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孫楊被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裁決禁賽八年,其第一時間回應:已委託律師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有觀點的認為,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只對幾個有限的理由進行審理,法院撤銷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裁決的可能性極低。
其實,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也好,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也好,看似高大上,卻與我們普通老百姓沒多大關係。不過仲裁制度在我國也存在,這裡筆者就給大家分享幾個有關我國仲裁制度的要點以及法院對仲裁機構的監督,這些內容或許哪天我們還用得上:
1.申請仲裁的前提條件
不同於訴訟,申請仲裁必須雙方自願,也就是在籤訂協議時,雙方明確解決爭議的方式是仲裁,且約定明確的仲裁機構;如果事先沒有約定,也可以事後協商。但無論事前還是事後,都必須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否則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2.到哪個仲裁機構仲裁
不同於法院,仲裁機構之間相互獨立,沒有隸屬關係,也沒有上下級關係,雙方當事人到哪個仲裁機構解決糾紛,全憑雙方意願,也就是雙方協議約定,可以到中國任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庭人員如何組成
我國法院,審判人員的確定,當事人沒有任何自主權,完全由法院自行確定。但是,依照《仲裁法》的規定,仲裁人員的組成相當靈活,可以由雙方自由選定,也可以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這樣進一步保障了仲裁的公平性。
4.仲裁裁決如何作出
法院審判程序中,合議庭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裁判,審判長沒有案件決定權。仲裁庭雖然一般也是按照上述原則辦理,但若有時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與法院審判長沒有案件決定權不同,仲裁裁決必須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5.不服仲裁裁決能否上訴
大家知道,當事人對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期望二審改判。但與此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就是一次裁決就發生法律效力,沒有「上訴」或「二審」的說法。
這一點與訴訟有很大的不同。相比較而言,因為沒有了「二審」程序,仲裁在解決糾紛的效率上,要優於訴訟的。因此,「一裁終局」被認為是仲裁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優點。
5.仲裁裁決如何執行
畢竟仲裁機構在法律上只是解決爭議的民間組織,法律並未賦予其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執法權,最終仲裁裁決的執行,具體是由人民法院的執行部門強制執行,也就是由法院受理仲裁裁決的執行。
6.法院如何對仲裁機構進行監督
畢竟仲裁機構在性質上屬於民間組織,不是國家機關,而且其功能類似於法院的審判職能,因此,切實保障仲裁裁決的公平、公正,就顯得尤為重要。
除了在仲裁員的選任上非常嚴格——例如工作年限八年以上、教學科研機構高級職稱等——以外,還通過人民法院對仲裁機構進行監督:
一是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訴請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一旦仲裁協議無效,仲裁機構就無管轄權,當事人只有向法院起訴解決糾紛。
二是特定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仲裁法》明確規定可以撤銷的幾種情形:無仲裁協議、超範圍仲裁、程序嚴重違法、證據嚴重問題、仲裁員違法犯罪、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等。
三是某些情況下,對仲裁裁決裁定不予執行。人民法院裁定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情形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類型一致。但兩者所處的階段不同,前者是在執行程序中,後者是在裁決生效後申請執行前。
總之,雖然瑞士的法律規定,本人未經查證不好發表意見,但若真如部分媒體報導的那樣,類似於中國法院對仲裁機構的監督,法院只對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問題、仲裁程序的嚴重瑕疵以及仲裁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等有限的理由進行審查,那麼孫楊「上訴」翻盤的可能性就真的微乎其微!
不過對我們而言,能夠通過這篇短文,了解我國仲裁制度的冰山一角,倘若哪天您碰上了相關的法律問題,通過查閱這篇文章,就能自行解決,也就不枉費作者的一番心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