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關於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意見
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和城市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令第590 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認真學習,充分認識《條例》頒布的重要意義
《條例》的頒布實施,是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各區(縣)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要認真領會、準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和內容,全面落實《條例》各項規定,構建以市、區(縣)人民政府為房屋徵收與補償主體、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具體工作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機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強化統籌協調,轉變工作思路,制定完善的相關配套政策和具體措施。
二、明確房屋徵收管理體制,落實工作責任主體
(一)房屋徵收責任主體。市、區(縣)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確定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房屋徵收部門(下稱房屋徵收部門)。屬市財政投資的房屋徵收項目以及跨區(縣)的房屋徵收項目由所涉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確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統籌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具體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二)房屋徵收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市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範圍內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有關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年度計劃;指導監督市轄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具體實施工作;負責對房屋徵收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和管理。
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項目具體實施工作。其主要職責有:1。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並對委託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2。擬定徵收補償方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3。組織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並公布調查結果;4。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徵收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相關手續;5。與被徵收人籤訂補償協議;6。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7。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等。
(三)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四)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能分工,支持、配合、監督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三、嚴格確定房屋徵收項目,編制房屋徵收年度計劃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從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根據本轄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科學合理編制房屋徵收年度計劃,並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本轄區(縣)下一年度的房屋徵收計劃報送市房屋徵收部門。市房屋徵收部門匯總各區(縣)的房屋徵收年度計劃,並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編制市房屋徵收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確有必要調整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嚴格執行房屋徵收法定程序
市、區(縣)房屋徵收部門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房屋徵收工作。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應依照《條例》規定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各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嚴格履行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徵求公眾意見、公布徵求意見情況和修改情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程序,並確保徵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房屋徵收目的和範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徵收補助和搬遷時限獎勵、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涉及市財政投資並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房屋徵收項目,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在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前,區(縣)人民政府應先將項目補償標準、徵收補助和搬遷時限獎勵等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超過半數以上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完善方案並及時公布。
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戶數超過200戶以上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五、合理確定房屋徵收補償標準
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要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被徵收人對經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及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其中:
(一)徵收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償費,按每戶2000元一次性付給。
(二)徵收住宅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和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同類房屋的市場月租金計算月標準。實行貨幣補償的,按三個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實行產權調換,且被徵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的時間自被徵收人搬遷之月起至房屋徵收部門通知被徵收人辦理產權調換房屋交接手續後的第三個月止。被徵收人實際居住在被徵收房屋,它處無住房,家庭常住或實際居住戶口3人(含3人)以上且被徵收房屋面積不足40 平方米的,可按40 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補償費。
(三)被徵收人選擇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房屋徵收部門不必付給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補償費。
六、實行徵收補助和搬遷時限獎勵制度
房屋徵收應當對被徵收人給予徵收補助和搬遷時限獎勵。徵收補助和搬遷時限獎勵的標準,由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制定於徵收補償方案中。
房屋徵收補助和搬遷時限獎勵辦法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徵收補助標準的確定。徵收補助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不同徵收項目所處區位周邊房地產市場價格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
(二)搬遷時限獎勵的確定。搬遷時限獎勵的幅度控制在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10%以內。
(三)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上徵收補助和搬遷時限獎勵不得高於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周邊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場價格。
七、依法實施補償和搬遷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切實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房屋徵收工作順利實施。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要依法依規做好房屋徵收補償工作,在公開、公正、公平的前提下與被徵收人籤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區(縣)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同級人民政府依照《條例》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對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做好宣傳,確保房屋徵收工作順利開展
市、區(縣)房屋徵收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宣傳和解釋《條例》及相關的政策規定,使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被徵收人知法懂法,確保依法、有序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九、妥善做好房屋徵收與拆遷工作的銜接,確保房屋徵收和拆遷工作平穩推進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在研究確定房屋徵收管理體制、實施方式時,涉及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實施單位發生變化的,要確定原履行職責和工作任務的承接單位,確保原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且仍然有效但未實施完成的房屋拆遷項目繼續平穩實施。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對未實施完成的房屋拆遷項目進行全面清理,並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和存在問題制定工作方案,按照《條例》規定妥善處理好房屋拆遷與房屋徵收工作的過渡銜接。
十、本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或政策、法規變化,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汕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規程的通知》(汕府〔2016〕93號)相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文章來源:汕頭日報)
(責任編輯:DF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