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電信詐騙團夥轉取贓款屬「共同犯罪」 「職業取款人」被判3年有期徒刑
    本報訊(記者 張源源 實習生 楊思昊) 在電信詐騙中,有一類「職業取款人」,他們輾轉各地為詐騙團夥取款,並從中提取「勞務費」。前天,溧水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此類案件,「職業取款人」餘某被以共同犯罪定罪量刑,判處有期徒刑3年。
    餘某是湖北人,去年底,同案一名負責打電話詐騙的騙子董某郵寄給他4張銀行卡,根據兩人事先的約定,當被害人將錢打到卡上後,餘某隨即通過自己手中的「拉卡拉」POS機刷卡消費,將錢轉移,並最終轉入騙子董某手中,而餘某則從中提取6%的「勞務費」。根據檢察機關指控,董某共詐騙家住溧水的被害人27萬餘元,餘某則從中獲得1.6萬餘元「勞務費」。被害人報警後,董某跟餘某先後被警方抓獲,後全部退贓。
    溧水法院審理該案後當庭作出判決,董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半,並處罰金8萬元;餘某則被判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萬元。
    庭審中,餘某的辯護人在辯護詞中稱,餘某並沒有打電話騙人,只是負責提取、轉移涉案贓款,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小,應當認定為從犯,建議對其適用緩刑。不過,這個觀點並未被法院採納。法院認為,餘某在整個詐騙過程中確實分工不同,但取款轉移給詐騙者,同樣是整個騙局得逞、拿到錢款的重要環節,不能認定為起輔助作用的「從犯」,應以共同犯罪定罪量刑。
    溧水法院選在社區對這起案件審理並當庭宣判,隨後,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開庭現場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我市電信詐騙犯罪的審理情況。據悉,2016年上半年,全市兩級法院共審結電信詐騙案件17件35人,同比上升21%。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嚴重情況,我市兩級人民法院決定聯合開展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專項行動,依法加大對該類犯罪的司法打擊力度,嚴厲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
    以當天宣判的案件為例,法院將「職業取款人」以共同犯罪量刑,即體現法院對此類犯罪的嚴厲態度。記者了解到,對「職業取款人」的這一判決思路,在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典型案例即有體現。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認為,「職業取款人」通過頻繁更換銀行卡、身份證和手機號碼,輾轉各地為詐騙犯罪團夥轉取款,作案手段極為隱蔽,嚴重幹擾、阻礙了司法機關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法院認為,為詐騙團夥轉取贓款,依法屬於共同詐騙犯罪,不能因為其並未打電話詐騙而認定為從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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