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改進工作。」如何深刻理解和準確把握讓人民群眾感受公平正義的內涵要求,進一步消解影響人民群眾感受司法公正的問題和障礙,進而探求和搭建「司法公正」與「感受司法公正」之間的橋梁,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需要研究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感受司法公正」概念的理論考量
過去,我們未對「司法公正」與「感受司法公正」作出明確區分,忽視了人民群眾將客觀存在的司法公正與主觀認知的司法公正感受之間的轉換過程。
「感受司法公正」是一個與「司法公正」完全不同的概念。司法公正是指司法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做到實體和程序公正。而感受司法公正是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的司法過程和司法結果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的個案和整體疊加的評價和印象。二者的區別在於:一是主體不同,司法公正的主體是司法機關,感受司法公正的主體是廣大人民群眾。二是評判標準不同,司法公正的評價標準是一系列法律與社會標準的結合,是一種客觀存在,更為理性;感受司法公正是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評價和印象,是一種主觀認知,摻雜著更多的感性因素。三是實現路徑不同,司法公正的實現依託的是司法機關所為司法行為在程序與實體上的公正,感受司法公正更多的是依靠人民群眾的主動或被動地對司法活動的感知。
在新的歷史時期,提出感受司法公正的概念,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一是進一步明確了人民司法的奮鬥目標。人民司法不但要確保司法公正,還要以能被人民群眾感受得到的方式實現,所有司法機關都要圍繞這個目標改進工作。二是進一步明確了人民司法的功能。在履行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司法職能時,進一步強調司法要能為人民群眾所接受和認可,突出司法的心理感知功能和情感感化功能。三是進一步凸顯了人民司法的人民屬性。強調人的感受是司法領域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具體體現,是司法工作堅持人民主體地位、走群眾路線的衡量標尺,是司法工作者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題中之意。
總之,「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充滿了法治思維、辯證思維、問題思維,是對司法工作目標要求在理論上的新突破、在境界上的新提升、在邏輯上的新遞進、在實踐上的新發展,是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自我發展、自我完善的又一次與時俱進和歷史性飛躍,體現了時代的新要求,順應了歷史的新發展,回應了人民的新期待。有助於進一步彰顯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實現黨的執政使命。
二、「感受司法公正」障礙根源的審視
感受司法公正不僅僅是一個法學問題,哲學、心理學等學科的理論和研究方法為我們審視「感受司法公正」的障礙根源提供了新的視角。
(一)哲學的認識論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司法公正與感受司法公正之間的關係。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認識過程的主客體幹擾是不可克服的,因此我們認識到的客體因為這種幹擾而發生了變化,導致其並不是客體本身,而只是客體屬性的反映。任何認識都帶有主觀性。感受司法公正亦帶有這種主觀性,其是作為客體的司法公正與作為感知主體的人民群眾相互作用的結果。主體和客體具有一定的矛盾性,但並非完全對立。我們必須遵循認識規律,通過分析司法公正與感受司法公正矛盾起因和表現形式,對二者進行明確區分,堅持以人為本,更加注重人民群眾的感受,儘可能使司法公正與感受到的司法公正趨於一致。
(二)團體價值理論和人際關係理論有助於我們更準確地把握尊重人民群眾主體意願對司法公正獲得感的重要性。該理論認為,個體在公正與否的價值判斷上除可信性、中立性外,還存在一個新的控制因素,即尊重。現有的評價體系過於強調客觀數據,一方面忽視人民群眾主觀感受因素,忽視從紙面數字向鮮活公正感受轉換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簡單將司法的功能定性為定分止爭,而忽視了作為感知主體的人的接受方式和狀態,缺少人文關懷和情感藝術,造成了司法公正的生硬。
(三)經典公平理論有助於更好地說明和解釋人民群眾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追求和意願。該理論認為,個體對自己所獲回報的期望值,並不單一取決於自身投入回報比的絕對量,他們更多的是以與他人的比較來衡量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待遇。受傳統封建宗法影響,我國社會自古就存在「懼訟」「厭訟」心理,再加上社會轉型過程中各種矛盾集中爆發疊加,很多社會大眾習慣於「找關係」,「認權不認法」和「信訪不信法」現象突出,一人因此獲益都會對身邊人產生消極示範作用。當人民群眾作為外地企業投資者、民營企業經營主體或者民告官的「民」,甚至只是旁觀看客時,一人因此受損也都會對社會產生消極影響。這種不公平現象的累積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感受。
(四)參照認知理論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保障當事人選擇權的重要性。該理論認為,當個體發現另外一種可能的途徑可以讓其獲得比現有更豐盛的回報時,個體的不公平感會急劇增加。如果能在訴訟中給予當事人更多的法律許可範圍內的控制權,則更容易使個體獲得公正感受。當面對選擇調解還是判決結案,選擇訴訟信息是否公開,選擇是否放棄訴訟主張等情況時,不能充分享有「法律許可範圍內的控制權」,司法不公的感受就會產生。同時,話語權理論即發言權理論,認為當訴訟主體充分發表意見的機會和權利不能得到保障時,也不利於提高個體的公正感受。
(五)公正啟發理論準確地解釋了司法隊伍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對人民群眾感受司法公正的消極影響。該理論認為,當個體缺乏用以評估公平的信息時,更多地會調用那些顯著卻不見得具有相關性的信息進行評價。裁判結果的合議過程是保密的,在當事人得知裁判結果時,其缺乏得知合議過程的信息,進而將對裁判結果可能存在的不滿與其他個別法官等司法人員的違紀違法、形象不佳、作風不端等問題聯繫起來,從而影響了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整體評價。
三、「感受司法公正」的實現路徑
「山無徑跡,澤無橋梁,不相往來。」讓人民群眾感受司法公正,既要求司法機關公正司法,又要求人民群眾信仰法治,還要求建立司法公正與人民群眾感受司法公正的渠道。
(一)公正司法:以工匠精神和精細化的工作態度著力打造經得起法律、人民和歷史檢驗的鐵案。要確保實體公正。做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司法結果公正。刑事訴訟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尊重律師地位作用,堅決糾正和防範刑事冤錯案。推進司法改進,實現案件繁簡分流。運用網絡管理平臺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實行節點預警提示,壓縮辦案周期,提升辦案效率,禁止久立不審、久審不結、以拖壓調、反覆重審改判,做好申訴信訪工作,使當事人儘快從訴訟中解脫出來,以最小的訴訟成本獲得最及時的司法救濟。
(二)更新理念:努力在居中裁判、定分止爭中注入更多的情感要素。進一步端正對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理解把握,努力滿足群眾多元司法需求,尤其要在司法裁判中更多地注入情感要素。樹立定分止爭與關注群眾感受並重的理念,在糾紛裁決上既做到依法公正、符合法律精神,也要關注群眾的心理感受、情感體驗和接受認可程度,落實好為民便民措施,提高司法工作親和力,讓人民群眾在訴訟中感受司法的溫情和關懷。樹立剛性司法與柔情司法並重的理念,對民商事案件堅持調判結合,宜調則調、當判則判,採取各類強制措施盡最大可能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和群眾生產生活,在裁判文書中加強說理,在家事裁判文書中適當融入人文關懷與表達藝術,在基層審判中注意法言法語與大眾語言的結合。樹立維穩與維權並重的理念,既要依法制裁犯罪、維護穩定,也要加強人權保障,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體罰虐待、暴力取證、超期羈押等做法。
(三)轉換角色:由司法者身份向法治建設者身份轉換。司法者不僅是糾紛裁決者,同時也是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建設者和捍衛者。司法者要善於做群眾聲音的傾聽者,以傾聽體現對當事人的尊重,不隨意打斷當事人的發言,不剝奪當事人合理的表達機會;善於做司法形象的塑造者,增強司法身份意識,時刻注意規範自身言行,樹立良好形象,維護司法形象,以實際行動塑造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善於做廉潔司法的自律者,不以權謀私、不貪贓枉法,堅持挺紀在前、守紀必嚴,時刻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做到永遠忠誠於黨、忠誠於國家、忠誠於人民、忠誠於憲法和法律。
(四)暢通渠道:努力搭建「司法公正」與「人民群眾感受司法公正」的橋梁。大力推進司法公開、司法民主,努力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新機制,滿足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提升人民群眾作為感受司法公正主體的獲得感。落實人民群眾旁聽庭審、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觀摩庭審、社會第三方見證重大審判執行案件、律師代理申訴信訪等工作,讓人民群眾親自見證司法。主動接受人大監督、政協監督、檢察監督等,認真做好年度工作報告,定期通報工作進展,加強與代表、委員的聯絡溝通,認真辦理議案提案,正確對待社會輿論監督,讓人民群眾全面監督司法。
(五)培育信仰:以司法宣傳打造由「被動遵法守法」到「主動信法護法」的法治環境。「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堅持科學立法。通過人民群眾參與立法、吸納民意制定良法,打造人民群眾的規則意識、權利意識、主體意識和公民意識,強化對法律的信賴、信任和尊重,培養對法治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堅持憲法法律至上。堅持科學宣傳引導。在全社會積極開展普法宣傳教育,高效精準宣傳法治理念,對接樸素的民生需求和大眾認知理解水平,弘揚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公眾用法治的精神來規範個人行為、參與社會交往、解決矛盾糾紛、思考社會問題,塑造公民法律人格、法治素養、法治精神。
(作者: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