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區、市)物價局,重慶市註冊評估師協會、重慶市
註冊會計師協會:
為了規範我市資產評估收費行為和收費標準,根據國家有關資產評估收費管理的規定和《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印發《重慶市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對企業在改革、改組、改造過程中的資產評估收費,必須嚴格執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六部門關於對企業實施改革改組改造過程中有關收費實行減免的通知的通知」(渝辦發[1998]108號)、「關於對企業實施改革改組改造過程中有關收費實行減免的補充通知」(渝辦發[1998]135號)中的有關規定。
涉及清產核資的土地估價收費(含印製工本費),按國家計委、財政部等《關於規範清產核資中土地清查估價收費的緊急通知》〔計價格[1995]228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重慶市物價局、財政局、市經委和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轉發「關於整頓企業抵押貸款收費的通知」的通知》(渝價[2000]221號)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評估減半收費,房屋、國有資產評估收費按我市評估收費標準中準價降低30%計收;對抵押物評估的其他規定也要嚴格執行。
重慶市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資產評估事業發展,規範我市資產評估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關於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的規定、《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2255號)和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產評估和資產評估諮詢並實施收費應遵循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平競爭、自願有償、委託人付費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及規章等有規定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評估機構為有關當事人服務。
第三條 凡具備以下條件的評估機構,均可承擔資產評估、估價、鑑證)業務,按本辦法規定收取評估費用:
(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資質);
(三)依法進行稅務登記,取得稅務登記證書;
(四)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
第四條 資產評估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本辦法所列收費標準(詳見表一、表二)為中準價,在遵守本辦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可結合實際情況、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浮動。
第五條 本辦法所列資產評估收費,採用差額定率累進收費辦法,即按資產金額大小劃分檔次,分檔計算收費額,各檔相加為收費總額。
第六條 資產評估收費一般依據帳面原值,沒有帳面原值或沒有作價入帳的資產可以按評估值計算。
第七條 我市評估機構接受境外和港、澳、臺地區的公司、企業、其它機構、個人委託評估,參照國際慣例由評估機構與委託人協商收費;收取外匯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規定。境外或市外評估機構來渝執業收費,按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資產評估每項業務的收費不得低於500元;評估機構執行市政府在特定環境下作出的資產評估收費規定除外。
第九條 評估機構可應委託人要求提供有關資產評估政策、法規、技術等諮詢服務,收取資產評估諮詢費;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 應委託人的要求;評估機構實施資產評估並收費應根據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與委託人籤訂委託協議書。委託協議書應包括委託的事項、籤約雙方的義務和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和付款時間等內容。
第十一條 評估費可在確定委託關係後預收全部或部分費用,也可在提供服務期問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託事項後一次性收取。
第十二條 評估機構應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服務程序、項目和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自覺接受委託人及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管理的法規和政策,不得違反規定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重複收費。
第十四條 對違反《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亂收費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我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表一:
整體(部分)資產評估差額定率累進收費表檔次
檔次 | 計費額度(萬元) | 差額計費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4.5 |
2 | 100以上-1000(含1000) | 1.9 |
3 | 1000以上-5000(含5000) | 0.6 |
4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4 |
5 | 10000以上 | 0.075 |
註:以上標準不適用土地、房產、無形資產。
差額定率累進收費方法舉例:
例如:某整體資產帳面價值40,000萬元,計算評估收費額。
100萬元×4.5‰=0.45萬元
(1000-100)萬元×1.9‰=900萬元×4.5‰=1.71萬元
(5000-1000)萬元×0.6‰=4000萬元×0.6‰=2.4萬元
(10000-5000)萬元×0.4‰=5000萬元×0.4‰=2萬元
(40000-10000)萬元×0.075‰=30000×0.075‰=2.25萬元
合計收費:0.45+1.71+2.4+2+2.25=8.81萬元
表二:
無形資產評估差額定率累進收費表
檔次 | 計費額度(萬元) | 差額計費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4.5 |
2 | 100以上-1000(含1000) | 1.9 |
3 | 1000以上-5000(含5000) | 0.6 |
4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4 |
5 | 10000以上 | 0.06 |
註: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