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關於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監管領域提出了信息登記與公開、行為規範、事中事後監管三點意見。
在建立招標代理機構信息登記和公開制度方面,《意見》指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河北省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報送基本信息並進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具體信息包括營業執照信息及聯繫人、聯繫電話等基本信息;專職人員的基本信息(技術負責人、註冊人員以及具有工程建設類職稱的人員);招標代理業績信息;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另外,招標代理機構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新。
在規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行為方面,《意見》指出,招標代理機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與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相匹配的專職人員,滿足代理項目必需的辦公條件,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人員應當與本機構依法建立勞動關係,且熟練掌握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籤訂工程招標代理書面委託合同,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依法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並承擔相應責任,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書面委託合同中明確招標代理費金額、支付方式和時間,不得將代理服務費、專家評審費等費用轉嫁給中標人支付;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代理業務時,應當成立招標代理項目組,推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項目組成員應當為本機構專職從業人員,鼓勵招標代理機構聘用具備技術、經濟管理能力的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招標人應當履行招投標主體責任,在工程招標代理合同中明確要求項目組成員名單並核實相關資料,可根據項目實際或招投標工作需要,要求項目組配備相應技術力量,由於解除勞動合同或疾病等特殊原因,招標代理機構需更換項目負責人的,須經招標人同意後,替換具備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
關於如何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意見》明確,一方面,加快推進電子化監管,加大招標投標活動信息公開力度和招標投標事中事後查處力度,嚴厲打擊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另一方面,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對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代理業務、報送基本信息等情況進行檢查,同時進一步暢通投訴渠道,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招標代理機構報送的信息及市場行為進行監督,對存在違法違規線索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開展定向檢查。此外,還要開展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工作、建立招標代理機構失信懲戒機制以及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監督、自律作用。
(文章來源:中國政府採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