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出臺意見,涉及疫情期間租賃合同糾紛、商品房買賣、未成年...

2020-12-21 長沙發布

6月10日,湖南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為紮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有關情況。《意見》從4個方面提出14項舉措,要求全省法院要堅持法治思維,聚焦服務和保障,紮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中的重點領域,結合湖南實際,完善審判機制,創新工作方法,提高審判質效,提煉裁判規則,統一裁判尺度,為決戰決勝脫貧攻堅目標任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意見全文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為紮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

「六保」任務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服務和保障紮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確保完成決戰決勝脫貧攻堅目標任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結合湖南實際,制定如下意見。

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增強為紮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責任感、使命感

1.深刻認識紮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的重大意義,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肩負的歷史使命。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深入分析國內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和當前經濟形勢,部署抓實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對加大穩就業、穩金融、穩外貿、穩外資、穩投資、穩預期工作力度、紮實做好保居民就業、保基本民生、保市場主體、保糧食能源安全、保產業鏈供應鏈穩定、保基層運轉工作作出重要部署,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指明了方向。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刻領會黨中央對國內外疫情防控形勢的科學判斷、對我國經濟形勢的精準分析、對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總要求,緊扣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任務,圍繞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在疫情防控常態化前提下,切實加強審判執行工作,依法維護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要充分認識到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服務和保障「六保」工作,決不是簡單的經濟問題,更是民生問題、政治問題,是講政治、顧大局的直接體現,要增強政治自覺、法治自覺、司法自覺,盡心服務和保障「六保」工作,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

2.對標對表黨中央決策部署,結合審判實踐和地方實際,切實找準為紮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切入點和契合面。全省各級法院要堅持法治思維,聚焦服務和保障紮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中的重點領域,認真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完善工作機制,確保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一系列指導性意見執行有效。要增強大局意識,按地方黨委政府確定的思路、方向和重點,堅持能動司法,創新司法理念,積極探索體制機制創新,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對新情況、新問題加強預判,及早研究,統籌應對。要完善審判機制,創新工作方法,提高審判質效,提煉裁判規則,統一裁判尺度,全方位提升紮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司法服務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立足審判職能,為「六保工作」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3.化解企業債務危機,助力市場主體紓難解困。在餐飲業等服務行業的租賃合同糾紛中,除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外,由於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承租人營業額下降、資金回籠困難,無法及時或者足額繳納租金,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依照法律關於不可抗力及合同解除的規定,一般情況下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但可以根據公平原則,結合當事人和他營業情況的具體事實,酌情調整租金或者調整交付租金的期限。如果出租人是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房屋用於經營,根據國家出臺的相應優惠政策,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作為出租人,應在疫情期間根據政策免除一定期限租金對於受疫情陷入困境的企業,可以運用中止執行、停止計息、解除保全、案件集中管轄等破產保護制度,通過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等法律手段解決企業債務,維持企業產能,保護債權人利益。在企業破產申請受理前,要積極引導債權人和債務人通過庭外調解、庭外重組、預重整等方式化解債務危機,實現對企業的儘早拯救。在審查企業是否符合受理破產條件時,要依法審慎認定破產原因,注意區分企業陷入困境是否與疫情直接相關,要結合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所在行業的發展前景等因素,全面判定企業清償能力,防止簡單依據特定時期的資金流和資產負債情況,將原本具備生存能力的企業推向破產。為防止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企業因疫情影響導致重整失敗,對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期限、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執行期限,均可以延長6個月。

4.妥善審理合同糾紛,穩定兩鏈正常運轉。要樹立穩定產業鏈和供應鏈就是維護合同的效力,保障合同履行的理念。要鼓勵交易、慎用合同解除制度,儘量通過變更合同平衡當事人的利益。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當事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買賣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繼續履行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當事人請求調整價款,請求變更履行期限的,應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予以支持。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購房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當事人請求變更履行期限的,應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變更。防疫物資的買賣合同糾紛中,出賣人在訂立買賣合同後,將防疫物資高價轉賣他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應依法判決出賣人將所得利潤賠償給買受人。

5.聚焦基本民生熱點,回應群眾司法需求。妥善審理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應區別是否可以替代性的通過線上培訓達到預期培訓效果的情況,分別判決採取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的處理方式。妥善審理網絡服務合同糾紛,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網絡打賞、網路遊戲等行為,如果監護人不追認,應依法認定行為無效。妥善審理醫療保險合同糾紛,因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醫院無法正常接診,被保險人看病的醫院與合同定點醫院不一致的情況下,應依法支持被保險人請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支付相應的理賠金的訴訟請求;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範圍中不包括新冠肺炎的,應支持被保險人根據重大疾病險等商業醫療保險合同主張理賠權利;保險公司出於社會責任,向醫療人員、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等群體贈與保險合同,應支持被保險人依據贈與的保險合同請求支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妥善審理居民消費糾紛,促進消費,拉動市場。妥善審理居民投資糾紛,保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壓實中介機構的把關責任,禁止欺詐行為,依法支持投資者請求合法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依法支持公司股東代表公司起訴關聯交易人撤銷相關合同及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股東會做了決議,明確利潤分配期限的,依法支持中小股東請求分配利潤的訴訟請求。妥善審理勞動就業糾紛,正確理解和參照適用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間妥善處理勞動關係的政策文件,支持用人單位在疫情防控期間依法依規採用靈活工作方式;嚴禁歧視湖北籍勞動者,堅決依法糾正個別單位拒絕招錄、無故辭退湖北籍勞動者等就業歧視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公平就業權利。妥善審理農業生產糾紛,依法保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和返鄉創業農民工合法權益,服務農耕生產恢復;對汙染或破壞耕地、將基本農田改作他用的,依法判令責任人採取汙染治理、復墾等恢復性補救措施,堅守耕地紅線,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妥善審理與土地、礦產、草場、林場、漁業、水、電、氣、熱力等環境資源保護相關的物權、合同和侵權案件,特別要加強對汙染土壤、汙染水源等環境侵權案件的審理,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6.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確保國家惠企惠民政策落地。加強對國家專項貸款利息的司法保護,要對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就優惠貸款約定的利率標準進行審查,如果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或者以各種名義變相收取的利息超出政策規定的優惠利率標準,對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並且可以展期或者續貸的有關政策措施的規定,對於金融機構違反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要按照證監會對因疫情被隔離或者接受治療的有關融資融券的客戶,證券公司不得強行平倉的有關規定,對證券公司違反規定強行平倉,對於客戶要求證券公司就違規強行平倉導致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持續提升審判質效,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7.依法懲處相關刑事犯罪,為「六保」工作提供穩定的社會環境。依法從嚴懲處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傳播病原體、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造謠傳謠、妨礙國境衛生檢疫、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維護醫療秩序、防疫秩序、社會秩序。依法從嚴懲處插手物流運輸、破壞正常交通秩序、破壞交通設施等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依法從嚴懲處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串通投標、制假售假、強迫交易、損害商業信譽等犯罪行為,維護生產經營秩序。依法懲處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民生物品價格等犯罪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持續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依法嚴懲黑惡勢力、套路貸、軟暴力等犯罪行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

8.加強復工復產過程中相關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工作,支持監督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支持各級政府實施疫情防控相關政策和應急防控措施,妥善審理涉阻撓和違反防控措施、違反覆工復產規定以及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不正當競爭等行政案件,維護正常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涉及復工復產企業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徵用、行政強制措施,以及涉及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費徵收等行政執法行為引發行政爭議的,全省各級法院要及時受理企業和職工的請求,積極運用調解、和解等方式依法穩妥化解相關爭議,嚴格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儘快定分止爭,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為企業復工復產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9.加大產權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夯實良好營商環境的制度基礎。堅持平等保護原則,堅持各種所有制經濟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各類產權主體的訴訟地位和法律適用一視同仁,確保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注重對非公有制產權的平等保護。妥善審理各類涉外案件,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依法懲治各類侵犯產權犯罪,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依法慎用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嚴格規範涉案財產的處置,依法維護涉案企業和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公正審理行政協議案件,促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依法公正審理財產徵收徵用案件,維護被徵收徵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制裁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依法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申訴案件,堅決落實有錯必糾的要求。提高審判執行效率,切實防止因訴訟拖延影響企業生產經營。

10.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對明確用於疫情防控的資金和物資,依法依規不得採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對生產、運輸疫情防控專用物資的企業開闢司法「綠色通道」,可視情況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或予以信用修復,緊急許可其恢復生產。在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的前提下,企業因面臨司法查控等民事執行措施難以復工復產、維持正常經營的,加強部門協作,研究更合理的執行方案,選擇採用對企業生產影響最小的執行措施,為企業恢復生產、持續發展創造條件。對於涉案企業正在投入生產運營和正在用於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等,原則上依法不予查封、扣押、凍結。對暫時經營困難但能適應市場需要、尚有發展潛力的企業,靈活用好強制、保全措施,適當給予企業一定期限,增強造血功能,為企業恢復生產、持續發展創造條件。對因受疫情影響而暫時無法履行債務的企業,積極引導當事人和解。對因受疫情影響出現失信行為的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法暫緩採取查控措施、納入失信和限制消費措施,已履行義務的,及時幫助恢復信用。

11.切實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加強訴源治理,深化「分調裁審」機制改革,加快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高效服務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推動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機制,做好訴訟與和解、調解、仲裁、公證、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的有機銜接,實現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對調解協議、經磋商達成的和解協議依法予以司法確認。保障律師、商會等社會力量參與先行調解工作,有條件的可以在法院設立調解工作室,為人民群眾提供便捷高效的調解服務。要牢固樹立服務意識,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在糾紛多元化解中的規範、指引作用,引導當事人形成合理預期。緊緊依靠當地黨委、政府,統籌社會各方力量,參與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多元化解機制,依法及時化解各類群體性糾紛。

優化司法服務機制,前移下沉司法服務關口,運用信息化方式為「六保」工作提供相關法律諮詢和司法引導

12.深化工作協調聯動溝通機制,確保矛盾糾紛就地化解。全省各級法院要不斷夯實基層基礎,有針對性地加強矛盾糾紛相對集中區域派出法庭建設和巡迴審判工作。已經設立派出法庭的地方,要切實增強審判力量,繼續做好相關案件審理和糾紛化解工作。矛盾糾紛發生較頻繁、人民群眾有司法需求的地區,要加強巡迴審判工作力度,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巡迴審判點,推廣車載法庭等巡迴審判模式。要積極運用簡易審、速裁、小額訴訟等程序規定,依法快立、快審、快結,確保矛盾糾紛的及時化解。

13.優質高效提供司法公共服務,促進疫情持續向好形勢不斷鞏固。全省各級法院要習慣於在常態化疫情防控下開展工作,要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牢把握穩是大局,毫不鬆懈抓好疫情防控,在穩的基礎上積極進取,主動轉變司法服務方式,引導和鼓勵依法有序通過「湖南移動微法院」、12368、「雲庭」、電子送達等在線方式辦理相關訴訟事務,開展在線訴訟。要對常態化疫情防控條件下庭審等活動作出妥善安排,有序推進審判執行、訴訟服務等工作逐步恢復正常秩序。對於受疫情影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申請免交、減交或者緩交訴訟費用的,應依法審查並及時作出相應決定。對於確實需要進行司法救助的訴訟參加人,要依據其申請,及時採取救助措施。在減少人員出行、流動,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益的同時,儘可能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等各方參加訴訟提供便利,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

14.全省各級法院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時,統籌審判執行、隊伍管理等各項工作。要以民法典頒布施行為契機,加強業務培訓。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對紮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及時向相關行業協會、有關政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積極為紮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提供智慧和方案。要深入推進紀律作風建設,求真務實、清正廉潔、擔當作為,打造政治堅定、業務過硬、作風優良的法院隊伍,為紮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提供有力組織保障。

來源丨湖南高院

作者丨劉沁

編輯丨譚嘯宇 校對丨羅建勳

審核丨杜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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