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信託百佬匯
4月17日,央行17日發布了2020年第2號工作論文《系統性金融風險溢出效應研究》,其中提到,非銀金融機構抵禦風險能力較弱,應注重對信託、金控等非銀金融機構風險監控。
實際上,自2019年開始,信託行業強監管一直勁風不停。監管部門頻頻發布政策規定與監管指導,力求從各方面整治亂象、完善監管。
以4月14日為例,銀保監會就《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旨在進一步規範明確信託公司行政許可準入標準,強化與其他監管政策和指導意見等有效銜接,同事強化監管導向,匹配行業發展實際,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本源業務,引導信託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託業轉型發展。
注重防控信託風險
《系統性金融風險溢出效應研究》指出,金融系統的網絡結構會隨著風險發展而變化。對比金融系統網絡的初始狀態、信用風險衝擊下和流動性風險衝擊下的結構可以發現,金融系統的網絡結構不是一成不變的。在信用風險衝擊下其聚類係數大幅攀升、平均路徑長度縮小,金融系統網絡的小世界特徵凸顯,但在流動性風險衝擊下系統網絡特徵呈現出不同於信用風險的變化,金融系統的結構隨著風險的加深處於不斷變化中。這個重要結論即可有效解釋系統性風險的非線性變化和系統性風險傳染關係的動態變化特徵。因此,針對不同階段的金融系統風險要採取不同類型的風險防控措施。
在系統性風險爆發時,銀證之間是主要的風險傳染渠道。在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的衝擊下,銀行業與證券業之間的風險聯動特徵均較為明顯。近幾年,隨著資管、債券發行承銷和同業等多種業務使銀行業與證券業之間聯繫越發緊密,宏觀審慎監管應儘快覆蓋到此類機構,建立日常監管協調和協作機制。
「非銀金融機構抵禦風險能力較弱。信託業作為資金供需方的中轉樞紐,在剛兌尚未完全打破的情況下,極易受到資金供需雙方的風險傳導影響;金控集團由於機構之間的關聯交易頻繁,股權結構複雜和風險隔離措施匱乏等多種因素,導致其風險抵禦能力較低。因此,應注重對信託、金控等非銀金融機構風險監控。」央行2號論文表示。
行業深刻貫徹強監管
自2019年開始,信託行業強監管勁風不停。
2019年年初召開信託監管工作會議。會議提出,2019年信託監管核心內容是「三管一提高一加強」,即管戰略、管風險、管股東,提高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加強黨建。堅決遏制信託規模無序擴張、嚴厲打擊信託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及有力有效處置信託機構風險等等則是2019年下半年的監管重點。
為積極貫徹監管「治亂象、去嵌套、防風險,打好攻堅戰」的總要求,2019年4月份、8月份及12月份,信託行業累計啟動了三次全面的風險排查。而年底拉開序幕的第三次風險排查要求高於前兩次,力度空前。
近年來,信託通道業務亂象治理取得顯著成效,通道業務規模壓降明顯。但同時,融資類信託業務又「按下葫蘆浮起瓢」,出現快速增長,個別信託公司甚至逆經濟周期激進猛烈擴張。
對此,在「去通道、控地產」以外,監管部門為信託業圈定「逐步壓降融資類信託」的新目標。據悉,監管部門已對今年的壓降規模有初步計劃:2020年全行業壓降1萬億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融資類信託業務。
2020年3月1日,《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實施,該法規借鑑並沿用了《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關於股東穿透監管、股東分類管理等良好制度實踐,明確信託公司股東、信託公司、監管部門三方主體從股權進入到退出各階段的股權管理職責,對於促進信託業股權管理亂象治理,加強信託公司股權監管具有重要作用。
2020年4月14日,監管就《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公開徵求意見。信託百佬匯記者注意到,《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較上一版本的主要變化包括:
其一,擬取消外資入股信託公司10 億美元資產要求; 其二,調整信託公司業務許可範圍,剔除金融債券及次級債券許可,增加固有資產股權投資許可; 其三,對出資人掌握信託公司控股權要求更加嚴格,從最近2年連續盈利提升至3年盈利要求; 其四,對信託公司權益投資做出上限要求,權益性投資不得超過淨資產50%。 業內人士認為,《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是繼2015年監管部門針對信託公司進行「放管服」改革後的強化措施,上一次主要是將很多監管審批權限下放到地方監管局,這一次按照新的監管形式,優化了監管內容。《徵求意見稿》明確,強化監管導向,匹配行業發展實際,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本源業務,引導信託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託業轉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