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記名預付卡有效期不低於3年
順德城市網消息 (記者鄒維俊) 「我的預付卡超過了使用有效期?預付卡不是不能設置有限期限的麼?」近日,容桂的鐘小姐很無奈,因為她前往某洗車店鋪進行消費時,被工作人員告知其預付卡已超過了使用有效期限,已作廢。而鍾小姐了解到預付卡是不能設置有效期限的,因此希望容桂消委分會能介入協調,使其能繼續使用該預付卡進行消費或讓商家退回未使用的金額。
接到投訴後,容桂消委分會工作人員積極聯繫雙方展開調查工作。經調查,鍾小姐的洗車預付卡上只登記了車牌號碼,屬於不記名預付卡,於2013年8月份開通,開通時充值了680元,可使用15次,現已使用了7次。商家表示鍾小姐在開卡時已說明該卡的使用有效期限為一年,現已超過期限,因此拒絕鍾小姐繼續使用該卡消費。
容桂消委分會工作人員指出,根據2012年11月1日實施的《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第二章第八條「不記名預付卡有效期不得低於3年;若超過有效期限尚有資金餘額的預付卡,發卡機構應提供延期、激活、換卡等服務,保障持卡人繼續使用。」經過與商家的耐心解釋,商家最終同意鍾小姐繼續使用該卡,並承諾修改發行預付卡的使用期限,雙方最終協商成功。
據容桂消委分會工作人員介紹,預付式消費卡是商家以其信用作擔保的一種變相融資行為,消費者先付費後享受服務。由於商家提供服務的滯後性以及誠信體系的不完善,預付卡消費活動中,消費者在得到一定優惠的同時,卻可能面臨損失同期利息、限制選擇範圍、遭遇不平等格式條款、經營者半路關門等風險。
對此,容桂消委分會提醒廣大消費者們開預付卡需注意:消費者在辦卡時,最好籤訂書面合同,同時仔細閱讀各項條款,尤其是有效期限、售後服務以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並保留合同、協議、發票等相關憑證,避免產生消費糾紛時出現舉證難等問題。
(編輯:梅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