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對保險知識的認知度不夠,不少人對於購買保險是持觀望態度,而下面通過了解與保險相關的法律條款,加深對保險的認知,知道保險是受法律保護的,您在購買保險時候多一份放心。
保險受哪些法律保護
1、受益保險金不用於抵債
點評:人壽保險是不受債權債務幹擾的金融工具,能為您在企業資產和個人資產之間建立起一道防火牆。
2、保險是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
點評:如果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則保險金不作為遺產被分配。
3、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
點評:保險被譽為全球公認的財富保全最佳方案!
4、保險是免稅的財產
點評:財富傳承最佳方式,千萬不要等遺產稅徵收才想起他。
5、保險是不用公證的婚前專屬財產
註: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人身傷害或患疾病所獲得的人身保險賠償金,因與該個人有密切關係,主要用於受害人的治療、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該類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歸取得保險金的一方所有。
點評:保護個人財產,但不需要公證有傷感情的不二選擇!
6、壽險公司不得解散
點評:壽險公司不得解散,買保險,您還有什麼不放心~!
常見誤解,從業者請自律~!
誤導一:人壽保單不納入破產債權
主要依據《公司法》第36條 規定:「人身保險金不屬於破產債權」。即在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通過要求債務人退掉其人壽保單追索保單解約的現金價值。
大多還引用案例:「美國安然公司2002年破產,其主席及執行長肯尼恩.萊夫妻2000年2月購買了3700萬美元的人壽保險。破產清算了公司的所有資產,但這些保險受法律保護債權人卻無法以此為由起訴肯尼思.萊夫妻。兩人按保險合同每年可從保單中領取92萬美元的年金安享晚年」。
正確理解,重新認識「人壽保單不納入破產債權」
我們找到《公司法》第36條,看看條款內容到底說了什麼。
這條款與「人壽保單不納入破產債權」連一毛錢的關係也沒有,查遍所有《公司法》條款也沒有找到與此條相關的條款約定,所以結論是,這句話出自《公司法》完全是誤導,誰再這樣說,就是在胡編亂造~!
「破產債權」到底怎麼理解?
根據《破產法》第2條規定,我國企業破產法適用於企業法人(包括國有企業法人和非國有企業法人)。同時,根據《破產法》第135條規定,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於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
也就是說,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非企業法人組織的破產不能直接適用新《破產法》,其屬於破產清算的,可參照適用新破產法規定的程序。
所以,「破產債權」僅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在破產時,其股東持有的個人保單不屬於公司財產,只是股東的個人財產,是不列入公司破產清算內;
而個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適用「破產債權」。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具有無限連帶責任屬性,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或個人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這個時候當持有人的保單有大額現價時,是存在一定風險的)。所以通俗所謂保險避債作用只能對這些人有用。如果您是個規範的有限公司出資人或者股份公司股東,公司破產和你個人債務是兩回事,您不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保險避債就不適用您~!
綜上可以得出:「人壽保單不納入破產債權」這說法本身是有問題的,詳細去查法條,根本就沒查到相應出處。
誤導二、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
主要依據《保險法》第23條 規定「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法幹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這是其他理財工具決不具有的安全性能,即認為保單受法律保護,不能被查封的財產。
誤導三、受益保險金不用於抵債;
主要依據《合同法》第73條 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務,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來自人身保險合同的規定,故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既不納入遺產分配,也不用於清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
正確理解,重新認識「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受益保險金不用於抵債!」
通常借用的法律條文:近年來保險公司和保險從業者在推銷保險時,慣用受益權大於債權這種說法,常常引用條款,來宣傳保險可以避債。
正確理解:保險法第23條第3款正解是限制非法幹涉保險金賠償義務,並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依法取得保險金的權利(這是基於保險事故發生);而人身風險導致賠償保險金的申請本身就屬於個人專屬(財產)債權,不能被代位追償,這並無異議,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也可以決定到底申不申請理賠;而在發生風險後,能一直靠不申請理賠而逃避相應債務嗎?答案是:不能(人壽保險理賠的訴訟時效只有五年)。單從這幾款法條看,並沒有直接說明保險是不被罰沒或不用於償債的,且不良的宣傳還將導致消費者誤導以錯誤的方式購買了保單(尤其大額保單),面臨風險是很大。
運用保單做資產保全規劃,絕對不是通過幾款法條,泛泛的就可以做到規劃的;保險對債務隔離及保全是相對性的,不是絕對;正因為是相對性,所以在規劃上對專業和技術有很大的要求。對資金來源、保單當事人主體的架構、保單的司法管轄問題等,是否要結合協議、遺囑、贈與、公證、信託等工具來設計合理的法律架構。
誤導四、購買的人壽保險屬於個人財產,不記入夫妻雙方財產;
主要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即認為買了人壽保險就屬於個人財產了,離婚時不用分割。
正確理解,重新認識「購買的人壽保險屬於個人財產,不記入夫妻雙方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印發《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 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的通知 (2016年11月21日)第5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或者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理賠金專屬於被保險金或者受益人個人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這是」離婚不分「的依據。(注意是理賠金,即發生保險事故後的理賠金,對於尚未發生的事故不算)。而一般常見離婚雙方是健康時候,保險利益以「現金價值」而非「理賠金」的形式存在的,現金價值歸屬於投保人,那麼交保費的錢屬於個人財產的保險離婚時不分,交保費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保險離婚時就需要分;這一點最高院《會議紀要》第5條已經給我們答覆了。
那到底保險能不能在婚姻裡起到婚姻財產規劃?答案是:可以實現的。重點要消費者要找到真正靠譜專業懂法懂保險人士結合個案具體情況給出參考建議。家庭風險保障不是靠幾份保險實現的,保險也只不過是作為最後兜底的工具,並不能真正解決核心問題。真正的防範和規避風險,而是在於好好經營婚姻家庭。尤其是作為女性,擁有獨立自主,自我保護的能力,才是規避風險的最佳工具,因為這個世界,沒有誰真的可以依靠,只有靠自己!
最後
保險是對專業性要求是很高的職業,但從事這行的門檻太低,大多從業人員專業性很低及職業素養太差,很多保險從業人員或培訓人員,靠情感綁架和故事煽情,經常一本正經的和客戶胡說八道,瞎引用相關法律條文斷章取義,推介產品,一副很高明的樣子!
保險受諸多相關法律法規保護,請正確認識保險的價值及意義。但同時,也真心的希望大眾對保險少一點偏見,但是這種改觀需要更多有良知的保險人一起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