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撫州:散布謠言!南城這2名女子被處罰

2021-01-04 新餘網警巡查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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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月25日晚20時,南城市民吳某音在 「緣分天空」微信群內散布有關疫情的虛假謠言,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擾亂社會正常秩序。

經查,吳某音對其散布謠言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民警對其進行嚴肅勸誡,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吳某音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並表示自己將認真反思、真誠悔過。

02

2月24日,南城縣龍湖鎮居民周某藝(女)在其微信「周氏家族群」及「一家親群」發布「南城又有疑似病例了,四個」的不實言論,致使該不實言論被他人大量轉發,給廣大居民造成恐慌,嚴重擾亂了疫情防控期間的公共秩序。

經查,周某藝對自己散布謠言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民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最高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最高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依法嚴懲造謠傳謠犯罪。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對虛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準、恰當處置。對惡意編造虛假疫情信息,製造社會恐慌,挑動社會情緒,擾亂公共秩序,特別是惡意攻擊黨和政府,藉機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要依法嚴懲。對於因輕信而傳播虛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來源:南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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