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洩露患者隱私個人信息,承擔侵權責任

2020-12-28 法律從業人員

距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只有幾天了,民法典生效後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將產生重大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洩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條中的「醫療機構」,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是指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具體包括如下類別: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

(四)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五)療養院;

(六)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七)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八)村衛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臨床檢驗中心;

(十一)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護理院、護理站;

(十三)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

(十四)其他診療機構。

該條中的醫務人員包括醫師、護士等工作人員。

該條中的「隱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該條中的「個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該條中的病歷,按《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病歷歸檔以後形成病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是關於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在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上進行修改後產生。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洩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洩露患者隱私個人信息或者病歷資料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刪除了《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中「造成患者損失的」的條件。

按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洩露患者隱私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才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如果沒有造成患者損害,不會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而民法典是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洩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無論是否造成患者損害後果,都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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