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籍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以及第十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一、外國人的近親屬;二、定居在外國的;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我國目前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對於喪失中國國籍一般分兩種情形,一種是自動喪失,一種是申請批准退出。自動喪失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即定居國外和獲得外國國籍。
對於「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如何理解,存在爭議。有的認為,中國公民取得外國國籍後,中國國籍自動喪失;有的認為,只要未喪失中國國籍(包括申請退出中國國籍和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其就具有中國國籍,而不具有外國國籍。我們認為,第一種理解與前述第九條規定存在矛盾,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必須滿足兩個條件,而不是取得外國國籍就自動喪失。對於第二種理解,從法律規定角度,存在一定合理性,畢竟沒有滿足喪失中國國籍的法定條件,所以中國國籍並沒有喪失;在不承認雙重國籍的情況下,應理解為不承認外國國籍,並且前述第三條規定的前提是中國人的雙重國籍問題,既然是中國人,就隱含著承認中國國籍,進而否認外國國籍。但是我們傾向於認為,不承認外國國籍不等於外國國籍無效,依法獲得的外國國籍,不能當然的認定無效。同樣的,在中國身份未註銷前,其中國國籍亦不能當然無效。只是由於立法上的原因以及行政管理的問題,沒有有效防止和處理國籍衝突。
綜上所述,對於我國目前雙重國籍問題,需要進一步立法完善,明確國籍衝突的處理問題,亦有人主張適當放開雙重國籍;同時,對於行政執法部門,應進一步加大查處力度,及時消除國籍衝突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