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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航錦科技: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江蘇東晟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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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江蘇東晟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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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航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
航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蘇東晟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
航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公司」)的委託,指派陳春明律師、潘澤洲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出席公
司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合
法性進行見證並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法律意見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
(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航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而出具。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審查了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有關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師得到公司如下保證,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師認為作為出具本法律意
見書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複印件等材料、口頭證言均符合
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有關副本、複印件等材料與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律師僅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
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的規定發表意見,不對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內容以及這些議案所表述的事實
或數據的真實性及準確性發表意見。
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
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
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
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
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相應法
律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相關事項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師根據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
盡責的精神,對公司所提供的相關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
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是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召開的。公司董事會於
2020年11月2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和巨潮資訊網
(http://www.cninfo.com.cn)公開發布了《
航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20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於2020年12月12日公開發布了《
航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提示性公告》,該等通知、
公告載明了本次會議現場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網絡投票的時間及具體操作流
程,股東有權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有權出席本次會議
股東的股權登記日及登記辦法、聯繫地址、聯繫人等事項,同時列明了本次會議
的審議事項並對有關議案的內容進行了充分披露。本次會議採用現場投票和網絡
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進行。
本次股東大會的現場會議於2020年12月14日下午14:30在遼寧省葫蘆島
市連山區化工街1號,公司辦公樓2層A會議室如期召開,由半數以上董事推
選的丁貴寶先生主持。
本次會議的網絡投票時間為2020年12月14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
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12月14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際網路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
年12月14日9:00~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和內容與通知及公告的時間、
地點和內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和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關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和會議召集人資格
根據本所律師對公司截止到2020年12月9日下午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結束
時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的股東名冊與出席會議股
東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股票帳戶卡、持股憑證、授權委託書以及股東籤到冊
的核對和審查及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情況的統
計結果,出席公司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13人,代表公司有表決權
的股份200,982,650股,佔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29.1326%,其中出席現場會議
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198,502,350股,佔公司
有表決權總股份的28.7730%;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投票的股東11人,代表公
司有表決權的股份2,480,300股,佔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0.3595%。
以上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投票的股東資格,由網絡投票系統提供機構深圳
證券信息有限公司驗證其身份。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公司的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聘任的律師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及前述出席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均
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資格均合法有效。
三、關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經本所律師核查,現
場會議以記名方式投票表決,出席會議的股東就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議案進行了
表決,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計票、監票。根據現場會
議投票結果和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網絡投票結果進行合併統計,會議主
持人當場宣布了表決結果。
根據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通過投票方式審議通過
以下議案,具體的表決結果如下:
1.《關於公司獨立董事津貼費用標準的議案》;
同意200,663,950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東所持表決權的99.8414%;反
對318,700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東所持表決權的0.1586%;棄權0股,佔
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東所持表決權的0.0000%。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
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
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叄份,經本所律師籤字並經本所蓋章後生效。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江蘇東晟律師事務所關於
航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
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籤署頁)
江蘇東晟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鄂小龍
經辦律師(籤字):
陳春明
經辦律師(籤字):
潘澤洲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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