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我們習慣用微信記錄生活的點滴
分享開心的插曲
吐槽不爽的事
……
幾乎每個人都加了多個微信群,
平時聊天中爭吵幾句很常見,
可一旦在群裡辱罵他人,
可能就違法了......
比如
常勝鎮這位女士
......
案情回顧
2019年12月26日,王某與李某系妯娌關係,兩家因分家一事正在打官司,2019年12月26日12時01分,王某在常勝鎮某村群名為「XX村交流群」的微信群中對李某公然辱罵,惡語相向,長達9分鐘的辱罵,在村民中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接到報案後,科左後旗公安局常勝派出所立即展開調查,經查該微信群中有群成員119人,王某對李某的辱罵所有群成員均能聽見。隨即,民警對王某依法做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民警提示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
很多網友在微信群中談天說地,各式吐槽,但是千萬不要以為微信群屬於小圈子而肆無忌憚。實際上,微信群也是公共場所,在其中發言時要守法,不能隨意侮辱他人。在此,提醒廣大網民,網絡空間屬於公共空間,網絡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編造、散布虛假信息,起鬨鬧事,辱罵、恐嚇他人,應當追究法律責任,造成嚴重危害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廣大網民應理性發言,對於惡意造謠,辱罵詆毀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同時,以下這9種消息千萬別發:
1、政治敏感話題不發
2、不信謠不傳謠
3、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
4、涉黃、涉毒、涉爆等不發
5、有關港澳臺新聞在官方網站未發布前不發
6、軍事資料不發
7、有關涉及國家機密文件不發
8、來源不明的疑似偽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視頻不發
9、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信息不發
相關法律解讀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包括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秩序;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亂,尚不夠刑事處罰等),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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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包國興編輯\周連龍 審核\孫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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