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拳出擊!網際網路巨頭反壟斷指南來了:阿里美團京東們「瑟瑟發抖」

2020-11-13 數據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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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美團京東們「瑟瑟發抖」!

全文共計3015字,預計閱讀時間7分鐘

來源| 數據觀綜合(轉載請註明來源)

編輯| 蒲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10日發布《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下稱《指南》)。

《指南》從「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四個方面作為切入點,定義了平臺經濟領域的壟斷行為。

《指南》指出,平臺是指通過網絡信息技術,使相互依賴的多邊主體在特定載體提供的規則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創造價值的商業組織形態。平臺經濟是指由網際網路平臺協調組織資源配置的一種經濟形態。

而這一定義直接劍指包括阿里、騰訊、京東、美團、拼多多等在內的頭部網際網路公司。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表示,發布《指南》,主要目的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平臺經濟領域的壟斷行為,引導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促進線上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平臺二選一、大數據殺熟或被認定壟斷

徵求意見稿指出,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協議主要是指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根據《反壟斷法》規定,禁止經營者達成、實施壟斷協議;壟斷協議分為橫向壟斷協議、縱向壟斷協議、軸輻協議。其中,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價格、分割市場、限制產(銷)量、限制新技術(產品)、聯合抵制交易等協議;縱向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轉售價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等協議;軸輻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可能藉助與平臺經營者之間的縱向關係,或者由平臺經營者組織、協調,達成具有橫向壟斷協議效果的協議。

徵求意見稿特別提到,「平臺經濟領域橫向壟斷協議通常具有嚴重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反壟斷執法機構鼓勵相關經營者主動報告橫向壟斷協議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同時停止涉嫌違法行為並配合調查。對符合寬大適用條件的經營者,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基於大數據和算法實施差別待遇

徵求意見稿在第三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中,結合平臺經濟的特點,從「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不公平價格行為」「低於成本銷售」「拒絕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差別待遇」方面做出指導。

結合平臺經濟的特點,在確定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市場份額時,可以考慮交易金額、交易數量、用戶數、點擊量、使用時長或者其他指標在相關市場所佔比重,同時考慮該市場份額持續的時間。判斷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控制市場的能力,可以考慮「該經營者控制上下遊市場的能力,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相關平臺經營模式、網絡效應,以及影響或者決定佣金、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等」。

值得一提的是,網際網路平臺基於大數據和算法技術優勢實行的某些交易行為,也需警惕是否構成「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差別待遇,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在分析是否構成差別待遇時,可以考慮的因素包括: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等。

VIE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屬於反壟斷審查範圍

徵求意見稿強調,「涉及協議控制(VIE)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屬於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範圍。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對於未達到申報標準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如果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且符合以下情形,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參與集中的一方經營者為初創企業、新興平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因採取免費或者低價模式導致營業額較低;相關市場集中度較高,參與競爭者數量較少;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其他情形。

徵求意見稿指出,對於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以下類型的限制性條件:(一)剝離有形資產,剝離智慧財產權、技術、數據等無形資產或者剝離相關權益等結構性條件;(二)開放網絡或平臺等基礎設施、許可關鍵技術、終止排他性協議、修改平臺規則或者算法等行為性條件;(三)結構性條件和行為性條件相結合的綜合性條件。

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在2020年11月30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提出修改意見。

反壟斷大潮來襲

這不是有關部門第一次對網際網路平臺反壟斷做出規範。

適逢「雙十一」大戰拉開帷幕,11月6日,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稅務總局三部門聯合召開規範線上經濟秩序行政指導會,邀請京東、美團、阿里巴巴、字節跳動、滴滴、快手、拼多多、58同城、奇虎360、騰訊、蘇寧、攜程、唯品會等27家主要網際網路平臺企業代表參加會議。

會議明確,網際網路平臺企業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強迫商家站隊「二選一」,對平臺內經營者的選擇平臺行為實施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條件;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近期,一批規範線上經濟發展的文件密集出臺。《指南》出臺之前,市場監管總局已經公布了《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

據了解,接下來,主管部門還將制定出臺《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一批規範線上經濟發展的制度措施。

此外,金融科技領域近來也迎強監管,權威專家及監管官員在《大型網際網路企業進入金融領域的潛在風險與監管》、《銀保監會:「花唄」、「借唄」侵害消費者權益值得高度關注 》等文章中直指大型網際網路企業開展金融業務或涉及市場壟斷等問題。

網際網路平臺反壟斷正當其時

近年來,隨著人工智慧以及大數據技術的發展,一些網際網路巨頭進一步強化自己的競爭優勢,企業與消費者信息不對稱局面加深。同時,網際網路領域存在一些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現象並有數起訴訟。

2010年中秋節期間,騰訊公司推出「QQ電腦管家」並利用軟體升級在用戶的電腦上強行安裝。360隨即宣稱QQ偷窺用戶個人隱私文件和數據並發布直接針對QQ的「隱私保護器」工具。雙方開始了著名的「3Q」大戰。360推出「扣扣保鏢」阻止QQ查看用戶隱私文件、防止木馬盜取QQ帳號以及給QQ加速、過濾廣告;騰訊則發布公開信,將在裝有360軟體的電腦上停止運行QQ,強行「二選一」。此役最終在工信部、公安部等政府部門的幹預下和解。但對於「二選一」等的法律界定或市場優勢地位等,並無說法。

有關百度的爭議也一直未停止,有些公司投訴因不在百度投放廣告或和百度業務存在競爭關係而被封殺。2010年底,互動百科CEO潘海東在微博上「三問百度CEO李彥宏」,批評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百度因各種問題被「約談」過,但其「壟斷」並無結論。

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和優步中國合併,這一日恰恰是《反壟斷法》實施8周年。人們關切此次合併是否有違反壟斷法,然而也始終沒有定論。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完善公平競爭制度,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尤其是要「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加強和改進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

近幾年,不斷有全國兩會代表委員、專家學者、媒體輿論等呼籲將以上現象正式公開立案調查、網際網路反壟斷監管落在實處,因為網際網路產業已經從2000年的創新萌芽階段進入網際網路巨頭時代,亟需加強反壟斷執法從而助力網際網路產業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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