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指南|跨境電商B2B出口,寧波企業怎麼做?

2020-09-24 許昌頂尚眾創空間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跨境電子商務(以下簡稱「跨境電商」)新業態發展的部署要求,充分發揮跨境電商穩外貿保就業等積極作用,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健康快速發展,海關總署決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海關、天津海關、南京海關、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廈門海關、鄭州海關、廣州海關、深圳海關、黃埔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工作試點。根據試點情況及時在全國海關複製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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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跨境電商B2B出口?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簡稱「跨境電商B2B出口」,是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運送至境外企業或海外倉,並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完成交易的貿易形式。根據企業經營模式可分為以下兩種:

1

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境內企業與境外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業。採用「9710」監管方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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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境內企業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出口至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後從海外倉送達購買者。採用「9810」監管方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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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地區參與試點的跨境電商企業

需要滿足什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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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的境內企業,應當依據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有關規定在海關辦理註冊登記,並勾選相應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類型;已辦理註冊登記,未勾選企業類型的可在「單一窗口」提交註冊信息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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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業務的企業,還應當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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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地區如何開展

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



(一)參與企業條件

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模式備案企業應為已在海關辦理註冊登記,且企業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業。

(二)備案資料要求

對於符合開展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業務備案的電商企業,應當向企業主管地海關遞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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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海外倉出口企業備案登記表》(簡稱《備案登記表》)及《跨境電商海外倉信息登記表》(簡稱《海外倉登記表》,一倉一表)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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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倉證明材料:海外倉所有權文件(自有海外倉)、海外倉租賃協議(租賃海外倉)、其他可證明海外倉使用的相關資料(如海外倉入庫信息截圖、海外倉貨物境外線上銷售相關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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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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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海關認為需要的材料。

上述資料如有變更,企業需及時將相關資料提供給主管地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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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登記好了,

也備案了,

接下來企業該怎麼申報呢?




本次跨境電商B2B 出口監管試點分成報關單和清單兩種方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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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票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元,或涉證、涉檢、涉稅的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企業應通過「單一窗口」的貨物申報系統申報;單票金額在人民幣5000元(含)以內,且不涉證、不涉檢、不涉稅的,企業可以通過「單一窗口」的貨物申報或跨境電商系統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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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報關單方式申報的,出口申報前,跨境電商出口企業或其代理人(含境內跨境電商平臺企業)應向海關傳輸交易訂單或海外倉訂倉單電子信息,具備條件的可加傳收款信息,並對數據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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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清單方式申報的,出口申報前,跨境電商出口企業或其代理人(含境內跨境電商平臺企業)應向海關傳輸交易訂單或海外倉訂倉單電子信息,物流企業向海關傳輸物流電子信息,具備條件的可加傳收款信息,並對數據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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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有什麼便利化措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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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票金額在人民幣5000元(含)以內,且不涉證、不涉檢、不涉稅的,企業可通過跨境電商系統以清單方式申報,清單不再匯總成報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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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綜試區所在地海關通過跨境電商出口統一版通關的,且無需出口退稅的清單,可申請按6位HS 編碼進行簡化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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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既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也可以採取「跨境電商」模式進行轉關,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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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優先安排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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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促進跨境電商新業態發展,推動外貿促穩提質,海關總署於7月1日起在北京、杭州、深圳等10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簡稱「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截至8月30日,試點兩個月來海關共驗放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632.3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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