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知識簡答題
(共33題。出題範圍:黨的十九大報告、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
和《國家安全法》《刑法》等法律)
1. 黨的十九大報告對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提出了統籌哪些安全的要求?
答:統籌外部安全和內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2.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完善國家安全體系提出了怎樣的要求?
答: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國家利益至上有機統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科技、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健全國家安全體系,增強國家安全能力。完善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健全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加強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建立健全國家安全風險研判、防控協同、防範化解機制。提高防範抵禦國家安全風險能力,高度警惕、堅決防範和嚴厲打擊敵對勢力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
3.為什麼要制定《國家安全法》?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條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制定《國家安全法》。
4.什麼是國家安全?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5.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條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6.《國家安全法》對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職責規定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5條規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這裡的「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就是指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
7. 維護國家安全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答: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國家安全法》明確了以下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原則:一是堅持法治和保障人權原則。二是堅持維護國家安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統籌各領域安全。三是堅持促進共同安全。四是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
8. 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原則有哪些要求?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7條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本條明確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充分體現了現代法治精神,有效提升了國家安全法治化水平,有助於樹立我民主、開放的大國形象。
9. 《國家安全法》對國家安全專門工作手段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75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開展國家安全專門工作,可以依法採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提供支持和配合。「必要手段和方式」,既包括一般手段,也包括特殊手段。
10. 維護國家安全的堅持共同安全原則有哪些要求?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0條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
11. 為什麼說維護國家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義務?
答:《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12. 國家安全工作中的哪些個人和組織予以表彰和獎勵?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2條規定,國家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據此,表彰和獎勵的對象是「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國家根據其貢獻的大小給予不同的榮譽或者財物方面表彰、獎勵,以示鼓勵。
13. 《國家安全法》關於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是如何規定的?
答:2014年4月15日,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召開,在這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重大戰略思想,為新形勢下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確立了重要遵循。4月15日,是一個具有重要裡程碑意義的日子,因此將其確立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今後每年這個時間都要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在全社會營造時刻不忘國家安全的良好氛圍。
14. 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答:《國家安全法》從以下兩方面規定有關主體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二是明確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包括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並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作出專門規定。
15. 《國家安全法》中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機關有哪些?
答:《國家安全法》第42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16. 《國家安全法》規定了哪些國家安全制度?
答:《國家安全法》的第四章是「國家安全制度」,規定了五項國家安全制度:一是國家安全戰略貫徹實施制度。二是國家安全情報信息制度。三是國家安全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制度。四是國家安全審查監管制度。五是國家安全危機管控制度。
17. 各有關部門的情報信息職責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52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根據職責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國家機關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於獲取的涉及國家安全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上報。
18. 開展國家安全風險評估有什麼要求?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56條規定,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定期開展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調查評估。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提交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19. 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重大事件時,如何實施國家安全危機管控?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63條規定,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根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統一部署,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管控處置措施。
20. 決定國家進入非常狀態的主體、權限和程序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64條規定,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特別重大事件,需要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進行全國總動員、局部動員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21. 《國家安全法》規定了哪些國家安全工作機制?
答:《國家安全法》在第四章「國家安全制度」中規定了五項國家安全工作機制:一是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制。二是國家安全工作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三是國家安全跨部門會商工作機制。四是國家安全工作重大事項協同聯動機制。五是國家安全決策諮詢機制。
22. 國家安全宣傳教育保障的內容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76條規定,國家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
23.《反間諜法》規定的反間諜的工作原則包括哪些?
答: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禦、依法懲治的原則。
24. 根據《反間諜法》有關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對於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應如何處理?
答:對依照《反間諜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按照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一)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二)尚不構成犯罪,有違法事實的,對依法應當沒收的予以沒收,依法應當銷毀的予以銷毀;(三)沒有違法事實的, 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返還相關財物。國家安全機關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
25.《反恐怖主義法》對恐怖主義的定義是什麼?
答: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26. 什麼是網絡安全?
答:網絡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絡的攻擊、侵入、幹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絡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27. 什麼是國家情報體制?
答:國家建立健全集中統一、分工協作、科學高效的國家情報體制。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對國家情報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制定國家情報工作方針政策,規劃國家情報工作整體發展,建立健全國家情報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各領域國家情報工作,研究決定國家情報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28.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嚴密防範和堅決打擊哪些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答:各種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宗教極端活動。
29. 意識形態工作的根本任務是?
答: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鞏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基礎。
30.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著重抓好哪幾個重點領域的國家安全工作?
政治安全、國土安全、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網絡安全、外部安全
31.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有哪些構成要件要素?
答:(1)危害行為表現為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行為;(2)行為對象針對的是《保密法》所規定的國家秘密或者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應公開的事項;(3)主觀罪過形式為故意,且具備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提供的目的要素。
32. 列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對於國家秘密予以保護所涉及的罪名。
答:(1)(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2)(第二百八十二條)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3)(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
33.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搜集和處理哪些情報:
答: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機構應當依法搜集和處理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示、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利益行為的相關情報,為防範、制止和懲治上述行為提供情報依據或者參考。
原標題:《國家安全知識題庫(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