的保障和法律的適用具有重要的意義。侵權責任編分為一般規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十章,構建了完整的侵權責任體系,相比較以往單行侵權責任法,修改了30多個條文,增加了10多個條文,整個侵權責任編更加強調以人為本的思想內涵,涵蓋了各類社會角色的方方面面,這些全面的保護又匯總起來集中指向「以人為本」的立法宗旨,讓普通百姓感受來自民法典的溫暖和人文關懷。

第二,民法典立法與時俱進,應對社會發展方方面面。

我國從改革開放以來,整個社會有了長足的進步,同時也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因立法具有滯後性,既往的法律條文已經不適應當今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民法典正當其時,為世界法治文明提供中國方案。其中侵權責任編集中體現了我國民法典應對社會生活變化新挑戰提出的「中國智慧」。

1、風險社會下「自甘風險」原則的確立

《民法典》第一千七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該條規定充分尊重個體自由,科學認定參加者對於風險的認知,保護社會正常組織活動的開展。但是,該條同時規定,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這又將個體風險控制在一定範圍內。

2、「自助行為」制度賦予個體私力救濟權

生活中,自然人在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後,如不及時採取措施將會受到損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明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該條提出的私力救濟有效彌補了國家機關救濟的不足,對於個體利益的保護提升到新的高度,但同時需要注意,民事中的私力救濟僅限於財物,而且要符合必要限度,並及時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3、好意同乘下善意人的責任減輕

駕駛人在未收取乘車人任何費用的情況下,允許乘車人搭乘其駕駛的機動車,行為符合社會道德和綠色出行理念,應受到鼓勵和支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民法典增設『好意同乘』條款,發生交通事故後,根據公平原則,應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鼓勵人們助人為樂,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則。

4、高空拋物損害責任保護頭頂上的安全

如今城市中高樓林立,人口居住密度大,近年來,高空拋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害的事件在各地頻有發生,規制此類違法行為十分緊迫。《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該條一是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避免了類似案件中物業企業不作為;二是明確規定發生建築物拋擲物品致人損害案件,需要有關機關介入調查以確定具體侵權人,調用國家機關權力全方位規制此類違法甚至犯罪行為。

5、完善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

民法典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前款規定採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明確問題產品召回「埋單人」,將有效倒逼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完善售後服務。

6、新增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故意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故意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7、調整完善網絡侵權處理機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於權利人通知的轉通知義務,平臺可以根據服務類型的不同採取必要措施,增加反通知的規定。明確了平臺可以根據服務類型的不同採取必要措施,給雲計算及小程序等新類型的網絡侵權處理留有空間和餘地。明確了權利人錯誤通知造成損害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有利於打擊惡意投訴行為。增加了要求權利人和網絡用戶在通知和聲明中提供初步證據及真實身份信息的規定,有利於降低提交虛假證據材料的風險。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增加了網絡用戶反通知的聲明權利,以對抗權利人的通知權利,為被投訴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濟渠道,優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十五天等待期的規定,有利於法院結合個案不同情形進行綜合裁量認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將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間接侵權責任的主觀要件「知道」明確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承擔的注意義務。

8、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洩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9、新增明確監護委託侵權責任

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基礎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明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託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10、新增用人單位工作人員侵權責任追償

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基礎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新增規定:「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11、確定環境公益訴訟和國家損害賠償制度

當下,我國對生態環境保護越來越重視,但是損害生態環境的事件仍然層出不窮,一方面的原因在於追責難,另一方面在於追責後的違法成本過低。本次民法典貫徹生態文明理念,增加了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和賠償的規定,最大限度保護人民群眾的根本福祉。第七章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責任中還規定對於侵權人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可以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同時確定了恢復生態環境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和破壞生態環境的國家損害賠償制度,全方位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是我們這個時代的人們為下一代做出的努力。

總而言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編纂過程及其內容均貫徹了「法治、民主、自由、平等、公證、誠信、友善文明、和諧等」核心價值觀。當然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重大意義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一文中指出的「民法典頒布實施,並不意味著一勞永逸解決了民事法治建設的所有問題,仍然有許多問題需要在實踐中檢驗、探索,還需要不斷配套、補充、細化。」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還必須共同努力,通過法律解釋方法對民法典的各項規定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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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開明e講堂】民法典宣講系列(七)杜鵬:侵權責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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