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0 16:2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近日,成安縣公安局再次查處一起利用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散布謠言案件,涉事女子被依法行政拘留。
5月30日上午10時34分,商城鎮某村村民張某在「和諧大家園」微信群裡以發布小視頻附加「在李小屯存錢的人快來登記吧,在疫情期間,政府補助一半」的語音謠言,導致該謠言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和網上大量傳播,造成不良影響。
為有效遏制謠言傳播,經大量工作,辦案民警鎖定在微信群中散布虛假信息的涉事女子張某,隨即將其傳喚到公安機關進行詢問。
該女子對其在微信群中散布虛假信息的事實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涉事女子予以行政拘留七日,並責令其在朋友圈和微信群進行闢謠聲明,消除影響。
那麼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到底由誰承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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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音內容: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車特邀嘉賓律師:懷向陽。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責任,而不能要求有關政府部門代償。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謝謝。
吃一塹 長一智
話還真的不能亂說
散布傳播謠言是要負責的
成安公安溫馨提醒大家:近年來,作為深受大家喜愛的交流方式,微信、微博讓人們感受到便捷和實惠,但是少數人藉助這類通信交流方式傳播謠言屢見不鮮,給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
如果當事人明知消息是謠言或者是虛假信息,不管是原創還是轉發,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特別提醒:網絡非法外之地,網絡謠言貽害無窮,希望正在使用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的市民不編造、不傳播謠言,避免給自己和他人帶來傷害;也希望更多的人加入到網絡環境的淨化保衛戰之中,淨化網絡環境,人人有責!
原標題:《【亮劍2020】微信群裡散布謠言 涉事女子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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