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縣人民政府關於大田縣客運站基礎設施工程及周邊片區建設項目土地和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的通告
根據大田縣客運站基礎設施工程及周邊片區開發建設項目指揮部工作要求,土地和房屋徵收部門已擬定該項目土地和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方案(詳見附件),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予以公布並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限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5月16日止,被徵收人如需提交意見,應在該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給大田縣客運站基礎設施工程及周邊片區開發建設項目指揮部(辦公地址:大田縣均溪鎮銀山北路2號4幢一層,聯繫電話:7333628),同時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原件、複印件各一份。
附件:大田縣客運站基礎設施工程及周邊片區建設項目土地和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稿)
大田縣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3日
附件:大田縣客運站基礎設施工程及周邊片區建設項目土地和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稿)
為順利實施大田客運站基礎設施工程及周邊片區建設項目土地和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妥善安置被徵收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福建省實施辦法》《福建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7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行徵地片區綜合地價的通知》(閩政〔2017〕2號)、《福建省森林條例》《大田縣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田政〔2017〕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徵收範圍
大田客運站基礎設施工程及周邊片區建設項目土地和房屋徵收範圍:均溪鎮「楓坑壠、壠頭、大垵、沈坑、大炊園」等,涉及均溪鎮紅星村、玉田村,具體範圍以批准的規劃用地紅線圖為準。
二、徵收當事人
(一)徵收主體:大田縣人民政府。具體由大田縣客運站基礎設施工程及周邊片區開發建設項目指揮部組織實施。
(二)集體土地和房屋徵收人為:大田縣均溪鎮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人為:大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被徵收人:規劃用地紅線範圍內被徵收土地和房屋的產權人。
三、徵收補償原則
(一)堅持「依法徵收、合理補償」的原則。在依法依規做好徵收工作的前提下,兼顧國家、集體和被徵收人三方利益,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徵收工作按照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規定程序實施。推進實行徵收「五公開、三統一」,即:土地和房屋徵收政策公開、補償標準公開、辦事程序公開、工作人員公開、諮詢投訴渠道公開,統一徵收、統一安置、統一補償。
四、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標準
(一)土地徵收補償標準
根據《大田縣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田政〔2017〕8號)文件規定,均溪鎮紅星村區片級別為一級,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其中土地補償費佔40%,安置補助費佔60%)補償標準如下:(1)耕地、城鎮村及工礦用地、溝渠、田坎、設施農用地65000元/畝;(2)園地、經濟林地32500元/畝;(3)非經濟林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交通運輸用地、水利設施用地19500元/畝;(4)未利用地6500元/畝。
耕地範圍和群眾自行開墾種植農作物的地類認定如下:(1)耕地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的、未改變利用現狀的土地(包含水田、水澆地和旱地)以及上年度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標註的且與土地現狀相符合的耕地;(2)群眾自行開墾種植農作物的土地按園地標準認定。
(二)耕地上的青苗補償標準
徵收耕地的青苗補償費2600元/畝。
(三)非經濟林地上附著物徵收補償標準
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徵收林地後砍伐的林(果、竹)木歸原所有者所有,其補償標準按下列計付:
1.用材林中的幼林(含未成林)造林時間在3年內(含3年)的林木補償費按造林工本費兩倍補償,即500元/畝×2=1000元/畝;
2.用材林中的幼林(含未成林)造林時間在3年以上的林木補償費按造林工本費兩倍補償,即650元/畝×2=1300元/畝;
3.中齡林(用材林)林木補償費按成熟林畝材積產值的50%補償,即3000元/畝×50%=1500元/畝;
4.成熟林(用材林)林木補償費按其畝材積產值的30%補償,即3000元/畝×30%=900元/畝;
5.竹林按產值的兩倍補償,即毛竹、小徑竹450元/畝×2=900元/畝;
6.特用林、防護林林木補償費按用材林同類林木標準的四倍補償;
7.薪炭林按用材林同類林木標準的40%補償。
(四)園地、經濟林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徵收補償標準
1.成片0.5畝以上果樹徵收補償標準:詳見附表1。
2.零星經濟作物補償標準:詳見附表2。
3.零星果樹(木)補償標準:詳見附表3。
4.綠化樹苗移植補助標準:詳見附表4。
5.古樹及稀有名貴樹木補償:聘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或移植預算),再經項目指揮部和林業等相關部門研究給予賠償。
(五)墳墓遷移補償標準
磚混5000元/穴,土墳3000元/穴,金鬥2000元/穴,二次遷移簡易墳1000元/穴。
五、個人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
(一)房屋建築面積、佔地面積合法產權認定和房屋成新係數、修繕程度評定
1.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和佔地面積的認定,原則上以《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的信息為準,或以房產登記簿、土地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依據。
2.未辦理《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以有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實地測量為依據,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1)雖無產權證件,但確係建國前建造的舊房或能確認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生效前個人建設的房屋,按合法產權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2)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3月31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實施期間,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經有權機關依法認定為合法產權後,按有產權房屋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3)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期間,未經有權機關批准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以及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安置,但結合本地實際,在徵收通告規定期限內籤訂協議並按期搬遷拆除舊房交地的,按附表5不同結構等級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給予80%工料費補貼。在徵收通告規定期限未能主動配合達成協議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置。
(4)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後,未經有權機關批准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以及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安置,但結合本地實際,在徵收通告規定期限內籤訂協議並按期搬遷拆除舊房交地的,按附表5不同結構等級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給予70%工料費補貼。在徵收通告規定期限未能主動配合成達協議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置。
3.房屋的層高、成新、修繕係數評定,按下列標準執行:
(1)房屋層高在2.2m以上(含2.2m)的按100%計算建築面積。但層高不規則的木、磚木等結構房屋,其樓板、四壁、門窗裝修完整的按以下方式計算建築面積:樓層層高(樓板面至屋面板底與外牆接觸的最低點)在2m以上(含2m)的按100%計算建築面積;層高在2m以下1.2m以上(含1.2m)按50%計算建築面積;層高低於1.2m的不計建築面積。
(2)房屋成新率按房屋使用年限區分,不論何種房屋結構(等級),其成新評定不低於8.5成。
竣工投用(入住)期在2001年1月1日至今的,按10成新計算。
竣工投用(入住)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的,按9.3成新計算。
竣工投用(入住)期在1986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8.5成新計算。
(3)房屋修繕程度係數按以下標準執行(按房屋成新評定後的補償單價計算):
整座房屋修繕完好的,按100%計算。
房屋內外牆未粉刷的各扣3%(按未裝修部分的建築面積計算)。
樓板未鋪的扣6%(按未裝修部分的建築面積計算)。
四壁未裝修的每缺一壁按未裝修部分的建築面積扣4%。
門、窗未安裝的每缺一個扣50元。
(二)安置方式及補償標準
根據被徵收人意願,採取貨幣補償、套房安置、宅基地置換等三種方式,鼓勵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套房安置方式。
1.貨幣補償
(1)房屋補償:以被徵收房屋應安置產權面積為基數(應安置產權面積計算辦法:以被徵收合法主房屋產權面積為基數,總層數為一層的按1∶2.2計算;總層數為二層的按1∶1.7計算;總層數為三層的按1∶1.3計算;總層數為四層及以上的按1∶1.1計算),房屋徵收的補償價格為4038元/㎡,房屋補償價格含宅基地及地面建築物補償。
(2)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合法主房屋建築面積5元/㎡·月計算,給予發放12個月。
(3)搬遷費:按被徵收合法主房屋建築面積5元/㎡·次計算,計付兩次。
2.套房安置
(1)套房安置位置:徵收紅線範圍內,具體以本項目總體規劃及建築設計方案為準。
(2)安置房戶型標準:設計房屋建築面積為80㎡至120㎡,具體以施工圖設計的戶型為準。
(3)安置房交房標準:框架結構,內牆面為砂漿打底,外牆裝修、窗戶、防火入戶門,水、電為一戶一表,照明線路等管線接至戶外,具體以審批的施工圖為準。
(4)土地性質及用途:土地使用權性質為行政劃撥,土地用途為住宅用地。(5)應安置面積計算:以被徵收合法主房屋產權面積為基數,總層數為一層的按1∶2.2安置,總層數為二層的按1∶1.7安置,總層數為三層的按1∶1.3安置,總層數為四層及以上的按1∶1.1安置,認定為主建築物佔地及地面建築物不再作價補償。
(6)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合法主房屋建築面積5元/㎡·月計算。臨時安置由被徵收人投親靠友和自行租賃住房等方式解決。臨時安置費從舊房交付之日起計算過渡時間,過渡時間暫定36個月,按實際臨時過渡時間計付臨時安置費,不足一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自交付舊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之日後6個月止。若超過暫定過渡期限的,徵收人應從逾期之月起對自行過渡的被徵收人支付雙倍臨時安置費,籤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時預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7)搬遷費:按被徵收合法主房屋建築面積5元/㎡·次計算,計付兩次。
3.宅基地置換安置
(1)宅基地配置原則
「一戶一宅」原則:被徵收人戶籍在項目所在地行政村內並屬於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在該行政村內另有住房,且面積已達到《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規定限額的,不再給予配置宅基地,對其被徵收房屋的宅基地實行貨幣補償或套房安置。
「徵一補一」原則:以座為單位,按被徵收主房屋合法佔地面積為基數核定應安置宅基地面積。
宅基地配置標準原則:以座為單位,應安置宅基地面積按被徵收主房屋合法佔地面積核定,安置宅基地面積為96 ㎡/宗(具體以規劃設計的面積為準)。應安置宅基地面積達96㎡以上的,按應安置宅基地面積除以96的整數確定為宅基地宗地數;剩餘的宅基地面積達48㎡(含48 ㎡)以上的,可以申請配置一塊宅基地,但不足部分應補交地價款;宅基地選定後剩餘的應安置宅基地面積實行貨幣補償或套房安置。
宅基地組合配置原則:被徵收主房屋合法佔地面積48㎡以下的,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或套房安置,但在本行政村管轄範圍內確係只有一處住宅的除外。在符合「一戶一宅、徵一補一」的原則下,允許和其他被徵收人組合(原則上兩戶為單位),組合後被徵收主房屋合法佔地面積達80㎡以上的,可申請組合配置一宗宅基地,沒有條件組合的被徵收人實行貨幣補償或套房安置。(2)宅基地安置地點:紅星村規劃新村安置地處,具體以規劃設計為準。(3)土地使用權性質:集體建設用地。
(4)房屋補償標準:以被徵收房屋合法產權建築為基數,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乘以按本方案確定的不同結構等級房屋徵收補償單價給予補償,補償標準詳見附表5。
(5)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合法主房屋建築面積5元/㎡·月計算,按被徵收合法主房屋建築面積5元/㎡·月計算。臨時安置由被徵收人投親靠友和自行租賃住房等方式解決。臨時安置費從被徵收人交付舊房之日起,至徵收人提供宅基地之日後10個月止,按實際臨時過渡時間計付臨時安置費,不足一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籤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時預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6)搬遷費:按被徵收合法主房屋建築面積5元/㎡·次計算,計付兩次。
(三) 其它補償
1.附屬建築物設施及房屋二次裝修補償:按本方案確定的單價給予補償,補償標準詳見附表6、7。
2.其他用地補償:被徵收主房屋宅基地以外的附屬建(構)築物佔地和埕地按300元/㎡給予補償。房前屋後空地(花臺地)按150元/㎡給予補償。
3.對被徵收原有水錶、電錶、電話、有線電視等遷移,有關手續由被徵收人自行辦理,徵收人根據被徵收人提供的使用證明給予補償,補償標準詳見附表6。
4.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內的按審批建築佔地面積300元/㎡給予貨幣補償,其它房前屋後空地(花臺地)按150元/㎡給予貨幣補償;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舊宅基地按150元/㎡給予貨幣補償,不再享受其他安置資格。
(四)選定套房及選定宅基地規則
1.選定套房規則:實行徵收通告協商期內先籤訂協議先選房的原則,若在同一天內有多戶籤訂協議的,以採取抽籤形式決定選房先後順序,再根據選房順序號依次選擇安置房房號。在選擇安置套房時,只能按最接近於應安置套房建築面積的戶型選擇安置房,安置多套套房的,所選套房總面積應最接近於應安置套房建築面積。
2.選定宅基地規則:實行徵收通告協商期內先籤訂協議先選宅基地的原則,若在同一天內有多戶籤訂協議的,以採取抽籤形式決定選宅基地先後順序,再根據選地順序號依次選擇宅基地編號。被徵收人組合配置宅基地的,以後一戶被徵收人籤訂協議時間作為選宅基地順序依據。
(五)安置房及宅基地差價互補辦法
1.選定套房安置應補交套房價款按市場價計算
(1)安置房建築面積與舊房應安置面積相等的部分不補差。
(2)若安置房產權面積小於被徵收房屋應安置面積,差額部分面積按市場價補償給被徵收人;若安置房產權面積大於被徵收房屋應安置面積,增加部分產權面積由被徵收人按市場價購買。
2.選定宅基地應補交地價款按二級累進的辦法計算
(1)安置宅基地面積與應安置宅基地面積相等的部分不補差。
(2)超過應安置宅基地面積20㎡以內(含20㎡)的部分,按2000元/㎡結算。
(3)超過應安置宅基地面積20㎡以上的部分,按4000元/㎡結算。
六、工業用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
本項目徵收範圍內工業用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採取貨幣補償或土地置換兩種方式,由被徵收人任選其一,鼓勵選擇貨幣補償。
(一)貨幣補償。有以下兩種方式供被徵收人選擇:
1.協商方式
(1)土地補償:按企業所在地段工業用地與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中間價進行補償。
(2)房屋及裝修補償:由具有資質並已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徵收的房屋和裝修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貨幣補償依據。
(3)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房屋總建築面積10元/㎡·月計算,給予發放6個月。
(4)搬遷費:按被徵收房屋總建築面積10元/㎡一次性發放。
(5)機器設備搬遷:機器設備由被徵收企業自行處置,搬遷費由具有資質並已備案的評估機構對設備搬遷費用進行評估,由徵收部門支付搬遷費。
(6)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執行。
2.評估方式
由具有資質並已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徵收的土地和房屋及裝修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貨幣補償依據。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費用按照協商方式的有關條款執行。
(二)土地置換。符合工業園區產業規劃的,經企業申請,可採取異地安置方式。以被徵收工業用地產權面積為基數進行安置,結清被徵收土地價值與用於調換土地價值的差價後,由被徵收人根據規劃自行建設。
1.土地補償:委託具有資質並已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徵收土地和安置土地進行評估,實行差價互補。
2.房屋及裝修補償:由具有資質並已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徵收的房屋和裝修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貨幣補償依據。
3.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房屋總建築面積10元/㎡·月計算,給予發放24個月。
4.搬遷費:按被徵收房屋總建築面積10元/㎡一次性發放。
5.機器設備搬遷:機器設備由被徵收企業自行處置,搬遷費由具有資質並已備案的評估機構對設備搬遷費用進行評估,由徵收部門支付搬遷費。
6.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執行。
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
以被徵收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縣級人民政府用地批文記載的面積為基數。具體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辦法和相關補償標準等事項由縣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制定。
八、房屋徵收補償安置結算辦法
(一)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在籤訂協議後15個工作日內,由徵收人支付給被徵收人總補償款50%,餘款在被徵收人辦理水、電等銷戶手續及被徵收房屋徹底拆除完畢並交地後付清。
(二)選擇宅基地置換方式的,在籤訂協議後15個工作日內,由徵收人支付給被徵收人繳付對抵後的補償款50%,餘款在被徵收人辦理水、電等銷戶及被徵收房屋徹底拆除完畢並交地後付清。需要繳納宅基地款的被徵收人,其房屋補償款及其他款項直接對抵補交宅基地款,不足對抵的在籤訂徵收補償協議書後在宅基地交付前30日內繳清。
(三)選擇套房安置方式的,在籤訂協議後15個工作日內,由徵收人支付給被徵收人總補償款50%,餘款在被徵收人辦理水、電等銷戶及被徵收房屋徹底拆除完畢並交地後付清。
九、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籤訂
徵收人與被徵收人應當就補償安置方式、補償金額、安置房屋面積或宅基地面積、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款項支付等相關事項籤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籤訂協議時,被徵收人須持有產權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或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原件或其他權屬證明原件等相關有效證件。
十、舊房拆除
被徵收的房屋由被徵收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自行拆除,舊料歸被徵收人所有。在約定的舊房拆除期限內,被徵收人書面承諾放棄自行拆除的,由徵收人組織拆除,拆除費用由徵收人承擔。逾期不自行拆除且不書面承諾放棄自行拆除的,由徵收人組織拆除,拆除費用由被徵收人承擔。
十一、有關證件辦理
(一)選擇安置宅基地的被徵收人,應在宅基地放樣後3個月內申請辦理安置地用地和建設規劃審批手續(建設用地批准書、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其相關費用由徵收人承擔;逾期不申請辦理的,徵收人不予承擔上述各項費用。
(二)徵收人負責為套房安置和宅基地安置的被徵收人辦理不動產權證,辦證時需繳納的有關稅費由徵收人承擔,若安置房產權面積大於被徵收房屋應安置面積,增加部分產權面積辦證有關稅費由被徵收人自行承擔。因被徵收人不按批准的規劃設計要求建設或因被徵收人其他原因導致不能辦理不動產權證的,責任由被徵收人自行承擔,徵收人不予承擔辦證有關稅費。
十二、徵收補償爭議處理辦法
(一)在徵收實施過程中,徵收當事人雙方在徵收通告規定的協商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土地和房屋產權人不明確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土地和房屋徵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土地和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決定的執行。
(二)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三、獎勵與處罰
(一)為鼓勵被徵收人儘快配合徵地交地,大田縣客運站基礎設施工程及周邊片區開發建設項目指揮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獎勵。
(二)在徵收過程中,凡煽動群眾鬧事,阻撓項目建設;辱罵、威脅、毆打徵收工作人員,阻礙徵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無理取鬧、無故拖延搬遷和弄虛作假、騙取補償款;貪汙、侵佔、盜竊國家和集體財物;行賄受賄、敲詐勒索、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附則
(一)土地和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被徵收人不得在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和搶栽、搶種各類經濟作物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二)大田客運站基礎設施工程及周邊片區開發地塊用地紅線徵收範圍,不作為其它項目徵收補償安置依據。
(三)本方案由大田客運站基礎設施工程及周邊片區開發建設項目指揮部負責解釋。
(四)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表:
1.成片0.5畝以上果樹徵收補償標準計價表
2.零星經濟作物補償標準計價表
3.零星果樹(木)補償標準計價表
4.綠化苗木及幼苗補償標準計價表
5.不同結構等級房屋徵收補償標準計價表
6.附屬物及其他項目補償標準計價表
7.房屋二次裝修項目補償標準計價表
||信息來源:微大田人、大田縣人民政府網站、多彩大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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