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裡罵人,女子被判罰2000元

2020-12-16 廣州日報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但住在同一棟的兩位鄰居程某和吳某卻因為曾經的過節而積怨甚深,最終矛盾升級為名譽權糾紛。近日珠海市香洲區法院審結該案,被告吳某因在微信群內出言辱罵原告程某,被判令賠禮道歉並賠償2000元。

鄰居幫忙「看病」,竟是非法行醫

2017年夏天,程某曾為吳某的兒子治療咳嗽,但經治療後病情並未好轉。2018年4月8日,珠海市香洲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以程某在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情況下,在其住所為他人開展中醫診療活動為由,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程某停止非法診療活動,並罰款2000元。

鄰裡產生過節,微信群內「怒懟」

2020年7月21日,吳某在小區同樓棟住戶微信群中參與討論並發言稱:「你說的那個騙子神醫住×××,專門嚇唬人,很討厭……就因為之前他給我兒子看過咳嗽,後來才知道他是騙子……他有點神經病……」「一顆老鼠屎」「為了自己能賺錢一點不留口德」「小區裡好多鄰居被他騙過」等,吳某的發言引起了微信群內其他成員的互動討論。

矛盾升級成官司,昔日鄰居對簿公堂

程某了解上述情況後,認為其隱私權、名譽權受損,於是向香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吳某在法庭上當面真誠認錯和賠禮道歉,在小區同樓棟住戶微信群上連續三天發道歉信,保證今後不再重犯、停止侵害,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

吳某在庭審中辯稱,當時微信群內的議論是鄰裡間的日常對話,並沒有出現不當言詞與散布造謠,更沒有捏造事實與危害他人的信息。她在群裡發表的言詞僅代表個人的感受和客觀存在的事實,並未侵害程某的任何權利。

微信群內發言不謹慎,被判賠禮兼賠錢

香洲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該案糾紛原由發生於2020年7月,距離程某因從事非法診療活動而受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已逾兩年,程某是否仍存在非法行醫行為應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職權予以處理,吳某也可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反映。吳某在成員達124人的微信群內公開程某所住房號,貶稱程某為「騙子神醫」「為了自己能賺錢一點不留口德」 「小區裡好多鄰居被他騙過」等,已高度可能造成他人降低對程某的社會評價,構成對程某隱私權、名譽權的侵害。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成員在微信群中的言行應受法律約束,若有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程某未舉證證明其因吳某侵權行為所致精神損害造成的具體嚴重後果,其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理據不充分。

最終,香洲法院判令吳某在小區同樓棟住戶微信群連續三日向程某賠禮道歉,並向程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2000元。

法官釋法

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依法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被告吳某在微信群公開發表的不當言論降低了原告程某的社會評價,侵犯了原告程某的人格權利。

法官提醒,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自身權利的邊界即義務,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我們在享受微信便捷發布和獲取信息的同時,發聲前也應三思,發表的內容有沒有事實根據,有沒有侮辱他人人格,是否降低他人社會評價等,切勿逞一時口舌之快,帶來侵權之禍。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陳治家 通訊員:蔣如意 梁倩雯 林碧娜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蔡冬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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